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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被告人李忠纯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李忠纯,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法院宣判时,他刚刚过完37岁生日,这颗政坛“新星”,为何就这样坠落了呢?
政坛“新星”30岁当上副区长
生于1968年的李忠纯,大学文化,从政以来堪称“平步青云”。
1995年,27岁的李忠纯被任命为江北区城乡集体经济管理局局长。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么年轻的局长当时在江北区很少见。同年,李兼任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第二年,李忠纯又被任命为江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协助一位副区长分管城乡集体经济管理局及乡镇企业科技城工作。在那一年,李忠纯还当上了四达财务公司董事长。
当很多人还在科级岗位徘徊时,李忠纯30岁时已被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一次会议选举为副区长。
此后,李忠纯不再担任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若不是东窗事发,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年轻人在仕途上一定还会有大的发展。
大笔挥过918万公款“打水漂”
1995年10月,江北区成立了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乡投公司”),主要开展吸存揽储并对外发放借款业务。时任区集经局局长的李忠纯主管该公司的工作,并兼任该公司董事长。
为了加强对资金投放的管理,乡投公司制订了相应的章程和资金投放制度,重庆市乡镇企业投资联合会为了规范全市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投放,也制订了相应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资金投放对象应是辖区内乡镇企业、辖区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直属企业或者与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投放对象应是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财产抵押的企业;在借款企业提出借款申请后,应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仔细考查,并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决定是否投放资金,投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穴含50万元?雪,由董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查合格后,提请董事会集体审批。
而李忠纯无视上述规定,不正确履行对乡投公司的管理、监督职责,致使乡投公司违规对外发放借款。李忠纯大笔挥过,共计918万余元的公款就“打了水漂”。
从当时太笛电子公司的借款,可以看出李忠纯对“规定”漠视到了何等地步。
本不属于江北区企业的太笛电子公司,按规定当然不属于江北区乡投公司资金投放对象。1996年7月31日,李忠纯在没有对借款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信程度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违反投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查合格后,提请董事会常务董事半数以上集体审批的规定,决定借给太笛电子公司70万元,期限5个月,时间从1996年7月3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月资金占用费率为19.5‰。太笛电子公司以该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单所列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但借款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也未办理抵押登记。
1996年12月31日,太笛电子公司的第一笔借款到期,可该公司并未如期归还借款。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7月21日,在明知该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李忠纯两次与该公司续签了借款合同。
1997年8月22日,李忠纯再次违规决定由江北区乡投公司借款120万元给太笛电子公司,期限3个月,并违反不得信用担保的规定,同意由注册资金仅80万元的重庆山鹰寻呼台作信用担保。
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山鹰寻呼台、太笛电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何世德,出现了借款方、担保方均由同一人签章的情况。
这一次,江北区乡投公司在预扣资金占用费6.624万元后,实际借款113.376万元给太笛电子公司。到期后,太笛电子公司仍未归还,李忠纯也未及时组织追收借款。直至1999年8月23日江北区乡投公司才将太笛电子公司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法院虽对债权进行了确认,但未执行到财产,造成江北区乡投公司借款本金183万余元的损失。另外,1997年2月28日,李忠纯明知太笛高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何世德,又违规决定由乡投公司借款100万元给太笛高科技公司。后来,这一笔借款也“打了水漂”。
擅自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996年10月,李忠纯在未向江北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未经区集经局集体研究、也未经乡投公司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安排区集经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起草了江北区乡镇企业局《关于新办重庆四达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并由李忠纯签发后,交张某等人用于办理重庆四达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财务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同年12月,四达财务公司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李忠纯任该公司董事长。四达财务公司成立后,李忠纯在明知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四达财务公司以高达16%的年息为诱饵,以“短期借款”、“代管金”为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1万余元。其中,吸收单位存款8户共1463万余元,吸收个人存款215户共657万余元。
事后,因四达财务公司不能全额兑付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江北区人民政府举债为四达财务公司兑付了社会公众存款161.36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提到,曾担任四达财务公司经理的雷某称,1996年底四达财务公司成立后,李忠纯安排他去担任经理,但公司的决策权都是由董事长李忠纯掌握。
雷称,四达财务公司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像银行储蓄点一样吸收存款,然后贷款出去。由于他们是非金融机构,当时吸收存款参照的是区乡投公司的利率,吸收存款的方法有直接来办公室交钱存款的,有约好后他们去储户家中现场办理的,他们对存款的对象没有专门规定,不管谁都可以存款。四达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一般规定的是1年的存款期限。对单位储户采取签订资金拆借合同的方式,期限双方约定;对个人存款采用收取股金存单的方式,支付利息二者都是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18万余元的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忠纯身为重庆四达财务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明知重庆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个人和企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目前,李忠纯因不服从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忠纯,原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法院宣判时,他刚刚过完37岁生日,这颗政坛“新星”,为何就这样坠落了呢?
