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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幼女性侵害案件上升的趋势,作者对本院在2006年至2012年9月辖区内性侵幼女案件进行了归纳总结,从案件成因、案件办理难点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兼顾严格公正办理案件和有效预防犯罪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性侵幼女案件;调查报告
一、案发特点和原因分析
2006年至2012年9月,本院共审查起诉强奸、猥亵类案件121件122人,其中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案件为29件30人,约占性侵案件总数的23.97%,而性侵幼女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属于熟悉关系的比例为65.52%。该类罪犯作案隐蔽,手段卑劣,更有甚者利用教师、亲戚的身份作案,其犯罪不仅对受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产生极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分析,性侵幼女案件发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熟人作案比例高,被害人及家人疏于防范
从心理学角度来解释,人对外界的警惕性和信任感与熟悉程度是成反比的。很多家长因工作忙碌等原因,无法抽出足够时间妥善照顾孩子,尤其在假期期间以为将孩子送到私人辅导班或亲戚家中就平安大吉了,而忽视了老师和亲戚中也有个别道德败坏者。如张某猥亵幼女孙某(12周岁)案,张某系私立培训学校老师,其利用孙某父母对其的信任,在开设暑假培训班期间,假借单独辅导为名,在无人房间内猥亵孙某。
(二)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讳莫如深、“谈性色变”,认为“孩子太小,性方面的安全知识难以启齿,她们长大后,自然就会明白”,导致遭受侵害的孩子因害怕遭到父母责骂和他人嘲笑,不敢将遭遇及时告知父母,甚至全然不懂已遭受侵害。有的家长在发现女儿可能被性侵后,顾忌女儿及家庭名誉受损害,往往宁愿私下了结而不及时报案。如孟某强奸李某(9周岁)案,孟某利用接送李某上下学之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多次强奸李某,且威胁李某不准告知父母。李某曾多次向其母提出不愿继续乘车,但其母并未在意,直至李某罹患妇科疾病时才得知真相,但因担心流言蜚语却没有报警,反而找孟某商谈私了,贻误了案件证据的收集,更让李某遭受长达两年的伤害。
(三)学校教育缺失
为了进一步挖掘性侵幼女案件发生的原因,本院通过向市内最大的三所幼儿园、七所中小学的各年龄层次孩子们和老师进行走访调查后获悉,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强化,学校已逐步加强了对学生应急逃生和安全救助知识(火灾、地震等)、青春期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但对于女学生防范性侵犯的教育,由于没有系统教材和成熟理论支持,老师们都觉得无从入手、难以开展。
(四)被害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缺失
在乡村地区,尤其是由祖辈照顾的留守女童,甚至包括很多已经受到伤害的幼女,她们完全不懂得“性”这个字眼的意思,不知道敏感部位被异性抚摸、猥亵甚至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她们以为那不过是相熟长辈喜欢自己,是和握手、拥抱一样的动作,只不过是和过家家、捉迷藏一样的游戏,她们基本没有对异性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基本没有对异性的防范概念,这也是导致她们受到同一罪犯多次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案件办理中的瓶颈
(一)证据薄弱导致刑罚不力
被害人因年幼无知、耻于诉说、受到威胁、遭遇加害人物质引诱等原因,未能及时报案,延误了案件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关键物证无法提取保存。同时女童心智发育不成熟,表达能力、认知程度受限,待报案时,笔录证实过程大多模糊。由于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般无第三方现场证人证言。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无痕迹物证、被害人陈述模糊且无法复核的情况下,会使得很多案件因证据薄弱而导致事实和加重情节认定困难,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重刑,甚至被判处无罪,完全达不到刑罚效果。如2006年至2012年本县性侵儿童的案件中,有2起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无痕迹物证及证人证言而两次退查,最终仍因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起诉标准;有3起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说法模糊笼统且缺乏旁证,最终无法认定多次性侵情节而判处较低刑罚。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较大阻力
