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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形成。在漫长的法制发展历程中,儒家思想对其影响颇深。本文将从中国古代历朝法律儒家化进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方面展开,旨在探讨的同时发现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制;儒家化;思想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上形成。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由孔子创立,而后以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为代表,经过了数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下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创立、渗透、发展到最终基本完成四个部分,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1.汉朝法律中儒家思想的渗透
通过吸取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汉初盛行黄老学说,批判秦“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前者以休养生息为目的,后者则是为纠正秦法的繁苛。到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孔孟“德治”的儒家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自汉武帝时期确立时起,这一思想对后代历朝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下,“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春秋决狱”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思想自然而然渗透于汉朝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之中。接下来将举例详述: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法硕专业学位考试分析》)。“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春秋决狱的原则即原心定罪,根据儒家经典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一司法制度沿袭至魏晋南北朝,无疑在引礼入法的同时对促进法律儒家化进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中国法律儒家化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其立法指导思想,明法慎刑、宽仁治国,形成了礼法合一、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在此思想指导下,唐朝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在内容上“一准乎礼”,充分体现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即三纲五常;在定罪量刑上,唐律沿用隋朝的十恶制度,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权威。下面以“十恶”制度为例浅谈儒家思想对隋唐时期法制的深入影响。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皇权专制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盗神御之物,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犯罪)、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闻父丧你不举哀等侵害非血缘但有等级从属关系者)、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通奸)。对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实施连坐且无首从之分,一律重惩,议请减赎当制度亦取消一切优免。可见,其用刑远远重于普通犯罪,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等的封建伦理思想在立法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经过数朝的发展,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结束,其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以及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1.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第一,从形式上看,礼法合二为一,相互融合。法律具有规范性,因其确定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对民众产生震慑作用,而起到社会预防的功效。引礼入法在一方面促进了法律的伦理化,但同时也使礼与法含混不清,使得法律本身规范性减弱,受礼的影响,一些不成文规定折损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从内容上看,德、礼与法充分融合。一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治、无为而治,礼与德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达到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效果;另一方面看,道德与法律在表现形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道德较法律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且标准不一,因此,道德对法律的过分影响导致两者界限模糊,使得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相混。
第三,总体上讲,儒家思想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始终,对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左右着古代立法。在为中国古代法制披上纲常伦理外衣的同时,其封建保守的性质也制约着中国法制的发展。
2.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首先,儒家思想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辅助性意义。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思想,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异曲同工;其次,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有违伦理的问题与日俱增,离婚率持续增高、家庭纠纷不断等等,或许在法律中合理引入部分能够适用当代的儒家思想也未尝不可;最后,儒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现代法制具有积极意义,大力倡导儒家经典的学习,普及法律知识,合理借鉴与引用,才是对法律思想儒家化及其价值探讨的意义所在。
关键词:法制;儒家化;思想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法制史以夏商时期为开端,到西周时期法律思想基本上形成。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是由孔子创立,而后以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为代表,经过了数朝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下我将从儒家法律思想的创立、渗透、发展到最终基本完成四个部分,讨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
1.汉朝法律中儒家思想的渗透
通过吸取秦朝迅速败亡的教训,汉初盛行黄老学说,批判秦“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确立了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指导思想,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前者以休养生息为目的,后者则是为纠正秦法的繁苛。到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孔孟“德治”的儒家思想发展为“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自汉武帝时期确立时起,这一思想对后代历朝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下,“亲亲得相首匿”、“原心定罪”、“春秋决狱”等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思想自然而然渗透于汉朝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之中。接下来将举例详述:
“亲亲得相首匿”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法硕专业学位考试分析》)。“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依据,“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春秋决狱的原则即原心定罪,根据儒家经典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判决。这一司法制度沿袭至魏晋南北朝,无疑在引礼入法的同时对促进法律儒家化进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中国法律儒家化在隋唐时期基本完成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其立法指导思想,明法慎刑、宽仁治国,形成了礼法合一、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在此思想指导下,唐朝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在内容上“一准乎礼”,充分体现儒家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即三纲五常;在定罪量刑上,唐律沿用隋朝的十恶制度,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的要件,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权威。下面以“十恶”制度为例浅谈儒家思想对隋唐时期法制的深入影响。
“十恶”是指直接危害皇权专制统治以及严重破坏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包括: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和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大不敬(盗神御之物,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犯罪)、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不义(闻父丧你不举哀等侵害非血缘但有等级从属关系者)、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以及亲属内通奸)。对谋反、谋大逆、谋叛一般要实施连坐且无首从之分,一律重惩,议请减赎当制度亦取消一切优免。可见,其用刑远远重于普通犯罪,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等的封建伦理思想在立法中展现得淋漓尽致。
经过数朝的发展,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在隋唐时期基本结束,其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
二、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以及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1.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
第一,从形式上看,礼法合二为一,相互融合。法律具有规范性,因其确定统一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威性,对民众产生震慑作用,而起到社会预防的功效。引礼入法在一方面促进了法律的伦理化,但同时也使礼与法含混不清,使得法律本身规范性减弱,受礼的影响,一些不成文规定折损了法律的权威性。
第二,从内容上看,德、礼与法充分融合。一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治、无为而治,礼与德成为法律的重要补充,将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达到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的效果;另一方面看,道德与法律在表现形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道德较法律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且标准不一,因此,道德对法律的过分影响导致两者界限模糊,使得法律要求与道德要求相混。
第三,总体上讲,儒家思想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始终,对其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左右着古代立法。在为中国古代法制披上纲常伦理外衣的同时,其封建保守的性质也制约着中国法制的发展。
2.儒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借鉴意义
首先,儒家思想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辅助性意义。以人为本、天人合一的思想,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异曲同工;其次,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有违伦理的问题与日俱增,离婚率持续增高、家庭纠纷不断等等,或许在法律中合理引入部分能够适用当代的儒家思想也未尝不可;最后,儒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现代法制具有积极意义,大力倡导儒家经典的学习,普及法律知识,合理借鉴与引用,才是对法律思想儒家化及其价值探讨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