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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最复杂、争议较多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及其主体范围,并将斡旋受贿列为受贿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概全现实中受贿犯罪的复杂情形.导致受贿罪的司法认定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以及将受贿财物用于合法开支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