1.性侵幼女案件多发于乡镇偏远地区,由于乡镇派出所警力有限、刑侦办案经验不足、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侦查员未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未及时收集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内容简单的现象屡见不鲜。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已错过提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关键证据已灭失,甚至被害人和证人已下落不明,无法复核。
2.审查起诉阶段,家长因担心被害人身心再受影响、案件被他人知晓而拒绝配合,复核阻力大。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或软暴力向被害人家庭施加压力,家长因收取钱财、担心孩子名誉受损等原因,改变陈述或要求撤案,导致证据变化而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针对案件办理及预防教育的建议
(一)全面、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强奸案件的痕迹证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延误提取时机则无法补充,侦查人员接警后要及时勘查案发现场,全面提取检验可能与案件相关的衣物、毛发、分泌物等痕迹物证,向被害人及家长耐心了解案发过程并制作详细笔录。对导致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参与现场勘查及案件讨论,了解发案现场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取证;及时介入审讯工作,掌握供述辩解情况。
(二)家长和老师主动强化性安全教育
家长和学校老师应当变原来的“难以启齿”为主动正面的教育。其实,儿童性保护知识并不像很多人想象中那般的难以启齿,家长和老师可以通过孩子不排斥的方式,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逐步教给孩子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孩子树立警惕和积极的求助意识。学校应通过开设女学生自我保护课程、或邀请专业人员座谈等方式,向女学生普及防范性侵害的知识。家长和老师要尤其留意孩子们的异常反应,如沉默寡语、异常恐惧、抗拒上学或某些人,及时发现并化解症结所在,防范性侵害的继续发生。
(三)形成特殊保护的社会合力
建立对遭受性侵女童的心理治疗机制,由专业的心理老师给予心理弥补、疏导和治疗,促进被害幼女心理修复;对于因遭受侵害而感染疾病、怀孕、流产的幼女,检察机关要会同妇联、医疗部门给予及时救护和治疗,避免对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及造成更深影响。同时,基于性侵女童案件重组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智障儿童受侵害的比例较大的情况,建议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应对上述几类家庭特别备案,并给予关注扶持,重点关注此类儿童的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问题。
【关键词】性侵幼女案件;调查报告
一、案发特点和原因分析
2006年至2012年9月,本院共审查起诉强奸、猥亵类案件121件122人,其中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案件为29件30人,约占性侵案件总数的23.97%,而性侵幼女案件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属于熟悉关系的比例为65.52%。该类罪犯作案隐蔽,手段卑劣,更有甚者利用教师、亲戚的身份作案,其犯罪不仅对受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产生极恶劣的社会影响。通过分析,性侵幼女案件发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熟人作案比例高,被害人及家人疏于防范
从心理学角度来解释,人对外界的警惕性和信任感与熟悉程度是成反比的。很多家长因工作忙碌等原因,无法抽出足够时间妥善照顾孩子,尤其在假期期间以为将孩子送到私人辅导班或亲戚家中就平安大吉了,而忽视了老师和亲戚中也有个别道德败坏者。如张某猥亵幼女孙某(12周岁)案,张某系私立培训学校老师,其利用孙某父母对其的信任,在开设暑假培训班期间,假借单独辅导为名,在无人房间内猥亵孙某。
(二)家长监护不力
家长对孩子的性教育讳莫如深、“谈性色变”,认为“孩子太小,性方面的安全知识难以启齿,她们长大后,自然就会明白”,导致遭受侵害的孩子因害怕遭到父母责骂和他人嘲笑,不敢将遭遇及时告知父母,甚至全然不懂已遭受侵害。有的家长在发现女儿可能被性侵后,顾忌女儿及家庭名誉受损害,往往宁愿私下了结而不及时报案。如孟某强奸李某(9周岁)案,孟某利用接送李某上下学之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多次强奸李某,且威胁李某不准告知父母。李某曾多次向其母提出不愿继续乘车,但其母并未在意,直至李某罹患妇科疾病时才得知真相,但因担心流言蜚语却没有报警,反而找孟某商谈私了,贻误了案件证据的收集,更让李某遭受长达两年的伤害。
(三)学校教育缺失
