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本文就增值税的发展历程,作了详细的阐述。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作为对消费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税基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整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税额,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和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等于一定纳税期间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再减去当期外购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价值部分,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从国外增值税税制的发展来看,发达国家采用的增值税多具有宽税基、消费性、低税负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自身特殊的经济条件多采用粗糙、低阶段的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以美洲为例,巴西是最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并以其财政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他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阿根延本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坚决的国家,但也于1999年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现在除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他美洲国家已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货紧缩、市场需求明显不足,启动投资已成为当务之急,却没有积极的税收政策配合,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一)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效率中性的原则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中,从而抬高了产品的价格。另外,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二)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来看,存货成本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不可分离,增值税就构成了存货的成本,这导致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的构成亦不同,缺乏可比性。购进存货用于产品生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但是当存货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存货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而使其成本项目的构成不同,缺乏可比性。
(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和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金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此时,国家已经征收了此固定资产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增值税,按照常理,增值税链理应从此结束。但是,由于固定资产参加生产,价值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去,形成了产品的增值。按税法规定,产品的增值部分须征收增值税。如此一来,固定资产的价值就被征收了两次增值税,前一次是作为固定资产时征收的,后一次是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征收的。
二、收入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国外的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一些不发达国家才使用收入型增值税。在欧洲,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5国由于是前华约成员国,出于财政收入考虑,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美洲,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非洲,各国实行增值税比较晚,只有摩洛哥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余100多个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因此,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
(一)收入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及其摊销,设置“递延进项税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方登记相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已摊销额后的余额,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是100 000
元,增值税为17 000元,款项已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 000元
递延进项税款17 000元
贷:银行存款 117 000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一般可采用计提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的方法,按照计算所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摊销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款科目”。
承前例,设该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则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为12.5%,年折旧额为 12500元,年进项税额的摊销额为2125元(17000×12.5%)。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2500元
贷:累计折旧 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元
贷:递延进项税款 2125元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该项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能再提,同样,未摊销完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再摊。而应将未摊销的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其余事项的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时的处理一致。
(二)我国未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的原因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
1.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在实物形态上或是在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销售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它作为对消费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税基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
生产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即以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就是整个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是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税额,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商品、劳务成本和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对全社会而言相当于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等于一定纳税期间纳税人的商品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再减去当期外购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从宏观国民经济的角度而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消费品的价值部分,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小。
从国外增值税税制的发展来看,发达国家采用的增值税多具有宽税基、消费性、低税负的特点,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自身特殊的经济条件多采用粗糙、低阶段的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发展的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以美洲为例,巴西是最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并以其财政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带动了其他国家相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阿根延本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最坚决的国家,但也于1999年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现在除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他美洲国家已全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使用生产型增值税,这符合我国的国情。但同时对新税制的改进与完善建议也从未间断,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其课征基数包括了各种耐用的资本货物和用于消费的货物。这样使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抵扣额小、税基宽的特点,在同样的税率条件下可以取得较多的税收收入,从而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通货紧缩、市场需求明显不足,启动投资已成为当务之急,却没有积极的税收政策配合,生产型增值税的缺点逐渐暴露出来。
(一)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违反了税收公平、效率中性的原则
由于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纳税人只得把这一部分税金摊入产品成本中,从而抬高了产品的价格。另外,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众多发达国家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造成国内产品的税负高于进口产品,从而使国内企业失去竞争力。
(二)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来看,存货成本不符合可比性原则
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价税不可分离,增值税就构成了存货的成本,这导致企业同样的存货因购进渠道不同,其存货成本项目的构成亦不同,缺乏可比性。购进存货用于产品生产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构成存货的成本,但是当存货改变用途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按规定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存货成本中,这又导致了同一批存货因使用方向不同而使其成本项目的构成不同,缺乏可比性。
(三)现行增值税制度不利于固定资产更新和企业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金全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此时,国家已经征收了此固定资产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增值税,按照常理,增值税链理应从此结束。但是,由于固定资产参加生产,价值通过折旧转移到产品成本费用中去,形成了产品的增值。按税法规定,产品的增值部分须征收增值税。如此一来,固定资产的价值就被征收了两次增值税,前一次是作为固定资产时征收的,后一次是作为产品增值部分征收的。
二、收入型增值税的影响分析
国外的发达国家普遍使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一些不发达国家才使用收入型增值税。在欧洲,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5国由于是前华约成员国,出于财政收入考虑,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美洲,洪都拉斯、多美尼加、海地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在非洲,各国实行增值税比较晚,只有摩洛哥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其余100多个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或正在进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因此,实行收入型增值税不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
(一)收入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为了核算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及其摊销,设置“递延进项税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方登记相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购入的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已摊销额后的余额,即尚未摊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例: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是100 000
元,增值税为17 000元,款项已付,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100 000元
递延进项税款17 000元
贷:银行存款 117 000元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摊销,一般可采用计提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的方法,按照计算所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摊销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款科目”。
承前例,设该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则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为12.5%,年折旧额为 12500元,年进项税额的摊销额为2125元(17000×12.5%)。其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2500元
贷:累计折旧 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元
贷:递延进项税款 2125元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固定资产时,该项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的不能再提,同样,未摊销完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再摊。而应将未摊销的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同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其余事项的处理,与生产型增值税时的处理一致。
(二)我国未实行收入型增值税的原因
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分期扣税,或按折旧额扣税。实际上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严格控管。
1.企业固定资产形态各不相同,有的是作为生产用购进的,有的则是用于消费和福利,后者显然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生产用固定资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无论在实物形态上或是在价值形态上都是难以严格区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