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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础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在两个地方出现过:一是解释契约变迁的理论基础的交易基础理论,它是在改良温得夏德的前提假设基础上,由奥特曼于1921年提出的,拉伦茨修订后的理论成为通说,并于2001年在法律中正式采用,即采用了交易基础理论的债法修正案获得了通过。在此之前,实务中采用了这一概念,其含义也是明确的。二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关于货物质量的明示担保问题,即有关货物的陈述“必须构成交易基础”、才能形成明示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