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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链审—基于区块链的审计方案”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TZB-10-005350
摘 要:信息是价值之源,信息不对称创造价值并且产生价值差异,金融市场以信用为支点对未来进行交易,因此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天然特征,完全行为能力人的道德层次难以把控,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出现时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且破裂的信用难以复原,因此很好地防范和应对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有助于从根基上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环境以及市场效率,本文简要阐述了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最后分析了现有的应对对策,并提出了由区块链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带来的新可能。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资本借贷;信息共享机制;区块链技术
引言: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天然特征,信息差异形成利益差异,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却是我们应该研究和积极应对的,相关文献主要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对策。崔西玉、李哲东、陶育毓(2016)提出可通过采取奖励的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加大对道德风险的打击力度等手段应对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借贷中,李会雨(2017)提出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现象,包括信贷利率风险、信息契约风险、银行贷款抵押风险、银行信贷配给风险等,并提出包括建立标准的贷款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签订限制性契约,建立与客户的长期联系,实施贷款抵押与补偿余额相结合,加强立法、执法力度等措施。王钢、郭文旌(2018)通过对信贷策略选择过程进行分析,发现存量客户在激励机制的推动下为银行推荐优质客户,不仅降低了初期项目筛选的成本,也降低了信贷资金的违约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张玉梅、王昌昊、王倩(2019)提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代理人问题,破坏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弱化自律他律效果,引发民间融资高风险。提出只有将公正、平等、诚信等金融伦理核心理念贯穿于民间融资各主体及融资全过程,才能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张笑(2019)从平台的经营特征入手,通过与正规金融市场和传统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比较,提出网络借贷平台有效信息获取成本更高、贷后管理成本较高以及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分析了网络借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形成原因,并提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两种途径:平台通过让借款人披露更多的信息来辨别其风险类型,或者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角度看,王宏道、颜坤林(2019)提出在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传播成本的同时,又导致信息的隐蔽、转移与分散,增加了信用风险,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成本,提出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加强信息披露,完善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
本文首先在已有文献的研究基础上简要总结阐述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接着分析了现有的应对对策以及新的思考,并提出了由区块链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带来的新可能。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全新的智能技术,现有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研究上,对其丰富的应用场景多为憧憬,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将结合区块链的优势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降低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提高进一步挖掘真实有效信息的可能,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时间机会成本,有效遏制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最初来源于二手车买卖市场,二手车的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关于车辆的具体信息。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一些人拥有其他人无法同时轻易拥有的信息,由此形成的一種即时的客观现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了解更多信息的人较之于掌握更少信息的人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1.代理人问题
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有时不完全一致,从信托责任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代理人应该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工作,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基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以及委托代理契约的有限性,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则更多需要依赖代理人自身的“道德自律”加以控制。
2.逆向选择
商品交易中卖方拥有比买方更多关于商品的信息,卖方就有能力隐藏不利信息,渲染有利信息,甚至以次充好,导致流通市场中劣质商品越来越多,优质商品反而相对变少了。在保险市场中只有那些有大概率会发生理赔事件而获赔的客户才会接受高的保费进行投保,而在同一个资金借贷市场,不同融资者的项目风险收益不同,而高收益背后总是意味着高风险,这不仅是统计学上的“大数定律”,借贷平台想要获得高收益而设置的高利率,高风险的融资者有更多的倾向进行选择,从而低风险的融资者会被“挤出”高利率的资金借贷市场。
