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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了多达111条刑诉法修正案。法学界和社会上对修正案的个别条款存有异议,特别是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第83条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公众最担心的是法律被执法部门滥用。
第73条指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涉嫌恐怖活动和国家安全犯罪的条款可能被滥用,导致“软禁”甚至“被失踪”。
“9·11”事件之后,欧美国家也曾纷纷出台过类似的法律,并引起公众的热议甚至抗议。
美国窃听法案
2001年10月2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下,赋予有关当局更多的侦察和搜查权,并加强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拘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
这项法案自“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几经国会修改。法案的初稿曾考虑授予美国司法部门至高无上的权力,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只要认定非美国公民涉嫌恐怖活动,不通过审判就可以将其永久性地拘押,并且不得驱逐出境。另外,美国司法部长有权将涉嫌恐怖活动的非美国公民永久性地关押在美国监狱中。修改后的法案规定,司法部长必须每隔6个月审查所有非美国公民在美的关押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书面报告。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爱国者法案》是对民主自由的直接伤害。而《法案》的铁杆支持者则认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美国公民不受穆斯林激进分子的威胁。如果这意味着放弃公民自由,允许普遍的秘密调查,也应当接受下来。多数美国人处于争论双方的中间地带,他们认为在动荡的世界加强国土安全确有必要,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适当,要以美国的立国之本为基础。
2008年7月10日,布什签署新版窃听法案,授权政府可以为了反恐需要对通信一方在美国境外的国际通信进行未经法庭允许的窃听活动。
2011年2月1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决定延长旨在加强政府对私人部门监控的《爱国者法案》关键条款。但该法案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约束已经是大势所趋。
日本扩大海外派兵范围
“9·11”事件后,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反恐特别措施法》,并在2003年、2005年和2006年三度延长法案期限,以支援美英等国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
《反恐特别措施法》无限扩大了日本向海外派兵的范围,将日本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展到所有国际公海、上空和有关国家同意的外国领土。此外,根据这一法律,日本政府在采取反恐措施时不必经国会批准,而是以召开临时内阁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即可,但须在采取行动后的20天内报告国会。
2001年12月,日本政府根据这一法律首次向海外派遣自卫队,为在印度洋上活动的多国海军舰艇提供燃料及后勤保障服务。此举成为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重大转折。
日本政府认为如果海上自卫队中止在印度洋上的活动,会“使日本在反恐战争中成为旁观者”。而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则称,这一法案让日本舰只成为“免费加油站”,日本不应该卷入“美国人的战争”。
日本《朝日新闻》刊登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39%的受访者支持日本海上自卫队在印度洋上的行动,而44%的受访者表示反对。
英国不经审判即拘留
英国是反恐政策最严厉的西方国家之一。自2005年7月伦敦遭受恐怖袭击后,英国政府出台多项反恐政策,应对持续升级的恐怖威胁。2008年1月24日,英国内政部公布了2008年反恐法案,建议为保护公众不受恐怖主义侵害,实施严厉的反恐新措施。
新法案建议,英国警方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不经审判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42天的拘留;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可以进行DNA鉴定;对有恐怖动机的一般罪行严加判处;允许对已宣判的恐怖分子实施监视,必要时阻止其赴国外旅行。新反恐法案的公布意味着它将进入立法程序,一旦获得议会通过,将正式实施。
