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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但实践的窘态和理性的求证使人们认识到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权利保护功能严重不足。本文从权利保护重于权利宣告的思路出发,围绕农民的主体性原则,提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处分中"善意第三人规则"的排除及权利救济中农民自主性加强这一模式。权利主体地位的强化是弥补农村制度农民"缺场"的有效途径,也是制度内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