3.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而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它是指在购买保险之后不会再像之前一样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样在资金借贷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监管能力有限,借贷契约的设定有限,导致融资者获得资金后不会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而给投资者带来了超出自身风险偏好范围的风险。
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客观且永恒的存在。正是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具备不同难易程度的可获得性,因此信息资源如同其他社会资源一样具备稀缺性,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甚至可以创造价值,这也是信息中介出现的原因。而我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挖掘,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则是一个开采价值的过程。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价值的体现,是金融市场的价值根源,因为金融市场的信息不仅包括已知的,还包括未知的、未来的,这类信息更难以获得,以及金融市场是依托信用进行交易,市场的不可预测在于人心的变化莫测,而金融市场是普通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它的难以操控更进一步,不言而喻。 三、由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从而使得自己的效用最大。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产生超过平均收益率的获利机会,有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有金融交易对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两种信息不对称的共同点就在于信息不对称的本质,不同的对象在同一时刻获取同样的信息有不同的难度,由此信息的价值产生。
以资本借贷市场为例,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或融资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不利信息,夸大甚至虚构有利信息,增加了银行或投资者辨别的难度,这是从金融活动操作流程的第一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的切入口;当借贷交易完成,银行需要投入成本去监督借款者的资金使用行为,并需要投入进一步的成本才能获得更进一步的交易活动信息,因为借款人在一定的限度内没有过多的义务向银行进行说明投资的具体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借款人的道德信用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作为直接投资人来说,他们不如银行这种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储备以及更加强有力的监督能力,因此常常需要借助第三方的金融中介机构去代为监督。总而言之,因为贷款者不直接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贷款者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并且获取成本较高,以及能获得的信息大多都是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结果的信息,如果借款者有意隐瞒,并且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已经做出了损害行为,在签订不完全契约后,借款人将所得到的资金用于更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中,那道德风险已经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高成本的事后监督以及借款者自身道德自律的缺失使得借款者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被发现并被制止,损害了贷款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失控和无序甚至低效。
从借款金额的角度来看,借款金额越大,借款期限越长,都会使得借款利率更高,而借款利率更高使得预计还款期限更长,增大了违约概率,并且鉴于地方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当地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也会为地方企业的债务进行支持,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种变相支持就有可能会演变成对企业的冒险投机行为进行“兜底”支持,而当企业缺乏坚实的道德自律时,在舞弊的条件充分时,企业就可能变得更加肆意妄为,进一步加大了道德风险,进一步的体现就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国家的资金保障下“太大而不能倒”。
从借款人的收入来看,低收入的借款人会被视作还款难度高,因此借款成功率更低,借款利率更高,但实际的违约概率更低。从统计的角度来说,低收入人群反而具备更好的道德自律性,对于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还有更高的利息成本,他们会更加谨慎地使用这笔资金,并尽快还款以尽可能减少资金成本以及减轻自己的负债压力,高收入人群反而更有道德风险的倾向,他们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并且相对低收入人群而言,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更低,甚至更有可能是风险偏好者,但投资者却本能地更加偏好高收入借款者,因此低收入借款人相对存在被金融排斥的现象。
四、现有的对策和进一步思考
1.金融产品消费者角度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构建完善的契约合同,增加借款者在申请融资时的“撒谎成本”,减少“兜底”保障的交易政策,比如一些理财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现象,自然提高了市场资金定价的无风险利率,进而变相提高了资金的市场价值,投资者获得了保障,就会减少其原本会付出的监管成本,若金融机构没有将这部分成本及时补上,反而是通过增加利率等方式给借款者施压,就可能进一步助长了借款者违约的道德风险,类似的一些投资者或者投机者在面对资金损失后,选择向政府施压,这部分人群集中起来寻求补偿,通过这种对社会治安稳定秩序发起挑战的方式进行“索赔、维权”,金融机构在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要坚守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秩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政府也应该促进交易秩序的平稳运行,帮助消费者成为一个遵守规则的理性人,让消费者承担其应付出的监管成本,帮助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
2.金融市场参与者角度
