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刑事对策

来源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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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的直接动因在于社会主体缺位,公众利益难以表达和诉求,社会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社会组织是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主体,也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和调整方向,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利益保护的功能,尤其对社会弱势群体实行倾斜保护;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犯罪应坚持宽严相济;允许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包括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在内的刑事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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