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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辅助制度”作为与“辩护制度”、“代理制度”并列的第三种帮助当事人诉讼的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帮助当事人处理诉讼事务,加强当事人的控诉或辩护力量,抵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多方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在诉讼中受到侵害。具有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辅助制度 辩护制度 代理制度
一﹑刑事辅助制度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其重大
“刑事辅助制度”的功用有以下几项: 第一,亲情陪伴功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陪同当事人出庭,陪同未成年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接受讯问或询问,并表达不违背当事人明示意思的意见; 第二,诉讼事务处理功用。协助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内外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包括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缴纳保证金,接受诉讼文书送达,建立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等; 第三,维护诉讼权益功用,包括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撤销羁押措施,提出申诉、控告等。第四,诉讼行为代理功用。根据法律授权或当事人授意,代表当事人参与刑事和解、诉讼调解,提起自诉、上诉等。
二﹑辩护制度及代理制度代替不了刑事辅助制度
辩护与代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专门为当事人设计的帮助他们进行诉讼的制度。当事人需要的辅助,仅靠辩护和代理是不够的。因为辩护和代理尽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成效突出,但就全方位、持续性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而言,也有一些欠缺之处,使得不能单靠他们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
(一)辩护和代理工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难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与把握。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外,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最早开始于侦查阶段,代理也仅存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而且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不少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往往只在一个阶段上为当事人服务,比如,只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要另行委托他人作辩护人; 只在一审阶段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到二审阶段可能不请代理人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这种阶段性的工作对当事人的辅助不可能是全面的,比如在立案和侦查阶段,被害人就不可能得到代理人的帮助,而这个阶段,被害人会遇到诸多的诉讼问题,比如,提起民事赔偿请求问题、公诉转自诉问题以及前面提到的受到追诉机关的强迫陈述等等。阶段性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使得辩护人、代理人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本阶段的控、辩、攻、防上,不会考虑前、后阶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衔接,系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辩护和代理工作有明确的内容,辩护人、代理人不可能为当事人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辩护人辩护的工作重心是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论证并发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代理的工作重心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要求) 成立,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因此,辩护和代理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庭上、在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交涉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至于当事人遇到的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比如,到哪里委托一个比较好的律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到场,甚至要不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辩护人、代理人不可能或者不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不能予以全面、充分的考虑。
(三)辩护和代理的实际效果不尽理想。尽管我们的辩护与代理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相当完善了,但毋庸置疑,司法实践中辩护和代理制度的作用发挥得还相当有限。出于243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有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比例仍然不高,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辩护人、代理人来维护; 其次,辩护与代理的实际效果也是有限的,辩护和代理走形式,无效辩护、无效代理的现象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刑事辅助制度,在弥补辩护与代理的不足,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刑事辅助制度具有的独特功能,也是辩护与代理难以取代的。刑事辅助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辅助人的身份,在刑事诉讼中为他们提供的诉讼协助,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刑事辅助制度从报案、控告开始,到执行完毕结束,甚至执行完了还要帮助申诉。所以,辅助制度具有系统、完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刑事辅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全方位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许多合法权益需要维护,有实体权利,也有程序性的权利。辅助人作为与当事人关系最亲密,对当事人利益最关切的亲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物色、委托优秀的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考虑是否起诉( 公诉转自诉) 、提出赔偿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上诉、申诉,还要到场发表意见,帮助被害人决定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调查等。所以,辅助制度具有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刑事辅助还具有情感陪伴功能,补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三﹑刑事辅助制度在我国具有文化和心理因素得深厚基础
我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家”、“家族”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一个人不论在外面如何打拼,如何风光,只要他遇到人生的挫折,首先就会想到家,想得到亲人的关心与呵护。家是人生的避难所,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是人生伤痛最好的治疗师。同时,当一个人遭遇刑事诉讼时,除了他自己外,最替他着急和难过的就是家里的亲人,最愿意为他付出的也是家里的亲人。只要诉讼一日不结束,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的关注也就一日不会放松。此外,刑事判决、裁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影响当事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利益,让他们以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对判决、裁定的形成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间接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所以,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刑事辅助制度,能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辅助人最大的主观能动性,这也是辩护和代理所无法比拟的。
参考文献:
[1]陈兰,孙寅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09).
[2]周茂玉,杜淑芳,褚尔康.“失真”与“异化”:检察业务考核体系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J].中国检察官,2014(15).
[3]韩少峰,马晖.刑事上诉制度实证研究[J].人民论坛,2013(05).
