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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提出了相关解决原则,并根据实践情况提出了应对举措。
关键词:限额 公共资源 交易 监管
2011年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创新提出简政放权,将各镇街、部门自主交易的权限,工程类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0万元以下,货物类由1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服务类由10万元以下提高到50万元以下。限额标准的提高,使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既能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又能灵活高效,服务基层,是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务实之举。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构筑有效的监控机制,确保资源交易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人员廉洁,这是一道难题。本文结合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际,围绕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和“让权力退出,靠制度运行,用科技支撑、以监督保障”的管理理念,试对如何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工作作一思考。
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监管的问题。就是利用多种方式规避招标:一是化整为零。将工程分解为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或以补充合同形式把配套工程直接交原施工单位施工;或者利用变更方式直接委托施工单位。二是故意流标。设置排斥性条款故意造成两次流标后直接找目标单位谈判。三是拒绝招标。以工程量小、投标人少、招标时间长为理由,或者将工程定义为“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以会议形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2.设置障碍的问题。利用招标文件条款设置障碍,排除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意向单位量体裁衣设置招标文件。有以下形式:一是采取特定加分条件,或者某些技术指标为特定产品专有,或者有倾向性描述某技术指标。二是设置资格障碍,要求投标人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有同类项目业绩,或者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二项及以上资质且不许单项资质以联合体报名。三是废标条款含义模糊及分散化。对废标条款描述不严谨甚至是故意引用歧义性文字;或者将废标条款进行分散且无特别标识,投标人容易忽略该条款被废标。
3.违反规范的问题。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发售不规范。一是个别部门或镇街自主招标项目信息没有在县一级媒体上公布,有的仅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而且公告发布时间较短,一般为3-4天,最短的仅有几个小时。如为缩小公开范围,有的故意选择节假日在冷僻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是发售招标文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有的甚至只出卖几个小时。三是补充公告发布较多且变更频繁,有时一个条款或者一个技术指标先后变化多次。为排除异己,有的授意中介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中玩文字游戏,在一些不起眼的地方设置陷阱和一些细微偏差,投标人一不留神就中计,以致因标书错误被废。
4.泄露信息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事先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意向人,使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信息,得以应付自如,同时业主又以工程时间紧迫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二是泄露标底,个别工作人员事先了解有关标底的信息,将其泄露给有关系的企业。三是泄露报名单位。将报名单位泄露给有关系的企业,为其场外串标、围标提供方便。
5.暗箱操作的问题。有些业主在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特意虚设工程量,压低单价,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为特定的意向单位中标创造条件。有的招标项目在公开接受投标报名时,未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向报名人宣布资格预审的标准和程序,造成资格预审不公开、不透明,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还有的招标人向投标报名人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但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未向投标报名人宣布。个别项目业主先确定意单位,然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授意意向单位拉拢有关企业进行陪标,披上合法的外衣认认真真走过场。
6.监督缺位的问题。个别项目业主自行招标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职责、角色定位不清,有的工作人员既作为项目业主,又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操作人员,同时又是监督人员。业主与监管不分,造成事实上的监督难以到位。有的投票标人在特定的投标时间内,在报名场外采取恐吓、暴力等手段阻止其他人投标人投标,而监督人对此听不问不闻,任其妄为,对外称场外串标、围标无法管,结果自然是意向人中标。还有甚者,对投标单位送达的标书,错误百出,漏洞明显却依然予以通过,如有的五份投标书联系人均为同一人,对如此明显的串标行为不加指出,监督又从何说起。
二、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权力制衡原则。权力没有约束,天使也会变成魔鬼。对权力的约束必须依靠权力。如果权力之间的地位不等,甚至一方被另外一方控制,就不可能形成权力相互制衡的结构。招标过程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开的原则,进行相互制约。无数的案例证明,招标监管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是招标过程中权力未得到有效制衡,导致招标被部分人控制。
二是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实质关乎分配正义!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结果的公正性,而这种“程序的正义,意味着程序不是权力的附庸,而是制约专横权力的保障”。只有借助正当程序规则,可能的正义才得以成为现实的正义。
三是信息公开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才能解惑。“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资源交易过程,既有需要保密之处,更有需要公开的内容,要求招标程序、合格投标人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信息公开。充分公开招投标过程的各种信息,可以使投标人计算参与投标的代价和风险,可以有助于防止招标人作出随意的或不正当的行为或决定,从而增加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赢得对招标活动的公信力。
三、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主要举措
