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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共产品供给上对城乡采取两种不同的政策,正如叶子荣与刘宏源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中提到的:“城市公共产品基本是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有相当大的比重则由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农村和城市社区两个角度穿插阐述来描述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创新。
【关键词】公共产品供给 农村公共产品 城市公共产品 创新
所谓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指公共产品供给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功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供给制度直接相关,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供给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受传统安排制度的制约,我国原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具有配置机制单一性、决策机制单向性、管理和监督机制单向性等基本特点。
从农村来看,在传统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投工、投劳,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计分,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则意味着工分价值的减少,其实质是有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从城市社区来看,人民公社时期,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是靠票维持的,政府根据公共产品的数量制定票数,再将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发给人民,人民再凭票和钱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
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到,传统供给机制不管是在人员配置还是资源的配置上都是单一而固定的,同时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设置即城乡分治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前我国在人员管理上的单一性。此外,当时“一大二公”的政策主张将所有的公共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无疑体现了我国当时在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决策与管理方面是由“上头”安排和决定的,具有明显的单一性。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很多方面有了改进和创新,这些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双向化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的多维化。
首先,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的制约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据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教育经费的来源出来国家财政支出之外,还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学费和杂费以及其他教育经费等经费来源。这部分经费的来源还是随着总量的不断扩大逐年增长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产品主体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供给方式,开始向多元化转变。
从农村方面而言,自1978年以来,国家财政中用于农业的基础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绝对费用在不断增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财政的不足,(自从94年税改以后,地方财政就相对拮据。尤其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比较少的农村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更多元化,开始建立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从城市方面看,城市很多的公共设施都是实行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如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娱乐设施交基本使用费等。都是国家、地方财政共同或某一方面出资修建,然后由使用者缴纳一点费用,三者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另外社区的合同承包(合同承包是指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签订生产合同来供给社区公共产品)也体现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多元化。
其次,决策的双向化。为了使得公共产品的效用更大,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否,供给多少应根据此产品的需求来决定。为了更好的了解公民的需要,就农村而言,我国决策机关或知识分子常会组织一系列的“下乡”等运动去调研考查,从而统计出一些数据来反映人们的需求,为决策机关做出决策提供一定依据。而在城市,人们可以更好的使用网络平台与决策机关进行网络交流,如发送电子邮件,参加听证会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自下而上的反映民意。改变以往的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单方面决策方式。
最后,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监督管理方式的多维化。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用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资金运行以及公共产品建后的维护方面。首先我国制定政策来监督相关部门,一方面是对资金的运行进行严格管理,尽量避免公款消费、严禁公款挪用。另一方面是保证公共产品保质保量的完成,避免偷工减料与磨洋工。同时加强了媒体的曝光力度,坚决打击伪劣工程。最后,通过听证会以及媒体等方式加强了公民的话语权,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与否的唯一标准” ,让使用者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来进行监督和评价。
随着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有了一系列的创新之举,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财政能力有限,公民整体参与意识不强,以及相关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还不够完善。这还需要我国在发展经济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文化与法制等各方面的建设,为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完善提供更好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雪萍.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论析.社会科学研究,2009,(3).
[2]杨美英.统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8.
[3]黄明欣.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及其法律规则.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75期),2008.3.
[4]叶子荣,刘洪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学术研究,2005(1).
作者简介:谢恋(1989-),女,汉族,湖南娄底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
【关键词】公共产品供给 农村公共产品 城市公共产品 创新
所谓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是指公共产品供给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功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与供给制度直接相关,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供给机制具有不同的特点。由于受传统安排制度的制约,我国原有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具有配置机制单一性、决策机制单向性、管理和监督机制单向性等基本特点。
从农村来看,在传统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在人民公社的统一安排下投工、投劳,人民公社(集体)给予农民评工计分,在“工分制”下。制度外公共产品的物质成本由公积金和公益金支付,人力成本以“工分”支付。在劳动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总工分数则意味着工分价值的减少,其实质是有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
从城市社区来看,人民公社时期,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可以说是靠票维持的,政府根据公共产品的数量制定票数,再将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发给人民,人民再凭票和钱购买自己需要的产品。
上述情况中可以看到,传统供给机制不管是在人员配置还是资源的配置上都是单一而固定的,同时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设置即城乡分治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以前我国在人员管理上的单一性。此外,当时“一大二公”的政策主张将所有的公共资源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无疑体现了我国当时在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决策与管理方面是由“上头”安排和决定的,具有明显的单一性。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很多方面有了改进和创新,这些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决策的双向化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的多维化。
首先,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的制约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据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教育经费的来源出来国家财政支出之外,还有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经费、社会捐资和集资办学经费、学费和杂费以及其他教育经费等经费来源。这部分经费的来源还是随着总量的不断扩大逐年增长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产品主体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供给方式,开始向多元化转变。
从农村方面而言,自1978年以来,国家财政中用于农业的基础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绝对费用在不断增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地方财政的不足,(自从94年税改以后,地方财政就相对拮据。尤其是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比较少的农村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更多元化,开始建立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从城市方面看,城市很多的公共设施都是实行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如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娱乐设施交基本使用费等。都是国家、地方财政共同或某一方面出资修建,然后由使用者缴纳一点费用,三者共同供给公共产品。另外社区的合同承包(合同承包是指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非营利组织等签订生产合同来供给社区公共产品)也体现了社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多元化。
其次,决策的双向化。为了使得公共产品的效用更大,公共产品的供给与否,供给多少应根据此产品的需求来决定。为了更好的了解公民的需要,就农村而言,我国决策机关或知识分子常会组织一系列的“下乡”等运动去调研考查,从而统计出一些数据来反映人们的需求,为决策机关做出决策提供一定依据。而在城市,人们可以更好的使用网络平台与决策机关进行网络交流,如发送电子邮件,参加听证会等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自下而上的反映民意。改变以往的领导拍脑袋决定的单方面决策方式。
最后,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监督管理方式的多维化。对公共产品供给的监督和管理主要体现在用于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的资金运行以及公共产品建后的维护方面。首先我国制定政策来监督相关部门,一方面是对资金的运行进行严格管理,尽量避免公款消费、严禁公款挪用。另一方面是保证公共产品保质保量的完成,避免偷工减料与磨洋工。同时加强了媒体的曝光力度,坚决打击伪劣工程。最后,通过听证会以及媒体等方式加强了公民的话语权,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与否的唯一标准” ,让使用者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来进行监督和评价。
随着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理论的不断发展,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有了一系列的创新之举,但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财政能力有限,公民整体参与意识不强,以及相关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我国公共产品的供给机制还不够完善。这还需要我国在发展经济水平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文化与法制等各方面的建设,为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完善提供更好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1]李雪萍.城市社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论析.社会科学研究,2009,(3).
[2]杨美英.统筹中国公共产品供给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8.
[3]黄明欣.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创新及其法律规则.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总75期),2008.3.
[4]叶子荣,刘洪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历史、现状与重构.学术研究,2005(1).
作者简介:谢恋(1989-),女,汉族,湖南娄底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