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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系列新观点,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一、创新社会治理,要加强社会治理的主体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党治理国家社会的能力。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工作水平。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强化思想政治保障,强化班子队伍保障,强化基层组织保障,强化作风纪律保障,这四个保障的核心就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执政为民。
(二)深化行政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决定》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自身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只有公共权力规范化与透明化,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体制空间。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决策参与为突破口,强化公民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这能有效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建构多样化的协商交往机制。
(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规范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二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使之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三要营造良性社会生态,发展合作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平等的合作关系。四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进程,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
(四)努力提升公民素养,培育“治理型”公民。所谓“治理型”公民是指在政治法律领域具备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及参与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具备责任意识、合作意识、道德意识的公民。这个公民群体的发展和壮大是社会治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的有力支撑。因此,必须对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公民意识相关的社会伦理、生活技能的教育。
二、创新社会治理, 要完善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与完善危机预防机制。抓住源头,着力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预防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如消费者权益、农民工权益、民营企业权益、志愿者权益、残疾人权益等。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完善的“社会安全网”。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察觉和恰当处理处在潜伏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
(二)建立与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作为审批决策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完善议事程序,建立刚性制度规定。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在政策出台后或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要加强跟踪监控,关注相关利益群体反映及社会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工作,把各种消极因素降到最低。
(三)建立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服务群众机制,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要把一些行政职能自上而下延伸到乡镇、街道乃至农村、社区,依托群众工作站、室为群众开展有效服务。尽可能通过对话、沟通、协商等人性化、法治化的方法协调利益矛盾,通过制度的公开、公正的落实和执行让矛盾无生长的土壤。建立一系列相关机制配合利益协调机制来发挥作用,如公开的政策形成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等。
(四)建立与完善诉求表达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五)建立与完善矛盾的调处机制。建设大调解体系,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相互通联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借鉴各地经验,如北京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上海的大联动模式、廊坊市安次区的“品牌调解室”、沧州市的“村矛盾纠纷排调接待站”等等,推进调处机制创新。
三、创新社会治理, 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一)加快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党委领导就是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治理体制中的其它主体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义务。政府主导就是政府不再是治理体制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承担着凝聚、协调、调动和组织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要在政府的凝聚与协调下进行社会治理实践,要及时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社会参与是指要充分调动党委、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
(二)加快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理,要加强法治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治理主体与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与习惯。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彰显出道德在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要重视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弘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努力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要加快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构建与实施,网格化社会管理是基层居民自治的创新形式,是社会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方式、方法。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协商对话机制的建立。要注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表达权力,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在倾听意见的过程中与群众建立对话、协商机制,要通过协商对话机制有效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价值目标。
一、创新社会治理,要加强社会治理的主体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升党治理国家社会的能力。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工作水平。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强化思想政治保障,强化班子队伍保障,强化基层组织保障,强化作风纪律保障,这四个保障的核心就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执政为民。
(二)深化行政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决定》中指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自身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公共权力运行方式的转变。只有公共权力规范化与透明化,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体制空间。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决策参与为突破口,强化公民在公共服务提供上的参与权和选择权。这能有效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建构多样化的协商交往机制。
(三)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现阶段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不少弊端,解决这些问题,一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规范发展现代社会组织体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二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使之做到权责明确、依法自治。三要营造良性社会生态,发展合作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平等的合作关系。四要加快社会组织立法进程,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
(四)努力提升公民素养,培育“治理型”公民。所谓“治理型”公民是指在政治法律领域具备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及参与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具备责任意识、合作意识、道德意识的公民。这个公民群体的发展和壮大是社会治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的有力支撑。因此,必须对公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公民意识相关的社会伦理、生活技能的教育。
二、创新社会治理, 要完善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与完善危机预防机制。抓住源头,着力改善民生,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提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预防社会矛盾的基础作用。建立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如消费者权益、农民工权益、民营企业权益、志愿者权益、残疾人权益等。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完善的“社会安全网”。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及时察觉和恰当处理处在潜伏期的各类矛盾与风险。
(二)建立与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真正作为审批决策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要明确领导专门负责,完善议事程序,建立刚性制度规定。实施全程跟踪监控。在政策出台后或重大项目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要加强跟踪监控,关注相关利益群体反映及社会动向,发现问题,及时做工作,把各种消极因素降到最低。
(三)建立与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的服务群众机制,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要把一些行政职能自上而下延伸到乡镇、街道乃至农村、社区,依托群众工作站、室为群众开展有效服务。尽可能通过对话、沟通、协商等人性化、法治化的方法协调利益矛盾,通过制度的公开、公正的落实和执行让矛盾无生长的土壤。建立一系列相关机制配合利益协调机制来发挥作用,如公开的政策形成机制、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等。
(四)建立与完善诉求表达机制。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搭建多种形式的沟通平台,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五)建立与完善矛盾的调处机制。建设大调解体系,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相互通联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作用。借鉴各地经验,如北京的网格化的社会管理、上海的大联动模式、廊坊市安次区的“品牌调解室”、沧州市的“村矛盾纠纷排调接待站”等等,推进调处机制创新。
三、创新社会治理, 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一)加快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党委领导就是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治理体制中的其它主体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义务。政府主导就是政府不再是治理体制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承担着凝聚、协调、调动和组织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要在政府的凝聚与协调下进行社会治理实践,要及时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社会参与是指要充分调动党委、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
(二)加快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理,要加强法治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治理主体与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与习惯。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彰显出道德在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要重视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弘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努力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要加快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构建与实施,网格化社会管理是基层居民自治的创新形式,是社会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方式、方法。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协商对话机制的建立。要注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表达权力,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在倾听意见的过程中与群众建立对话、协商机制,要通过协商对话机制有效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