关键词 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辅助制度 辩护制度 代理制度
一﹑刑事辅助制度对当事人的意义及其重大
“刑事辅助制度”的功用有以下几项: 第一,亲情陪伴功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陪同当事人出庭,陪同未成年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当事人接受讯问或询问,并表达不违背当事人明示意思的意见; 第二,诉讼事务处理功用。协助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内外处理与诉讼有关的事务,包括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缴纳保证金,接受诉讼文书送达,建立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等; 第三,维护诉讼权益功用,包括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撤销羁押措施,提出申诉、控告等。第四,诉讼行为代理功用。根据法律授权或当事人授意,代表当事人参与刑事和解、诉讼调解,提起自诉、上诉等。
二﹑辩护制度及代理制度代替不了刑事辅助制度
辩护与代理是现代刑事诉讼法专门为当事人设计的帮助他们进行诉讼的制度。当事人需要的辅助,仅靠辩护和代理是不够的。因为辩护和代理尽管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成效突出,但就全方位、持续性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而言,也有一些欠缺之处,使得不能单靠他们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任务。
(一)辩护和代理工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难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与把握。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外,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最早开始于侦查阶段,代理也仅存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而且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不少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往往只在一个阶段上为当事人服务,比如,只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能要另行委托他人作辩护人; 只在一审阶段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到二审阶段可能不请代理人或者另行委托他人。这种阶段性的工作对当事人的辅助不可能是全面的,比如在立案和侦查阶段,被害人就不可能得到代理人的帮助,而这个阶段,被害人会遇到诸多的诉讼问题,比如,提起民事赔偿请求问题、公诉转自诉问题以及前面提到的受到追诉机关的强迫陈述等等。阶段性的辩护和代理工作使得辩护人、代理人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本阶段的控、辩、攻、防上,不会考虑前、后阶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的衔接,系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辩护和代理工作有明确的内容,辩护人、代理人不可能为当事人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辩护人辩护的工作重心是收集证据、举证、质证,论证并发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代理的工作重心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论证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 要求) 成立,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行为。因此,辩护和代理的工作主要是在法庭上、在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交涉上,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至于当事人遇到的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比如,到哪里委托一个比较好的律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到场,甚至要不要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辩护人、代理人不可能或者不会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甚至不能予以全面、充分的考虑。
(三)辩护和代理的实际效果不尽理想。尽管我们的辩护与代理制度在立法层面已经相当完善了,但毋庸置疑,司法实践中辩护和代理制度的作用发挥得还相当有限。出于243论刑事诉讼当事人辅助制度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有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比例仍然不高,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辩护人、代理人来维护; 其次,辩护与代理的实际效果也是有限的,辩护和代理走形式,无效辩护、无效代理的现象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刑事辅助制度,在弥补辩护与代理的不足,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刑事辅助制度具有的独特功能,也是辩护与代理难以取代的。刑事辅助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辅助人的身份,在刑事诉讼中为他们提供的诉讼协助,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刑事辅助制度从报案、控告开始,到执行完毕结束,甚至执行完了还要帮助申诉。所以,辅助制度具有系统、完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刑事辅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全方位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许多合法权益需要维护,有实体权利,也有程序性的权利。辅助人作为与当事人关系最亲密,对当事人利益最关切的亲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为当事人物色、委托优秀的辩护人、代理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考虑是否起诉( 公诉转自诉) 、提出赔偿要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上诉、申诉,还要到场发表意见,帮助被害人决定是否接受辩护律师的调查等。所以,辅助制度具有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刑事辅助还具有情感陪伴功能,补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
三﹑刑事辅助制度在我国具有文化和心理因素得深厚基础
我国是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家”、“家族”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一个人不论在外面如何打拼,如何风光,只要他遇到人生的挫折,首先就会想到家,想得到亲人的关心与呵护。家是人生的避难所,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是人生伤痛最好的治疗师。同时,当一个人遭遇刑事诉讼时,除了他自己外,最替他着急和难过的就是家里的亲人,最愿意为他付出的也是家里的亲人。只要诉讼一日不结束,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的关注也就一日不会放松。此外,刑事判决、裁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也能影响当事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利益,让他们以辅助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来,对判决、裁定的形成施加某种程度的影响,既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间接维护他们自身利益的需要。所以,建立在亲情基础上的刑事辅助制度,能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辅助人最大的主观能动性,这也是辩护和代理所无法比拟的。
参考文献:
[1]陈兰,孙寅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09).
[2]周茂玉,杜淑芳,褚尔康.“失真”与“异化”:检察业务考核体系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J].中国检察官,2014(15).
[3]韩少峰,马晖.刑事上诉制度实证研究[J].人民论坛,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