减少道德风险从根源上应该从提高借款者的道德自律,法律通常禁止对于社会道德标准极其恶劣的侵犯,在此意义上,已有的法律是道德行为的底线,而不应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道德标准。一方面,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仍然在路上,如今央行有了自己的征信中心,但并未囊括所有企业和个人,只有在银行办理过业务的群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而在2018年我国首家市场化征信机构诞生,相继也出现了其他的征信企业,这是对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征信的存在让个人和企业更加谨慎有所忌惮,因为在现代社会,信用乃是立身之本,只要征信体系在深度、广度和时间跨度上发展至足够完善,我们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以往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便会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自然也会提升,而在征信体系的威慑之下,个人和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能,就能自发约束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市场中市场参与者的领路者,金融机构也应该做好市场参与者的“入门培训”,除了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介绍之外,也应该加强对市场参与者金融行为道德素养的提升培训,都说“教育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同样地,如果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得到普遍提升,削弱了舞弊三角中的个人态度一环,那道德风险必将从根本上得以降低。
3.金融市场中的其他角色
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角色之间都应该受到制约,有制约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可度量的高效。首先,是金融机构,它的本质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服务平台,因此金融机构的最终发展目标应该是追求资金供需方的最优匹配并且监督实现资金的合法有效利用,它也是防范客户制造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出现后使损失最小化,维护各方交易对手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金融市场制约道德风险的重要一环,金融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规范,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最专业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也会提供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其次,还有第三方监管机构、“一行一委两会”以及政府乃至民众。因为恶劣的金融危机有可能会导致经济危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局势,所以每一个人都有监管并举报发现的金融市场中可能的道德风险的权利。现頒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监管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新的可能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全程留痕、可以追溯、不可篡改、全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而区块链丰富的应用场景,基本上都基于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区块链技术将改变数据的记忆方式,可以实现历史溯源,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处理效率。数据采用分布式储存,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的关系,拥有各自用户的信息,即存在“信息孤岛化”现象,平台各方都希望能够共享他人的信息,独自享有自身掌握的信息成为信息优势方而获得更多利益,由此陷入了“囚徒困境”。假如所有金融机构的用户信息能够实现黑箱共享,通过授权获得密钥从而获得权限通过只读方式实时访问链上的数据,来获取所需要用户的信用信息(同样地,交易对手的信息也能够通过授权得到),从而建立各自用户的黑名单以及用户的信用和风险排序。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密码学算法技术,能够兼顾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获得性。分布式记账原理的实现使得每个节点都记录到区块链上的全部交易信息,系统在记录这些信息时,便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而后期无法篡改的特性,保证了信息永久真实。
金融机构将已有信息再利用使之效用最大化,同一个用户在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信息和信用片段连接起来可能會得到与单一金融机构不同的信用结论,除了过去的行为和信用信息,交易者即刻做出的交易行为得以记录在区块链上,那利益相关者就能够及时分析判断从而帮助决策,及时止损或允许继续投资。可见由区块链技术形成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应用乃至推广至不同的应用场景时,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将难以存续,那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环境将得到优化,市场效率也将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崔西玉,李哲东,陶育毓.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商,2016(11):225.
[2]陈志刚.信息不对称下金融风险对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影响[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21):23+82.
[3]李会雨.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商业银行信贷问题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12):39-41.
[4]林辉,杨旸.网络借贷的逆向选择及其缓释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4):48-55.
[5]邱宜干.信息不对称与金融中介机构关系问题浅探[J].中外企业家,2019(17):85-86.
[6]邵建军,张世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质量与融资约束关系研究——基于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市场发展水平[J].财会通讯,2019(12):103-107.
[7]王钢,郭文旌.基于信息不对称性条件下银行存量客户潜在价值的二次挖掘[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4):49-55.
[8]王宏道,颜坤林.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措施[J].时代金融,2019(05):104-105.
[9]王坤.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国有企业道德风险研究[J].纳税,2018(16):233-234.
[10]张玉梅,王昌昊,王倩.信息不对称、金融伦理缺失与民间融资高风险[J].征信,2019,37(04):1-8.
[11]张笑.网络借贷中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机理与缓解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9.
