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件大事;
广大农村群众殷切期盼的一件好事;
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所办的一件实事:
让生活困难的农民感受温暖;
给身处困境的农民一个可以依靠的坚实臂膀。
……
这就是在中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关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进行,它的现实意义不仅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行动证明,而且也成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民渴望有保障
李大爷一生除了种地,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给孩子大栓、小栓找出路上。他最大的愿望就是让自己的孩子变成“城里人”,为此,李大爷甚至想过把小栓送给城里人。李大爷说:“城里人由政府管,不用担心吃不上饭,再穷也有个最低的吃饭标准。”如果他的孩子能够由农村户口变成城市户口,李大爷就心满意足了。
或许,在很多中国农民的骨子里,都会有这样的愿望,他们在贫穷面前希望能够倚仗国家的制度关怀度过艰难的日子。农民的“身份”让他们禁不住把自己同城里人进行比较。比较之后,他们发现自己很无助,缺少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也就是缺少了生存的最低保障。因此,他们寄希望于下一代,希望孩子能够沾上政府“保护”的光,不再因为天灾人祸而挨饿受冻。
李大爷羡慕的“由政府管”,就是所谓的最低生活保障。从定义上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群众,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
多年以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凡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可以依靠政府的救助生存下去。可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已经有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失,也慢慢成为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表现。不只是农民潜意识地表现出想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的愿望,专家们也在呼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存有很大的悬殊,城市里建立了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则游离在外,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要的意义就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需要,体现城乡的平等及公民的平等。
目前,我国正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理想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其中的应有之义,就是对困难农民的救助。如果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任凭社会的两端距离无限拉大,必然与以人为本的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
从社会稳定上讲,忽视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然而,每年仍有许多灾民、特困户和孤老、孤儿等,需要从社会上获得帮助和救济。否则,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解决,必然影响农村的稳定。从保持全国社会安定的大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上来讲,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对农村而言,就是建立“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保障体系,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生有所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为了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措施,构筑起农村社会成员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是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我国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作了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解除农村贫困群众的衣食之忧,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由随意走向规范
下肢瘫痪的张兰,丈夫去世后,带着未满10岁的儿子艰难过活。地方政府和村党支部对她们母子照顾有加。每年春节,这对母子都会收到村领导送来的大米、白面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今年春节,张兰领到200斤白面的时候,再一次感动了。然而,随着炎热夏天的到来,面粉开始发黄,味道也发生了变化。张兰不禁感慨:要是能定期定量地送该有多好啊。张兰没有对别人提起过这个想法,怕邻居说她挑三拣四。好不容易得到的救助名额,是张兰的全部支柱,她备加珍惜,生怕自己一个不小心失掉了政府救助的机会。
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解决普遍贫困阶段和区域性开发式扶贫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努力,我国的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85年的1.25亿。第二个阶段的目标是政府努力,直接投资于具体的开发性项目,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并通过地区经济增长,增强贫困人口的“造血”能力,实现减贫的目标。特别是通过“八七”攻坚计划,在上个世纪末,我国贫困人口减少到了3000万。目前,据有关数据统计,遗留下的贫困人口中,约1/5为五保户,1/3为残疾人口,超过1/4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数字表明,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已经严重边缘化。传统的扶贫政策有待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改进。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目前农村贫困局面的合理选择。
1995年,民政部为帮助农村的贫困户解决衣食之忧,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张兰便是这一政策的受益者。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
广大农村群众殷切期盼的一件好事;
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所办的一件实事:
让生活困难的农民感受温暖;
给身处困境的农民一个可以依靠的坚实臂膀。
……
这就是在中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关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进行,它的现实意义不仅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实践行动证明,而且也成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民渴望有保障
李大爷一生除了种地,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给孩子大栓、小栓找出路上。他最大的愿望就是让自己的孩子变成“城里人”,为此,李大爷甚至想过把小栓送给城里人。李大爷说:“城里人由政府管,不用担心吃不上饭,再穷也有个最低的吃饭标准。”如果他的孩子能够由农村户口变成城市户口,李大爷就心满意足了。
或许,在很多中国农民的骨子里,都会有这样的愿望,他们在贫穷面前希望能够倚仗国家的制度关怀度过艰难的日子。农民的“身份”让他们禁不住把自己同城里人进行比较。比较之后,他们发现自己很无助,缺少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也就是缺少了生存的最低保障。因此,他们寄希望于下一代,希望孩子能够沾上政府“保护”的光,不再因为天灾人祸而挨饿受冻。
李大爷羡慕的“由政府管”,就是所谓的最低生活保障。从定义上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群众,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
多年以来,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凡是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都可以依靠政府的救助生存下去。可以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已经有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缺失,也慢慢成为城乡差距的一个重要表现。不只是农民潜意识地表现出想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的愿望,专家们也在呼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包括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民和市民的身份存有很大的悬殊,城市里建立了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则游离在外,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要的意义就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需要,体现城乡的平等及公民的平等。
目前,我国正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理想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其中的应有之义,就是对困难农民的救助。如果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任凭社会的两端距离无限拉大,必然与以人为本的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
从社会稳定上讲,忽视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目前,我国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然而,每年仍有许多灾民、特困户和孤老、孤儿等,需要从社会上获得帮助和救济。否则,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不能解决,必然影响农村的稳定。从保持全国社会安定的大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上来讲,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对农村而言,就是建立“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保障体系,其中,最基本的就是“生有所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是为了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措施,构筑起农村社会成员生活保障的最后防线,是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我国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关乎民生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指出,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作了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讲话,他指出,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是逐步消除贫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有利于解除农村贫困群众的衣食之忧,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由随意走向规范
下肢瘫痪的张兰,丈夫去世后,带着未满10岁的儿子艰难过活。地方政府和村党支部对她们母子照顾有加。每年春节,这对母子都会收到村领导送来的大米、白面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今年春节,张兰领到200斤白面的时候,再一次感动了。然而,随着炎热夏天的到来,面粉开始发黄,味道也发生了变化。张兰不禁感慨:要是能定期定量地送该有多好啊。张兰没有对别人提起过这个想法,怕邻居说她挑三拣四。好不容易得到的救助名额,是张兰的全部支柱,她备加珍惜,生怕自己一个不小心失掉了政府救助的机会。
我国农村扶贫战略经历了上世纪80年代的解决普遍贫困阶段和区域性开发式扶贫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努力,我国的贫困人口从1978年的2.5亿减少到1985年的1.25亿。第二个阶段的目标是政府努力,直接投资于具体的开发性项目,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并通过地区经济增长,增强贫困人口的“造血”能力,实现减贫的目标。特别是通过“八七”攻坚计划,在上个世纪末,我国贫困人口减少到了3000万。目前,据有关数据统计,遗留下的贫困人口中,约1/5为五保户,1/3为残疾人口,超过1/4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数字表明,现有的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已经严重边缘化。传统的扶贫政策有待随着形势的变化而改进。针对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迫切需要一种比区域性扶贫战略更加精确的瞄准机制,以及比开发性扶贫更加直接的救助方式,来帮助他们脱贫,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因此,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目前农村贫困局面的合理选择。
1995年,民政部为帮助农村的贫困户解决衣食之忧,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张兰便是这一政策的受益者。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