为了进一步挖掘性侵幼女案件发生的原因,本院通过向市内最大的三所幼儿园、七所中小学的各年龄层次孩子们和老师进行走访调查后获悉,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强化,学校已逐步加强了对学生应急逃生和安全救助知识(火灾、地震等)、青春期生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但对于女学生防范性侵犯的教育,由于没有系统教材和成熟理论支持,老师们都觉得无从入手、难以开展。
(四)被害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缺失
在乡村地区,尤其是由祖辈照顾的留守女童,甚至包括很多已经受到伤害的幼女,她们完全不懂得“性”这个字眼的意思,不知道敏感部位被异性抚摸、猥亵甚至进一步的侵害行为到底意味着什么,她们以为那不过是相熟长辈喜欢自己,是和握手、拥抱一样的动作,只不过是和过家家、捉迷藏一样的游戏,她们基本没有对异性的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基本没有对异性的防范概念,这也是导致她们受到同一罪犯多次侵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案件办理中的瓶颈
(一)证据薄弱导致刑罚不力
被害人因年幼无知、耻于诉说、受到威胁、遭遇加害人物质引诱等原因,未能及时报案,延误了案件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关键物证无法提取保存。同时女童心智发育不成熟,表达能力、认知程度受限,待报案时,笔录证实过程大多模糊。由于性侵案件的隐蔽性,一般无第三方现场证人证言。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无痕迹物证、被害人陈述模糊且无法复核的情况下,会使得很多案件因证据薄弱而导致事实和加重情节认定困难,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重刑,甚至被判处无罪,完全达不到刑罚效果。如2006年至2012年本县性侵儿童的案件中,有2起因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无痕迹物证及证人证言而两次退查,最终仍因证据不足而达不到起诉标准;有3起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被害人说法模糊笼统且缺乏旁证,最终无法认定多次性侵情节而判处较低刑罚。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较大阻力
1.性侵幼女案件多发于乡镇偏远地区,由于乡镇派出所警力有限、刑侦办案经验不足、证据意识不强等原因,侦查员未及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未及时收集相关物证和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内容简单的现象屡见不鲜。待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已错过提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关键证据已灭失,甚至被害人和证人已下落不明,无法复核。
2.审查起诉阶段,家长因担心被害人身心再受影响、案件被他人知晓而拒绝配合,复核阻力大。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或软暴力向被害人家庭施加压力,家长因收取钱财、担心孩子名誉受损等原因,改变陈述或要求撤案,导致证据变化而无法认定犯罪事实。
三、针对案件办理及预防教育的建议
(一)全面、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强奸案件的痕迹证据具有极强的时效性,若延误提取时机则无法补充,侦查人员接警后要及时勘查案发现场,全面提取检验可能与案件相关的衣物、毛发、分泌物等痕迹物证,向被害人及家长耐心了解案发过程并制作详细笔录。对导致被害人身体严重伤害、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等重大疑难复杂的强奸案件,检察机关应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参与现场勘查及案件讨论,了解发案现场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合法取证;及时介入审讯工作,掌握供述辩解情况。
(二)家长和老师主动强化性安全教育
家长和学校老师应当变原来的“难以启齿”为主动正面的教育。其实,儿童性保护知识并不像很多人想象中那般的难以启齿,家长和老师可以通过孩子不排斥的方式,用孩子听得懂的语言逐步教给孩子自我保护的知识,教育孩子树立警惕和积极的求助意识。学校应通过开设女学生自我保护课程、或邀请专业人员座谈等方式,向女学生普及防范性侵害的知识。家长和老师要尤其留意孩子们的异常反应,如沉默寡语、异常恐惧、抗拒上学或某些人,及时发现并化解症结所在,防范性侵害的继续发生。
(三)形成特殊保护的社会合力
建立对遭受性侵女童的心理治疗机制,由专业的心理老师给予心理弥补、疏导和治疗,促进被害幼女心理修复;对于因遭受侵害而感染疾病、怀孕、流产的幼女,检察机关要会同妇联、医疗部门给予及时救护和治疗,避免对身体健康埋下隐患及造成更深影响。同时,基于性侵女童案件重组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智障儿童受侵害的比例较大的情况,建议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居委会应对上述几类家庭特别备案,并给予关注扶持,重点关注此类儿童的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