作者简介:李娟(2000- ),女,汉族,四川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李福丹(2000- ),女,汉族,河南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成津辰(2000- ),男,汉族,江苏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陈书捷(2000- ),女,汉族,江苏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
摘 要:信息是价值之源,信息不对称创造价值并且产生价值差异,金融市场以信用为支点对未来进行交易,因此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天然特征,完全行为能力人的道德层次难以把控,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出现时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且破裂的信用难以复原,因此很好地防范和应对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有助于从根基上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环境以及市场效率,本文简要阐述了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最后分析了现有的应对对策,并提出了由区块链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带来的新可能。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资本借贷;信息共享机制;区块链技术
引言: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天然特征,信息差异形成利益差异,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却是我们应该研究和积极应对的,相关文献主要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对策。崔西玉、李哲东、陶育毓(2016)提出可通过采取奖励的措施,鼓励群众举报,加大对道德风险的打击力度等手段应对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的问题。
在商业银行借贷中,李会雨(2017)提出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现象,包括信贷利率风险、信息契约风险、银行贷款抵押风险、银行信贷配给风险等,并提出包括建立标准的贷款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签订限制性契约,建立与客户的长期联系,实施贷款抵押与补偿余额相结合,加强立法、执法力度等措施。王钢、郭文旌(2018)通过对信贷策略选择过程进行分析,发现存量客户在激励机制的推动下为银行推荐优质客户,不仅降低了初期项目筛选的成本,也降低了信贷资金的违约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张玉梅、王昌昊、王倩(2019)提出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代理人问题,破坏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弱化自律他律效果,引发民间融资高风险。提出只有将公正、平等、诚信等金融伦理核心理念贯穿于民间融资各主体及融资全过程,才能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在网络借贷平台中,张笑(2019)从平台的经营特征入手,通过与正规金融市场和传统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比较,提出网络借贷平台有效信息获取成本更高、贷后管理成本较高以及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等问题,进一步分析了网络借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形成原因,并提出缓解信息不对称的两种途径:平台通过让借款人披露更多的信息来辨别其风险类型,或者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角度看,王宏道、颜坤林(2019)提出在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传播成本的同时,又导致信息的隐蔽、转移与分散,增加了信用风险,提高了双方的交易成本,提出应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加强信息披露,完善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法律体系。
本文首先在已有文献的研究基础上简要总结阐述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问题,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体现,接着分析了现有的应对对策以及新的思考,并提出了由区块链技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带来的新可能。区块链技术作为一项全新的智能技术,现有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对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研究上,对其丰富的应用场景多为憧憬,理论和实践研究都少之又少,因此本文将结合区块链的优势提出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降低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提高进一步挖掘真实有效信息的可能,减少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时间机会成本,有效遏制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最初来源于二手车买卖市场,二手车的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关于车辆的具体信息。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中的各方拥有的信息不同,在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一些人拥有其他人无法同时轻易拥有的信息,由此形成的一種即时的客观现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了解更多信息的人较之于掌握更少信息的人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1.代理人问题
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有时不完全一致,从信托责任的职业道德角度来说,代理人应该为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工作,但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基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事实,以及委托代理契约的有限性,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则更多需要依赖代理人自身的“道德自律”加以控制。
