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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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这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相当大的变化,并且经济的交往已经打破地域的局限,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这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伴随着涉外贸易的发展,涉外民商事纠纷和法律冲突问题都出现不断增加的现象,这也因此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本文就我国的意思自治原则开展探讨,希望能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意思自治;侵权;法律条文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在不违背公共秩序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方式通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意思自治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都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实质,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意志。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必要性
  (1)传统侵权行为地法本身的缺陷。由于现代的交通和通讯的飞速发展而导致侵权行为地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如果对所有的侵权行为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运用可以弥补侵权行为地法的不足,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完善。
  (2)公正解决纠纷和节约司法成本。如果法官直接选择适用当事人协商选择的法律,可以促进法院办案效率的提高,同时也可以节约成本。意思自治原則促进了案件的顺利解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平衡了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利益,同时这也有利于有效执行法院的判决。
  (3)顺应国际潮流。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优先适用权,该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处于首要位置,既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反映出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同时避免了侵权行为地法导致的机械和僵化。意思自治原则应用在侵权领域,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这是国际私法立法顺应国际潮流和国际接轨的结果。
  二、我国侵权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的问题
  (一)未详细规定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限制条件
  规定不明确,缺乏实际的操作性。主要表现在:虽然在侵权领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法律规定中缺少了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1]这可能会使得当事人在协商选择适用准据法时忽视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具体规定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具体细节
  首先,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时间上,虽然事后选择从逻辑上看对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但由于侵权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事后选择的空间不大,不能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中的作用。同时《法律适用法》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协商选择准据法的截止时间,在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虽然未就事前事后选择法律作出规定,但是规定了选择法律的时间点。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对于侵权法律适用中适用的“法律”是否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也引起较大的争议。
  (三)未详细区分当事人的单方选择和合意选择
  我们知道对当事人的单方选择和合意选择进行区分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更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纠纷的解决。在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时候,法律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和不违反公共秩序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双方自由选择;在受害人的单方选择上,可以一定程度上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益。然而在我国的侵权法律适用中,并没有明确地区分当事人的单方选择和合意选择,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解决的。
  三、完善的建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选法方式比较灵活,真正贯彻和实现了法律的实体正义,顺应了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潮流的。因此,还要对意思自治原则要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在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一)减少对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方式上的限制条件
  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做到减少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积极落实意思自治原则的默示选择方式。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上都要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作为核心,应该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来选择法律。
  (二)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选择法律的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我认为侵权法律适用的法律应该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包括在内。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可以被引用当做参考,要做到对于那些尚未对我国生效并且其中的规定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等相冲突的国际条约,是不可以被引用的。
  (三)明确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时间
  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上,当事人应该被给予充分的自由来选择法律。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在一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进行事前选择,而不是严格限制当事人的选法时间,尽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将更加有利于侵权法律适用中纠纷的解决。
  (四)区分当事人是单方选择还是合意选择
  我认为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法律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是被当事人双方普遍接受的,认为选择的法律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话,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从而履行自身应该履行的义务,这会促使纠纷的公正有效解决。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不管是单方选择还是合意选择,由于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作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因此可能会出现导致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的时候忽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的情况,因此应该增加关于对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可以在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选择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本身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在侵权领域获得不断发展也是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内涵和适用也将不断地发展,但我们需清醒的认识到由于我国立法的不成熟,在实务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出完善的建议,推动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和进步,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殷仁胜,范娇艳.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我国侵权冲突法探讨[J].湖北社会科学,2010,(2):155.
  作者简介:
  李健(1991.03~),男,山东潍坊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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