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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6)02-000-01
摘 要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归纳法对近年来关于国内外大型体育赛事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进行分析概括。得到相应的结论为:针对体育领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国内学者对于事件的诱发因素与应对策略的研究较多,对于其预警机制和具体应急措施研究较少。国外学者主要侧重于机制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大型体育赛事 群体性事件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今社会,大型体育赛事拥有极高的媒介价值,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其他社会活动无法替代的角色。但是,成功举办和运作大型体育赛事面临着许多需要克服的难题,而其中保障赛事安全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虽然大型赛事组织者和主办方为体育赛事的安全举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国内外赛事中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欧洲“足球流氓”的暴力事件、2002年我国西安的“3.24”球迷骚乱事件等等,不仅令体育赛事组织者忧心忡忡,也令参赛运动员、观众等为自身安全感到担忧,还严重阻碍了世界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各国社会的和平稳定,因此许多学者和专家从各自不同视角对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二、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虽然已被普遍接受,但研究者在其概念内涵及范畴界定方面却存在明显分歧。“群体性事件”及其类似概念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使用。“群体性事件”最初并非一个规范的学术或法律概念,而是首先作为一个治安管理或行政管理术语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常常与“突发性事件”、“突发性抗争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概念混用。
进入21世纪,“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已普遍被官方、学术界、大众媒体所使用。本文结合目前国内研究者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将体育领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在体育赛事阶段中,由各种矛盾引起,一定数量群众参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围堵,冲击基础设施、堵塞交通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刘连发对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诱因进行分析,认为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体育社会功能引发的社会功能;二是传播媒体和媒介的作用;三是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内部利益因素;四是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管理因素,五是社会心理因素,六是人员素质和道德因素。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应对策略:第一,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对能够预想到的诱发因素进行事前控制,排除一切有可能引起事件的因素,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二,对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适度合理的办法处置现场,控制局面。第三,加强事件后的防控,避免事后的局势反弹。在大型体育赛事的群体性事件被解决后,要及时恢复社会和现场秩序,尽可能将危害降低,但是一定不能立即放松警惕,要加强警戒,防止闹事的暴力分子卷土重来,避免再起事端。
张勋(2009)对CBA联赛中球迷暴力与冲突现象进行研究认为“裁判是引发球迷暴力的一般诱因,而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则是引发球迷暴力的关键因素,提出了加强安检,对冲突进行适时控制等应对策略”。姚树基(2003)研究认为“从表面上来看球场暴力与裁判的错误判罚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实际上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认为减少误判错判现象的发生、发挥媒体的正面效应、加强安保措施是应对球迷暴力的关键”。
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管理研究。我国学者较少涉及,尤其是针对性强、科学性强的量化成果涉及较少,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刘亚云等(2010)从“参与人员、赛事场馆、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和承办地区的应急救援状况五个维度构建了涵盖29个二级指标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孙麒麟等(2008)分析了“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所面临的安全隐患,从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反馈机制、处理机制等3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最早研究群体性事件内在机制的是LeBon(1995),他认为“一旦个体进入群体后,个体独立的有意识的人格就会减弱,此时,个体的功能在群体中就会被弱化,也正是此时团体或群体的思想、意识开始出现”。他进一步暗示人们的行为是无意识、无动机的,对政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也微不足道。和LeBon恰恰相反,Reicher(1987)的SCT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 自我分类)综合了历史、社会、等文献,认为“群体暴力事件是离散形式的社会行动”。也就是说群体行为与人群的社会身份认同有关。当个体形成群体后会重视共同体的相似性,个体风格、特质就显得不重要了。此时人们对群体进行归类,进而调节自己的行为,这一过程是有意识的。群体行为模式清楚地反映了理性的政治或社会意义。他们聚合在一起有一种使命感,破坏现有的社会身份认同等级,建立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等级。因为骚乱发生后人们会发现,不参与骚乱的人们开始抱怨公共设施建设差,物价高以及其它状态
四、总结
总体上看,国内对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研究但并不是很多,从现有成果来看其中定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居多,对于预警机制指标和预警管理等相关定量研究较少,缺乏科学的预警体系,尤其是以跨学科理论为支撑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理论支撑等定性研究以及预警管理方面的定量研究将是研究主线。
参考文献:
[1] 王晓君.差异性社会中群体事件的认识与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2(2).
[2] 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9.2.
[3] 肖锋,沈建华.大型体育赛事安全防范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8):52-56.