1.构筑制度防线。首先是要理顺招投标管量体制。各镇街、各部门应建立并完善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机制,分别确定不同的人员作为业主、招投标工作人员、监督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内部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其次是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要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或潜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防范,要制订详细规范的制度,使作何一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依,要把廉政風险防范措施进一步细化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头上,竭力消除防范盲点。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根本性、长期性与特殊性,用制度管人、建立长效机制是廉政风险节点控管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最终目标。所有存在廉政风险的事情、岗位、活动、工作等,都通过制度保障加以约束和管理,培养一种“人在制度中”的工作场景的制度文化,让制度有效运行起来,发挥制度功效。 2.构筑科技防线。提高监管载体科级含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实现了招投标环节的全程电子监控。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整个招标过程做到随时可查,实现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目标,有效预防了廉政风险的发生。二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招投标信息平台,把公告发布、报名、投标的进程、结果公示等信息都在网上进行处理,同时可以与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相联接,及时查询报名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三是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减少评标专家的人为因素,降低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科学规范和运行效率。
3.构筑道德防线。一是要树立招投标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工程招投标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工程招投标工作出了问题,会影响整个单位部门的形象,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二是招投标从业人员一定要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理念,并在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把握,坚决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和发生,谨防被人利用。三是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的源头和重点,有许多干部就是因为在过不上这道坎而栽了跟斗,纪检监察部门也非常关注,作为从业人员,更要高度警觉,自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永葆廉洁。
4.构筑法制防线。一是要树立依法招投标理念,《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围绕该法而出台的各种规章和部委条例已经不少,各个招投标环节都有相应的解释和要求,依法招投才能符合招投标的各方利益的平衡。二是要积极引进专业的中介机构。一方面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比较规范,另一方面作为政府机关招投标的从业人员,也可避免一些人的无端猜忌。三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投标的程序到位、操作合法的前提下,要尊重事实结果,确保招投标各方利益。四是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工作人员的心灵受到一次次震撼,对风险防范重要性的认识一步步提高,在思想上逐渐筑起一道道坚固的法制堤坝。
5.構筑监督防线。一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网上受理投诉、接受各方检查,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监督、电子监控的立体型防控体系。二是逐步探索建立以纪检部门、区公管办、人大政府代表、网络举报信访“四位一体”的招投标外部监督机制,分别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服务人员实施全程有效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监督覆盖面。三是为每个岗位制作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提示桌牌,标明风险表现形式与防控要点,与服务对象相互监督,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关口前移,让群众第一时间能够参与监督,减少和降低工作人员廉政风险发生几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得以廉洁、高效地开展。
关键词:限额 公共资源 交易 监管
2011年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创新提出简政放权,将各镇街、部门自主交易的权限,工程类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200万元以下,货物类由1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服务类由10万元以下提高到50万元以下。限额标准的提高,使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既能抓大放小,突出重点,又能灵活高效,服务基层,是推进我区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务实之举。如何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构筑有效的监控机制,确保资源交易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人员廉洁,这是一道难题。本文结合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实际,围绕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和“让权力退出,靠制度运行,用科技支撑、以监督保障”的管理理念,试对如何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管工作作一思考。
一、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监管的问题。就是利用多种方式规避招标:一是化整为零。将工程分解为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或以补充合同形式把配套工程直接交原施工单位施工;或者利用变更方式直接委托施工单位。二是故意流标。设置排斥性条款故意造成两次流标后直接找目标单位谈判。三是拒绝招标。以工程量小、投标人少、招标时间长为理由,或者将工程定义为“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以会议形式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2.设置障碍的问题。利用招标文件条款设置障碍,排除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意向单位量体裁衣设置招标文件。有以下形式:一是采取特定加分条件,或者某些技术指标为特定产品专有,或者有倾向性描述某技术指标。二是设置资格障碍,要求投标人在一个特定时间内有同类项目业绩,或者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二项及以上资质且不许单项资质以联合体报名。三是废标条款含义模糊及分散化。对废标条款描述不严谨甚至是故意引用歧义性文字;或者将废标条款进行分散且无特别标识,投标人容易忽略该条款被废标。
3.违反规范的问题。招标信息及招标文件发售不规范。一是个别部门或镇街自主招标项目信息没有在县一级媒体上公布,有的仅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而且公告发布时间较短,一般为3-4天,最短的仅有几个小时。如为缩小公开范围,有的故意选择节假日在冷僻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是发售招标文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时限,有的甚至只出卖几个小时。三是补充公告发布较多且变更频繁,有时一个条款或者一个技术指标先后变化多次。为排除异己,有的授意中介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暗中玩文字游戏,在一些不起眼的地方设置陷阱和一些细微偏差,投标人一不留神就中计,以致因标书错误被废。
