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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领域,必须由政府出面,运用公共财政来弥补这一市场缺陷,承担供给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职能。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公共财政职能的不完全缺位,该项制度运行中还存在资金供给不足、保障水平偏低、区域差异过大等亟待解决的制度缺陷,要有效地弥补这些缺陷,应当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该项制度资金供给中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