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行为中的心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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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害是世界上最为古老的犯罪行为之一。漫长的历史流传下来许多性侵害行为中心理博弈的故事。在古代笔记小说中有这样一则故事:宋末元兵入侵之际,一名蒙古骑兵在旷野中欲强奸一位妇女,在战乱中这种事是很平常的,而且成功率几乎是100%。这位妇女并没有表现出恐惧和慌乱,而是显示出主动配合的态度,还假意提醒骑兵把马拴好。骑兵找不到拴马之处,妇女就建议他把缰绳系于自己腿上。骑兵觉得这主意不错,就照办了。于是就在骑兵正要实施强奸之际,妇女偷偷用随身所带剪刀刺进马的臀部,使马惊痛而狂奔,竟将骑兵拖死。
  上世纪60年代笔者所在地域也曾发生过一个与此类似的故事。那是一个夏日的夜晚,一位独居的年轻农妇劳作一天之后酣然入睡,一名持刀歹徒撬窗而入,以刀威逼强奸。农妇惊醒后放弃硬拼,假意应允。就在歹徒放下刀将身体压过来之时,农妇抢刀在手并刺入歹徒后背,趁歹徒负痛翻滚之际,农妇脱离险境到公安机关自首。事后歹徒伤重不治而亡,农妇被宣布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而且还受到勇斗歹徒的表彰。
  这两则故事中的女性,以自己的生命为重,放弃拼死反抗而采用策略智取,成功防卫的关键在于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强敌仍能冷静思考,从容应对,以智取胜。
  由于性行为的隐秘性,性侵害总是发生在人迹稀少的阴暗角落里,很少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荒郊野外、单屋独院、沟渠涵洞以及公园的僻静角落等处所为性侵害提供了适当的环境。一般来说,性侵害行为人是身强体壮的成年男性,受害人则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两性先天的差异决定了行为人在体力上的优势。而行为人又往往是在蓄谋已久、准备充分的情况下主动发起侵害的。所以,大多数性侵害都以行为人得逞而告终。受害人要在较量中扭转自身所处的劣势,只能依靠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冷静思考下产生的智慧。
  在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心理博弈中,一开始行为人有备而来,主动进攻,气势汹汹,而受害人仓促应对,被动防守,一时慌乱是难免的。如果受害人惊恐过度、手足无措、浑身绵软,摆出一副任人宰割的架势,行为人就会轻易得手,毫不费力。媒体曾报道过某地有一名身高仅有1.6米的瘦弱男子,竟能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利用夜晚守候在偏僻地点袭击上夜班的女性,先后强奸作案十几起。最后一次由于受害人的激烈反抗未能得手,受害人报警后警方很快就破了案。此案的十几名受害人并非在体力上都不如侵害者,而是输在心理素质上。审讯时,作案人交代,第一次作案时十分恐惧,没想到对方更为惊恐,根本就没有抵抗能力。一次又一次地顺利得手使他胆子越来越大,而且被强奸的受害人没有报案,实际上起了对性侵害行为鼓励和纵容的作用。如果第一次的受害者及时报案,完全有可能避免发生以后多次侵害。
  换个角度看问题,性侵害行为人同样也存在心理弱点。他们往往在夜间选择陌生人作为对象,就是担心自己的性侵害行为被别人发现。在实施性侵害行为时也尽量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行为得逞后也并非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心满意足、趾高气扬,恰恰相反,他们会因恐惧和罪恶感而痛苦不堪、提心吊胆、懊悔沮丧、烦躁不安。针对这些心理弱点,女性在遭遇性侵害时,最重要的是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迅速判断对方的情况和所处的环境条件,采取理智的对策。面对倚仗强力硬攻的侵害行为,要设法避其锋芒,尽力周旋以拖延时间,寻找获取救援和自救的时机。如果经过努力,侵害行为还是发生了,这时也应设法保留现场和证据,尽快向警方报案,有利于警方迅速破案。尤其是首次作案的性侵害行为人,作案后心理压力极大,所暴露的痕迹和破绽也最多,为警方破案提供了最佳时机。
  大多数性侵害行为都是针对特定对象的。性侵害行为人往往选择那些防御能力差、疏于防备、看上去比较温顺的女性。性格泼辣、体质强壮的女性受性侵害的可能性较小。有人认为受到性侵害的都是对异性有吸引力的女性,其实不然。媒体曾报道过一个专门强奸老太太的男子,他只有面对老年妇女才会产生性欲望。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大多数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很多青少年女性都不了解应对性侵害行为的知识和技巧,还有的根本不懂性侵害概念的具体含义及其后果。面对突如其来的性侵害,除了惊慌失措之外,根本不知道如何应对。
  性侵害行为人大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心理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泄欲型,另一种是报复型。所谓泄欲型是指长期遭受性压抑,急于寻找宣泄的突破口,遇到适当的对象和时机就会导致性侵害行为的发生。报复型则是由于在婚姻与性方面曾严重受挫,对异性产生一种普遍的仇视心理,其侵害的对象不仅限于具体的某个女性,还有可能向全体女性实施报复。这两种类型只是一个大致的划分,有时也会出现混合型。一些长期受到性压抑而又无法得到宣泄的男子很可能会转为报复型。
  在性侵害过程中,女性的某些心理特点有利于自我保护。如大多数女性在得知对方的性侵害意图后,会表示出鄙视与愤怒,有的尖声大叫,愤然怒斥,甚至动手扇对方一记耳光。这些行为都会起一定的防卫作用,足以引起周围人的注意,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和拒绝的决心,有的侵害者会因此而却步或掉头逃掉。这也是一种在心理上对付性侵害的重要策略。
  性侵害事件之后,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心理博弈并未结束。尤其是受害人遭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身体的伤害在短时间内即可康复,精神伤害的影响却是长期的,可能持续数月乃至数年,甚至会使受害人终身都笼罩在伤害的阴影中。这与受害人自身的心理素质和自我调节能力密切相关。性侵害对于女性来说是一次严重的心理危机,有专家把女性遭受强奸或强奸未遂后发生的情绪变化称为“强奸创伤综合征”,可分为急性期和重组期两个阶段。急性期一般持续几周,表现为恐惧、愤恨、焦虑和紧张,有的还会出现控制反应,明显掩饰自己的感情,表现出冷漠、呆滞、行为迟缓等。在重组期则会困窘、自责,出于羞耻感而不得不更换住所和工作单位,逃离原来的生活环境。受到性侵害的女性精神症状严重的会出现歇斯底里、痛不欲生,发生自杀或因此患精神分裂症。自身心理素质良好的女性遭受性侵害后受的精神伤害较轻。事后及时寻求心理治疗或进行自我心理调节,有助于受害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使精神创伤尽快康复。
  性侵害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心理博弈会产生两种结果。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性侵害行为成功与否,都只能是悲剧结局。因为一两次的成功很可能会使性侵害行为形成惯性,从而坠入犯罪深渊,难以自拔,对性侵害行为会产生心理依赖而欲罢不能,最终难逃法律制裁。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只要成为心理上的强者,就能在博弈中胜出,有效地保护自己免遭性侵害或将性侵害的损失降至最小。
  据《人之初》
  编辑/赵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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