4.泄露信息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事先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有关信息透露给特定意向人,使那些与业主有关系的企业因事先获得信息,得以应付自如,同时业主又以工程时间紧迫为名,不顾实际,故意缩短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使大多数有竞争力的企业无法参与投标。二是泄露标底,个别工作人员事先了解有关标底的信息,将其泄露给有关系的企业。三是泄露报名单位。将报名单位泄露给有关系的企业,为其场外串标、围标提供方便。
5.暗箱操作的问题。有些业主在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特意虚设工程量,压低单价,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为特定的意向单位中标创造条件。有的招标项目在公开接受投标报名时,未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向报名人宣布资格预审的标准和程序,造成资格预审不公开、不透明,有暗箱操作的嫌疑;还有的招标人向投标报名人发布了资格预审公告,但资格预审过程及结果未向投标报名人宣布。个别项目业主先确定意单位,然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授意意向单位拉拢有关企业进行陪标,披上合法的外衣认认真真走过场。
6.监督缺位的问题。个别项目业主自行招标中,涉及的工作人员职责、角色定位不清,有的工作人员既作为项目业主,又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操作人员,同时又是监督人员。业主与监管不分,造成事实上的监督难以到位。有的投票标人在特定的投标时间内,在报名场外采取恐吓、暴力等手段阻止其他人投标人投标,而监督人对此听不问不闻,任其妄为,对外称场外串标、围标无法管,结果自然是意向人中标。还有甚者,对投标单位送达的标书,错误百出,漏洞明显却依然予以通过,如有的五份投标书联系人均为同一人,对如此明显的串标行为不加指出,监督又从何说起。
二、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是权力制衡原则。权力没有约束,天使也会变成魔鬼。对权力的约束必须依靠权力。如果权力之间的地位不等,甚至一方被另外一方控制,就不可能形成权力相互制衡的结构。招标过程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开的原则,进行相互制约。无数的案例证明,招标监管风险产生原因主要是招标过程中权力未得到有效制衡,导致招标被部分人控制。
二是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实质关乎分配正义!程序的正义甚至决定着实体结果的公正性,而这种“程序的正义,意味着程序不是权力的附庸,而是制约专横权力的保障”。只有借助正当程序规则,可能的正义才得以成为现实的正义。
三是信息公开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才能解惑。“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资源交易过程,既有需要保密之处,更有需要公开的内容,要求招标程序、合格投标人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信息公开。充分公开招投标过程的各种信息,可以使投标人计算参与投标的代价和风险,可以有助于防止招标人作出随意的或不正当的行为或决定,从而增加潜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并赢得对招标活动的公信力。
三、加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主要举措
1.构筑制度防线。首先是要理顺招投标管量体制。各镇街、各部门应建立并完善限额以下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机制,分别确定不同的人员作为业主、招投标工作人员、监督方,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内部实行“管办分离、监管分离”。其次是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要对整个招投标的过程进行梳理,对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或潜在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防范,要制订详细规范的制度,使作何一个环节都做到有章可依,要把廉政風险防范措施进一步细化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头上,竭力消除防范盲点。要充分发挥制度的根本性、长期性与特殊性,用制度管人、建立长效机制是廉政风险节点控管工作的有效形式和最终目标。所有存在廉政风险的事情、岗位、活动、工作等,都通过制度保障加以约束和管理,培养一种“人在制度中”的工作场景的制度文化,让制度有效运行起来,发挥制度功效。 2.构筑科技防线。提高监管载体科级含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录像和录音,实现了招投标环节的全程电子监控。对整个评标区实行通讯屏蔽,确保评标过程保密,整个招标过程做到随时可查,实现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目标,有效预防了廉政风险的发生。二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完善招投标信息平台,把公告发布、报名、投标的进程、结果公示等信息都在网上进行处理,同时可以与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相联接,及时查询报名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三是开展计算机辅助评标,减少评标专家的人为因素,降低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科学规范和运行效率。
3.构筑道德防线。一是要树立招投标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工程招投标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工程招投标工作出了问题,会影响整个单位部门的形象,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二是招投标从业人员一定要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理念,并在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把握,坚决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和发生,谨防被人利用。三是招投标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的源头和重点,有许多干部就是因为在过不上这道坎而栽了跟斗,纪检监察部门也非常关注,作为从业人员,更要高度警觉,自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永葆廉洁。
4.构筑法制防线。一是要树立依法招投标理念,《招投标法》实施以来,围绕该法而出台的各种规章和部委条例已经不少,各个招投标环节都有相应的解释和要求,依法招投才能符合招投标的各方利益的平衡。二是要积极引进专业的中介机构。一方面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样比较规范,另一方面作为政府机关招投标的从业人员,也可避免一些人的无端猜忌。三是要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招投标的程序到位、操作合法的前提下,要尊重事实结果,确保招投标各方利益。四是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工作人员的心灵受到一次次震撼,对风险防范重要性的认识一步步提高,在思想上逐渐筑起一道道坚固的法制堤坝。
5.構筑监督防线。一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网上受理投诉、接受各方检查,基本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监督、电子监控的立体型防控体系。二是逐步探索建立以纪检部门、区公管办、人大政府代表、网络举报信访“四位一体”的招投标外部监督机制,分别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以及监管服务人员实施全程有效的监督,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拓宽监督覆盖面。三是为每个岗位制作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提示桌牌,标明风险表现形式与防控要点,与服务对象相互监督,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关口前移,让群众第一时间能够参与监督,减少和降低工作人员廉政风险发生几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得以廉洁、高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