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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刑事诉讼法制度的脊梁,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切实贯彻《刑事诉讼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理念,有必要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 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
“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狀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疑点排除责任的范围应是争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自然无需证明。在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上,应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遵循如此之高的令人生疑。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为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链缺失、证据不扎实等现象,根本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 必然需要通过无罪推定原则最终确定责任归属。
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衍生出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三是控方负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可以律师权利为窗口进行审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表明,被告人反而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会陷入冤狱。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一)科学构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首先,争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原则上均由控方承担,在公诉中就是由公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区别,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争点形成责任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增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责任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证明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理念的关注;最后,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由被告人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即适用刑事推定的场合。
(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罪推定的表示在本质上是“禁止有罪推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无罪推定”。鉴于此,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应假定无罪,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修订意见,理由是:第一,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同时照顾以往的立法传统,吸收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第二,仅仅规定无罪推定缺乏系统性,应在无罪推定原则中加上“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的表述,以充分揭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四、结语
总之,我国当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很好地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由此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为了改变这一弊端,建议从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强调人权保障理念,且需要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受到刑事推定规则的冲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注释:
霍海红.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95-190页.
黄维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天府新论.2008年第4期,第69-73页.
程德文,程远.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26-36页.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明责任 无罪推定 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F730 文献标识码:A
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概念界定
“应将结果证明责任与行为证明责任在术语上明确区分为‘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并从学术领域开始逐步放弃常引人误解的‘举证责任’术语”。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即刑事诉讼中相关主体在结果意义上或行为意义上应负有的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或向法庭提交证据的责任。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为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结果意义上和行为意义上并非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包含了结果意义上的和行为意义上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同时承担着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缺乏科学性。
1、争点形成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争点形成责任,是指检察官为行使司法追诉权,请求启动诉讼,提出被告有罪争点的证明责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人权保障理念,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举证并非其义务,虽然法律也不限制甚至保障被告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点形成责任有时会被推脱给被告人。证明责任的引进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因而正常的、理想的状态是双方根据证明责任规则有条不紊地在法庭上问答、辩论,问答和辩论又将止于证明责任规则,最终由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疑点排除责任范围与标准不明确。
疑点排除责任是指“控方在履行争点形成责任启动诉讼后,为使指控罪狀成立,排除一切合理疑点存在的责任。若控方不能履行疑点排除责任,将导致败诉的不利结果。” 疑点排除责任的作用是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后果。疑点排除责任的范围应是争议事项,没有争议的事项自然无需证明。在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上,应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是否能够遵循如此之高的令人生疑。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为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来看,这些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链缺失、证据不扎实等现象,根本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明责任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 必然需要通过无罪推定原则最终确定责任归属。
无罪推定原则进一步衍生出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三是控方负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方面,可以律师权利为窗口进行审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表明,被告人反而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会陷入冤狱。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
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
(一)科学构建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首先,争点形成责任和疑点排除责任原则上均由控方承担,在公诉中就是由公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区别,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其次,争点形成责任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以增强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责任心,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点排除责任的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是证明标准中的最高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理念的关注;最后,只有在少数情形下才由被告人承担疑点排除责任,即适用刑事推定的场合。
(二)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鉴于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证明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充分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罪推定的表示在本质上是“禁止有罪推定”,不能完全等同于“无罪推定”。鉴于此,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无罪推定原则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应假定无罪,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立法修订意见,理由是:第一,进一步在立法上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同时照顾以往的立法传统,吸收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第二,仅仅规定无罪推定缺乏系统性,应在无罪推定原则中加上“并赋予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各项权利”的表述,以充分揭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四、结语
总之,我国当前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并没有很好地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由此导致了很多冤假错案。为了改变这一弊端,建议从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出发,强调人权保障理念,且需要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受到刑事推定规则的冲击。□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
注释:
霍海红.证明责任概念的分立论——基于中国语境的考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95-190页.
黄维智.我国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重构.天府新论.2008年第4期,第69-73页.
程德文,程远.无罪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金陵法律评论.2007年第1期,第26-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