摘 要 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逻辑归纳法对近年来关于国内外大型体育赛事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进行分析概括。得到相应的结论为:针对体育领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国内学者对于事件的诱发因素与应对策略的研究较多,对于其预警机制和具体应急措施研究较少。国外学者主要侧重于机制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大型体育赛事 群体性事件
一、研究背景
在当今社会,大型体育赛事拥有极高的媒介价值,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扮演着其他社会活动无法替代的角色。但是,成功举办和运作大型体育赛事面临着许多需要克服的难题,而其中保障赛事安全则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虽然大型赛事组织者和主办方为体育赛事的安全举办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国内外赛事中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如欧洲“足球流氓”的暴力事件、2002年我国西安的“3.24”球迷骚乱事件等等,不仅令体育赛事组织者忧心忡忡,也令参赛运动员、观众等为自身安全感到担忧,还严重阻碍了世界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各国社会的和平稳定,因此许多学者和专家从各自不同视角对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研究和阐述。
二、相关概念界定
目前,“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虽然已被普遍接受,但研究者在其概念内涵及范畴界定方面却存在明显分歧。“群体性事件”及其类似概念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被使用。“群体性事件”最初并非一个规范的学术或法律概念,而是首先作为一个治安管理或行政管理术语出现在官方文件中,并常常与“突发性事件”、“突发性抗争事件”、“突发群体性事件”或“群体性治安事件”等概念混用。
进入21世纪,“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已普遍被官方、学术界、大众媒体所使用。本文结合目前国内研究者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主要有四种代表性观点,将体育领域内的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在体育赛事阶段中,由各种矛盾引起,一定数量群众参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围堵,冲击基础设施、堵塞交通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刘连发对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诱因进行分析,认为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体育社会功能引发的社会功能;二是传播媒体和媒介的作用;三是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内部利益因素;四是大型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管理因素,五是社会心理因素,六是人员素质和道德因素。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应对策略:第一,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对能够预想到的诱发因素进行事前控制,排除一切有可能引起事件的因素,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二,对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适度合理的办法处置现场,控制局面。第三,加强事件后的防控,避免事后的局势反弹。在大型体育赛事的群体性事件被解决后,要及时恢复社会和现场秩序,尽可能将危害降低,但是一定不能立即放松警惕,要加强警戒,防止闹事的暴力分子卷土重来,避免再起事端。
张勋(2009)对CBA联赛中球迷暴力与冲突现象进行研究认为“裁判是引发球迷暴力的一般诱因,而运动员的暴力行为则是引发球迷暴力的关键因素,提出了加强安检,对冲突进行适时控制等应对策略”。姚树基(2003)研究认为“从表面上来看球场暴力与裁判的错误判罚有着一定的关系,但是实际上是多种因素造成的,认为减少误判错判现象的发生、发挥媒体的正面效应、加强安保措施是应对球迷暴力的关键”。
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管理研究。我国学者较少涉及,尤其是针对性强、科学性强的量化成果涉及较少,目前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刘亚云等(2010)从“参与人员、赛事场馆、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和承办地区的应急救援状况五个维度构建了涵盖29个二级指标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体系”。孙麒麟等(2008)分析了“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所面临的安全隐患,从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反馈机制、处理机制等3个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最早研究群体性事件内在机制的是LeBon(1995),他认为“一旦个体进入群体后,个体独立的有意识的人格就会减弱,此时,个体的功能在群体中就会被弱化,也正是此时团体或群体的思想、意识开始出现”。他进一步暗示人们的行为是无意识、无动机的,对政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也微不足道。和LeBon恰恰相反,Reicher(1987)的SCT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 自我分类)综合了历史、社会、等文献,认为“群体暴力事件是离散形式的社会行动”。也就是说群体行为与人群的社会身份认同有关。当个体形成群体后会重视共同体的相似性,个体风格、特质就显得不重要了。此时人们对群体进行归类,进而调节自己的行为,这一过程是有意识的。群体行为模式清楚地反映了理性的政治或社会意义。他们聚合在一起有一种使命感,破坏现有的社会身份认同等级,建立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等级。因为骚乱发生后人们会发现,不参与骚乱的人们开始抱怨公共设施建设差,物价高以及其它状态
四、总结
总体上看,国内对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有一定的研究但并不是很多,从现有成果来看其中定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居多,对于预警机制指标和预警管理等相关定量研究较少,缺乏科学的预警体系,尤其是以跨学科理论为支撑的研究成果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大型体育赛事中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理论支撑等定性研究以及预警管理方面的定量研究将是研究主线。
参考文献:
[1] 王晓君.差异性社会中群体事件的认识与治理[J].湖北社会科学.2012(2).
[2] 应星.气场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9.2.
[3] 肖锋,沈建华.大型体育赛事安全防范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7(8):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