政坛“新星”30岁当上副区长
生于1968年的李忠纯,大学文化,从政以来堪称“平步青云”。
1995年,27岁的李忠纯被任命为江北区城乡集体经济管理局局长。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么年轻的局长当时在江北区很少见。同年,李兼任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第二年,李忠纯又被任命为江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协助一位副区长分管城乡集体经济管理局及乡镇企业科技城工作。在那一年,李忠纯还当上了四达财务公司董事长。
当很多人还在科级岗位徘徊时,李忠纯30岁时已被江北区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届一次会议选举为副区长。
此后,李忠纯不再担任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若不是东窗事发,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年轻人在仕途上一定还会有大的发展。
大笔挥过918万公款“打水漂”
1995年10月,江北区成立了江北区乡镇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乡投公司”),主要开展吸存揽储并对外发放借款业务。时任区集经局局长的李忠纯主管该公司的工作,并兼任该公司董事长。
为了加强对资金投放的管理,乡投公司制订了相应的章程和资金投放制度,重庆市乡镇企业投资联合会为了规范全市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的资金投放,也制订了相应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资金投放对象应是辖区内乡镇企业、辖区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举办的直属企业或者与乡镇企业生产经营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投放对象应是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能提供可靠的财产抵押的企业;在借款企业提出借款申请后,应对该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仔细考查,并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决定是否投放资金,投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穴含50万元?雪,由董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查合格后,提请董事会集体审批。
而李忠纯无视上述规定,不正确履行对乡投公司的管理、监督职责,致使乡投公司违规对外发放借款。李忠纯大笔挥过,共计918万余元的公款就“打了水漂”。
从当时太笛电子公司的借款,可以看出李忠纯对“规定”漠视到了何等地步。
本不属于江北区企业的太笛电子公司,按规定当然不属于江北区乡投公司资金投放对象。1996年7月31日,李忠纯在没有对借款单位的资产状况、资信程度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违反投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查合格后,提请董事会常务董事半数以上集体审批的规定,决定借给太笛电子公司70万元,期限5个月,时间从1996年7月3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月资金占用费率为19.5‰。太笛电子公司以该公司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单所列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但借款时未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也未办理抵押登记。
1996年12月31日,太笛电子公司的第一笔借款到期,可该公司并未如期归还借款。1996年12月31日和1997年7月21日,在明知该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李忠纯两次与该公司续签了借款合同。
1997年8月22日,李忠纯再次违规决定由江北区乡投公司借款120万元给太笛电子公司,期限3个月,并违反不得信用担保的规定,同意由注册资金仅80万元的重庆山鹰寻呼台作信用担保。
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山鹰寻呼台、太笛电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何世德,出现了借款方、担保方均由同一人签章的情况。
这一次,江北区乡投公司在预扣资金占用费6.624万元后,实际借款113.376万元给太笛电子公司。到期后,太笛电子公司仍未归还,李忠纯也未及时组织追收借款。直至1999年8月23日江北区乡投公司才将太笛电子公司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法院虽对债权进行了确认,但未执行到财产,造成江北区乡投公司借款本金183万余元的损失。另外,1997年2月28日,李忠纯明知太笛高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何世德,又违规决定由乡投公司借款100万元给太笛高科技公司。后来,这一笔借款也“打了水漂”。
擅自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996年10月,李忠纯在未向江北区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未经区集经局集体研究、也未经乡投公司董事会研究的情况下,安排区集经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某起草了江北区乡镇企业局《关于新办重庆四达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并由李忠纯签发后,交张某等人用于办理重庆四达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财务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同年12月,四达财务公司取得了工商注册登记,李忠纯任该公司董事长。四达财务公司成立后,李忠纯在明知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仍擅自决定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指控称,自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四达财务公司以高达16%的年息为诱饵,以“短期借款”、“代管金”为名,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21万余元。其中,吸收单位存款8户共1463万余元,吸收个人存款215户共657万余元。
事后,因四达财务公司不能全额兑付非法吸收的社会公众存款,江北区人民政府举债为四达财务公司兑付了社会公众存款161.36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提到,曾担任四达财务公司经理的雷某称,1996年底四达财务公司成立后,李忠纯安排他去担任经理,但公司的决策权都是由董事长李忠纯掌握。
雷称,四达财务公司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像银行储蓄点一样吸收存款,然后贷款出去。由于他们是非金融机构,当时吸收存款参照的是区乡投公司的利率,吸收存款的方法有直接来办公室交钱存款的,有约好后他们去储户家中现场办理的,他们对存款的对象没有专门规定,不管谁都可以存款。四达财务公司吸收存款一般规定的是1年的存款期限。对单位储户采取签订资金拆借合同的方式,期限双方约定;对个人存款采用收取股金存单的方式,支付利息二者都是以资金占用费的名义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纯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18万余元的巨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忠纯身为重庆四达财务公司直接主管人员,明知重庆四达财务公司无权从事金融业务,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的个人和企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目前,李忠纯因不服从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