2.逆向选择
商品交易中卖方拥有比买方更多关于商品的信息,卖方就有能力隐藏不利信息,渲染有利信息,甚至以次充好,导致流通市场中劣质商品越来越多,优质商品反而相对变少了。在保险市场中只有那些有大概率会发生理赔事件而获赔的客户才会接受高的保费进行投保,而在同一个资金借贷市场,不同融资者的项目风险收益不同,而高收益背后总是意味着高风险,这不仅是统计学上的“大数定律”,借贷平台想要获得高收益而设置的高利率,高风险的融资者有更多的倾向进行选择,从而低风险的融资者会被“挤出”高利率的资金借贷市场。
3.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发生在交易之前,而道德风险发生在交易之后,它是指在购买保险之后不会再像之前一样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样在资金借贷市场中,由于投资者的监管能力有限,借贷契约的设定有限,导致融资者获得资金后不会完全遵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资金,而给投资者带来了超出自身风险偏好范围的风险。
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客观且永恒的存在。正是因为不同的信息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具备不同难易程度的可获得性,因此信息资源如同其他社会资源一样具备稀缺性,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甚至可以创造价值,这也是信息中介出现的原因。而我们对于信息的获取、挖掘,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则是一个开采价值的过程。
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价值的体现,是金融市场的价值根源,因为金融市场的信息不仅包括已知的,还包括未知的、未来的,这类信息更难以获得,以及金融市场是依托信用进行交易,市场的不可预测在于人心的变化莫测,而金融市场是普通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它的难以操控更进一步,不言而喻。 三、由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由于机会主义行为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从而使得自己的效用最大。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产生超过平均收益率的获利机会,有金融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有金融交易对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两种信息不对称的共同点就在于信息不对称的本质,不同的对象在同一时刻获取同样的信息有不同的难度,由此信息的价值产生。
以资本借贷市场为例,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或融资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隐瞒不利信息,夸大甚至虚构有利信息,增加了银行或投资者辨别的难度,这是从金融活动操作流程的第一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的切入口;当借贷交易完成,银行需要投入成本去监督借款者的资金使用行为,并需要投入进一步的成本才能获得更进一步的交易活动信息,因为借款人在一定的限度内没有过多的义务向银行进行说明投资的具体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借款人的道德信用来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作为直接投资人来说,他们不如银行这种专业的金融机构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储备以及更加强有力的监督能力,因此常常需要借助第三方的金融中介机构去代为监督。总而言之,因为贷款者不直接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贷款者难以获得相关信息并且获取成本较高,以及能获得的信息大多都是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结果的信息,如果借款者有意隐瞒,并且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已经做出了损害行为,在签订不完全契约后,借款人将所得到的资金用于更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中,那道德风险已经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高成本的事后监督以及借款者自身道德自律的缺失使得借款者的违规行为无法及时被发现并被制止,损害了贷款者的合法权益,这种事后的道德风险进一步导致了市场的失控和无序甚至低效。
从借款金额的角度来看,借款金额越大,借款期限越长,都会使得借款利率更高,而借款利率更高使得预计还款期限更长,增大了违约概率,并且鉴于地方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当地政府以及金融机构为了各自的利益,也会为地方企业的债务进行支持,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这种变相支持就有可能会演变成对企业的冒险投机行为进行“兜底”支持,而当企业缺乏坚实的道德自律时,在舞弊的条件充分时,企业就可能变得更加肆意妄为,进一步加大了道德风险,进一步的体现就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国家的资金保障下“太大而不能倒”。
从借款人的收入来看,低收入的借款人会被视作还款难度高,因此借款成功率更低,借款利率更高,但实际的违约概率更低。从统计的角度来说,低收入人群反而具备更好的道德自律性,对于好不容易获得的融资,还有更高的利息成本,他们会更加谨慎地使用这笔资金,并尽快还款以尽可能减少资金成本以及减轻自己的负债压力,高收入人群反而更有道德风险的倾向,他们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并且相对低收入人群而言,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更低,甚至更有可能是风险偏好者,但投资者却本能地更加偏好高收入借款者,因此低收入借款人相对存在被金融排斥的现象。
四、现有的对策和进一步思考
1.金融产品消费者角度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构建完善的契约合同,增加借款者在申请融资时的“撒谎成本”,减少“兜底”保障的交易政策,比如一些理财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现象,自然提高了市场资金定价的无风险利率,进而变相提高了资金的市场价值,投资者获得了保障,就会减少其原本会付出的监管成本,若金融机构没有将这部分成本及时补上,反而是通过增加利率等方式给借款者施压,就可能进一步助长了借款者违约的道德风险,类似的一些投资者或者投机者在面对资金损失后,选择向政府施压,这部分人群集中起来寻求补偿,通过这种对社会治安稳定秩序发起挑战的方式进行“索赔、维权”,金融机构在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要坚守金融市场上的交易秩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时政府也应该促进交易秩序的平稳运行,帮助消费者成为一个遵守规则的理性人,让消费者承担其应付出的监管成本,帮助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
