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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以负债形式向社会个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筹集的各类定期存款,应按季预提应付利息。具体的核算方法是由各经办行于每季度按各档次定期存款季平均余额和相应利率档次分别计算。遇利率调整,从利率调整当季开始按新利率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