一些人批评,政府有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自由之嫌。2010年7月下议院启动针对反恐法案和治安权限的审议评估程序,内容涉及处置恐怖主义威胁的权力界定和具体操作规范。涉及对恐怖嫌疑人实施监控、搜查、拘留、驱逐等措施的“控制令”条例有望在年底废除,代之以相对宽松的“恐怖主义预防与调查措施”。
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表示,反恐法案部分内容“过分且不必要”,“(新)措施……在允许警方和安全部门保护我们的同时,将重新还原公民自由。”
第73条指出,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涉嫌恐怖活动和国家安全犯罪的条款可能被滥用,导致“软禁”甚至“被失踪”。
“9·11”事件之后,欧美国家也曾纷纷出台过类似的法律,并引起公众的热议甚至抗议。
美国窃听法案
2001年10月2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下,赋予有关当局更多的侦察和搜查权,并加强警察和移民管理单位对于拘留、驱逐被怀疑与恐怖主义有关的外籍人士的权力。
这项法案自“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几经国会修改。法案的初稿曾考虑授予美国司法部门至高无上的权力,比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只要认定非美国公民涉嫌恐怖活动,不通过审判就可以将其永久性地拘押,并且不得驱逐出境。另外,美国司法部长有权将涉嫌恐怖活动的非美国公民永久性地关押在美国监狱中。修改后的法案规定,司法部长必须每隔6个月审查所有非美国公民在美的关押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书面报告。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爱国者法案》是对民主自由的直接伤害。而《法案》的铁杆支持者则认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美国公民不受穆斯林激进分子的威胁。如果这意味着放弃公民自由,允许普遍的秘密调查,也应当接受下来。多数美国人处于争论双方的中间地带,他们认为在动荡的世界加强国土安全确有必要,但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适当,要以美国的立国之本为基础。
2008年7月10日,布什签署新版窃听法案,授权政府可以为了反恐需要对通信一方在美国境外的国际通信进行未经法庭允许的窃听活动。
2011年2月1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决定延长旨在加强政府对私人部门监控的《爱国者法案》关键条款。但该法案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约束已经是大势所趋。
日本扩大海外派兵范围
“9·11”事件后,日本国会于2001年10月通过了有效期为两年的《反恐特别措施法》,并在2003年、2005年和2006年三度延长法案期限,以支援美英等国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
《反恐特别措施法》无限扩大了日本向海外派兵的范围,将日本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展到所有国际公海、上空和有关国家同意的外国领土。此外,根据这一法律,日本政府在采取反恐措施时不必经国会批准,而是以召开临时内阁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即可,但须在采取行动后的20天内报告国会。
2001年12月,日本政府根据这一法律首次向海外派遣自卫队,为在印度洋上活动的多国海军舰艇提供燃料及后勤保障服务。此举成为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重大转折。
日本政府认为如果海上自卫队中止在印度洋上的活动,会“使日本在反恐战争中成为旁观者”。而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则称,这一法案让日本舰只成为“免费加油站”,日本不应该卷入“美国人的战争”。
日本《朝日新闻》刊登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39%的受访者支持日本海上自卫队在印度洋上的行动,而44%的受访者表示反对。
英国不经审判即拘留
英国是反恐政策最严厉的西方国家之一。自2005年7月伦敦遭受恐怖袭击后,英国政府出台多项反恐政策,应对持续升级的恐怖威胁。2008年1月24日,英国内政部公布了2008年反恐法案,建议为保护公众不受恐怖主义侵害,实施严厉的反恐新措施。
新法案建议,英国警方可以在特殊情况下,不经审判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实施42天的拘留;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可以进行DNA鉴定;对有恐怖动机的一般罪行严加判处;允许对已宣判的恐怖分子实施监视,必要时阻止其赴国外旅行。新反恐法案的公布意味着它将进入立法程序,一旦获得议会通过,将正式实施。
一些人批评,政府有滥用司法权力、侵犯公民自由之嫌。2010年7月下议院启动针对反恐法案和治安权限的审议评估程序,内容涉及处置恐怖主义威胁的权力界定和具体操作规范。涉及对恐怖嫌疑人实施监控、搜查、拘留、驱逐等措施的“控制令”条例有望在年底废除,代之以相对宽松的“恐怖主义预防与调查措施”。
英国内政大臣特雷莎·梅表示,反恐法案部分内容“过分且不必要”,“(新)措施……在允许警方和安全部门保护我们的同时,将重新还原公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