2.金融市场参与者角度
减少道德风险从根源上应该从提高借款者的道德自律,法律通常禁止对于社会道德标准极其恶劣的侵犯,在此意义上,已有的法律是道德行为的底线,而不应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道德标准。一方面,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仍然在路上,如今央行有了自己的征信中心,但并未囊括所有企业和个人,只有在银行办理过业务的群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而在2018年我国首家市场化征信机构诞生,相继也出现了其他的征信企业,这是对央行征信系统的重要补充,征信的存在让个人和企业更加谨慎有所忌惮,因为在现代社会,信用乃是立身之本,只要征信体系在深度、广度和时间跨度上发展至足够完善,我们对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以往的信用信息获取成本便会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自然也会提升,而在征信体系的威慑之下,个人和企业想要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能,就能自发约束从而减少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作为金融市场中市场参与者的领路者,金融机构也应该做好市场参与者的“入门培训”,除了对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介绍之外,也应该加强对市场参与者金融行为道德素养的提升培训,都说“教育是一个国家的立国之本”,同样地,如果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得到普遍提升,削弱了舞弊三角中的个人态度一环,那道德风险必将从根本上得以降低。
3.金融市场中的其他角色
金融市场中的所有角色之间都应该受到制约,有制约才有真正的自由和可度量的高效。首先,是金融机构,它的本质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是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服务平台,因此金融机构的最终发展目标应该是追求资金供需方的最优匹配并且监督实现资金的合法有效利用,它也是防范客户制造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出现后使损失最小化,维护各方交易对手权益的第一道防线,是金融市场制约道德风险的重要一环,金融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规范,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最专业的服务,信用评级机构也会提供对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其次,还有第三方监管机构、“一行一委两会”以及政府乃至民众。因为恶劣的金融危机有可能会导致经济危机,从而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局势,所以每一个人都有监管并举报发现的金融市场中可能的道德风险的权利。现頒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监管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新的可能
区块链是一个分布式的共享账本和数据库,具有去中心化、全程留痕、可以追溯、不可篡改、全体维护、公开透明等特点,为区块链创造信任奠定基础。而区块链丰富的应用场景,基本上都基于其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多个主体之间的协作信任与一致行动。区块链技术将改变数据的记忆方式,可以实现历史溯源,提高信息质量和信息处理效率。数据采用分布式储存,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是竞争的关系,拥有各自用户的信息,即存在“信息孤岛化”现象,平台各方都希望能够共享他人的信息,独自享有自身掌握的信息成为信息优势方而获得更多利益,由此陷入了“囚徒困境”。假如所有金融机构的用户信息能够实现黑箱共享,通过授权获得密钥从而获得权限通过只读方式实时访问链上的数据,来获取所需要用户的信用信息(同样地,交易对手的信息也能够通过授权得到),从而建立各自用户的黑名单以及用户的信用和风险排序。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密码学算法技术,能够兼顾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获得性。分布式记账原理的实现使得每个节点都记录到区块链上的全部交易信息,系统在记录这些信息时,便保证了信息的一致性。而后期无法篡改的特性,保证了信息永久真实。
金融机构将已有信息再利用使之效用最大化,同一个用户在不同金融机构的交易信息和信用片段连接起来可能會得到与单一金融机构不同的信用结论,除了过去的行为和信用信息,交易者即刻做出的交易行为得以记录在区块链上,那利益相关者就能够及时分析判断从而帮助决策,及时止损或允许继续投资。可见由区块链技术形成的信息共享机制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应用乃至推广至不同的应用场景时,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将难以存续,那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环境将得到优化,市场效率也将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崔西玉,李哲东,陶育毓.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商,2016(11):225.
[2]陈志刚.信息不对称下金融风险对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影响[J].科技经济导刊,2020,28(21):23+82.
[3]李会雨.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商业银行信贷问题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7(12):39-41.
[4]林辉,杨旸.网络借贷的逆向选择及其缓释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8(4):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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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娟(2000- ),女,汉族,四川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李福丹(2000- ),女,汉族,河南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成津辰(2000- ),男,汉族,江苏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陈书捷(2000- ),女,汉族,江苏人,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在读,会计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