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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村民自治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村民自治可以有力的推动经济发展。但现在的农村经济模式和村民自治体系都存在一定的弊端,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改革农村经济模式,以公司化的农村模式进行发展。充分结合村民自治和公司组织、管理制度的优势,科学合理地发展农村经济,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村民自治;公司化;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三农问题
中国的经济自改革开放后飞速发展,工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而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几经周折却仍在探索阶段。不论是从人口数量、占有土地面积哪一方面来看,说农村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都是不为过的。农村问题不解决好,中国的改革就不能算是成功。中国共产党也开始下決心来解决这个问题,正在推行的免征农业税就是可喜的一步。可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农村问题。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是重中之重。
一、农村所面临的四个现实问题
(一)农民收入由于历史原因普遍偏低
解放后,我国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工业学习了苏联模式,造成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农产品价格偏低,并只能卖给国家。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农民收入偏低的局面。
(二)乡、村两级干部与农民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受近几年城市化和人口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买卖日渐风起。乡村两级干部的一些违法和不当的行为使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同时也丧失了土地。各种关系和利益的交错使农民和干部之间的冲突日间升级。
(三)由于粮食价格过低造成了粮食产量的减少
自从包干到户后,政府逐渐不再也不能强制种粮,农民由于土地和粮价的原因也不愿继续种粮。造成了我国粮食产量逐年减少的危机。
(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在形成低廉劳动力成本的同时带来了社会问题
八十年代起,国家不再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动,由于改革在城市中出现大量就业机会,导致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大幅改革职工下岗情况严重与扩招后毕业的学生一起,构成了一只庞大的就业大军。而如何安排如此之多的劳动者,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会造成诸多的不安因素。
当然,三农问题的全部不止这四点,但这四点是目前所面临的最突出和现实问题。如果能解决农村问题,那么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中国的经济也可更加健康迅速的发展。
二、解决农村问题的新模式
为了清楚的了解三农问题,必须首先梳理现有的农村结构,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维方法进行观察和解决,走一条有中国特色,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法治化道路。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四大问题,很多是由旧体制和老经济模式造成的。为了恢复农村经济,我们不但要在政治上给予农民平等的权利,并且要在市场经济中帮助他们提高地位,所以应使用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呢?
(一)新型模式
第一,由于社会和历史一些因素的影响,农民一直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他们信息不足又缺少资金,单个农户受此影响很难发展起来。所以应该将农户组织起来,以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为基础,建立起一个经济共同体一起统筹发展;第二,由农户以自己现有的土地、生产资料和资金自愿出资。依其所出资的比例确定其在公司的份额;第三,农户按照公司法的原则选举、罢免总经理和负责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四,召开农户的股东大会,确立公司章程。公司定期向农户进行工作汇报、接受监督、定期发放工资、奖金、分红;第五,公司统一组织生产经营,依个人情况分配劳动岗位、按劳分配,统分结合进行管理;第六,重大问题需一定比例的村民同意方能生效,如土地的买卖。
当然为了保证这种新模式能顺利实施,应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真正还给农民,政府只起保障和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户真正自治并获得最大的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是由我国农村问题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只有将权利还给农民,我国的农业改革才能真正见效。
(二)实行农村公司化的四大优势
在农村实行公司化改革,不但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并且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具有四大优势和特点:
1、便于提高整体的经营和生产能力。实施公司化后,农村公司可以集中人、财、物对农田生产规模、产量、技术加以革新。购买新式的机器大规模作业,这样既可以节省劳动力又可以提高单位产量。当实施规模化、统一化的耕种、灌溉、收割后,可节约大量得人力、财力、物力,节约下来的劳动力可以组织起来,进行农业产品的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从而发展一批乡镇企业,这样不但解决了就业也增加了收入。公司化的农村依农户的各自条件和能力进行劳动,年轻的劳动力进行重体力劳动和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文化和特长的人进行技术性劳动,而特色农业、加工业等则交由妇女等劳动能力较弱的人员完成。对劳动生产进行统筹安排,加速经济发展。这种公司化的农村与过去的“大锅饭”是有质的差别的。由于每个人在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收入和分配具有差异。有能力和肯吃苦得人必然得到更多的利益,并不象过去的公社时代。公司化的农村因为具有比一般农户更大的规模和资金,也可以更准确的把握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而不是盲目行动造成损失。因为广阔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取得方式是单个农户所不具有的。因为整体的优势使公司化农村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取得更大的效益。
2、便于进行社会保障。近两年发现国家对于贫困农民和农村进行了大量的无偿拨款。而这部分拨款往往由于体制原因被层层截留,分到农民手中的寥寥无几,而且在一些农民心中造成懒惰心理,不思进取只想吃拨款。这样的拨款只是在对农村进行无偿的“输血”,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或激化的问题。只有在农村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造血体系,科学和谐的发展才能治本。在实施农村公司化后,由于农民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出资入股,必将得到股息和红利。这样即使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得人,因为其享有股份所以仍有生活的保障,而不必让国家采取无偿给予的方式进行行政划拨,减轻了国家负担。
3、有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的问题。中国快速发展的技术经济、突增得人口、国有企业的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农村的贫穷,又使富裕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谋求赚钱的机会。但农民工的知识文化结构不合理并且没有受过职业化训练,使得他们只能从事层次较低的重体力劳动。即使如此,仍有大量的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因为每一个劳动者都需要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当城市无法满足时,这些劳动力为了生存造成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城市劳动力过剩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使一部分农民工返回家乡,并使一部分有能力的劳动者也愿意进入农村工作。公司化的农村不但可以种植农作物,也可以进行产品的深加工发展小企业拉动产业链。当产业链条形成后,必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中国的经济优势就在于劳动力成本低,所以大量出现的必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劳动成本的原因发达国家已不再兴办。但这种企业正适合当前中国发展的需要。大力兴办这类企业不但可以大量消化剩余劳动力,引起农民工回流,还可以吸引城市劳动力进入生产管理环节解决就业压力。从而使我国对农业的“输血式”反哺转变为收益,科学促进农业发展。而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贫困农村,在实施公司化后必然面对着没有资金,也无法兴办企业的困难。对于这类农村,国家可以因地制宜的进行统筹,具体分析这类乡村的特点。对于确实不适合居住的地区应继续将村民迁出,对其投资帮助发展。
4、提高了信用度。由于经济得快速发展,农户迫切的需要小额信贷,而银行因担心单个农户的还款能力,不敢给予其贷款。公司化的农村由于具有一定的固定资产,银行可以让其对贷款进行抵押或担保。公司具有一定的信用度,可以更容易的获得贷款。银行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呆帐、坏帐、死帐的风险。国家发展银行也应采取低息、无息、免息的方式贷款给公司,帮助公司发展。
三、政府在公司化過程中的政策
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人为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造成了中国现在的二元经济格局。农民不但在经济上较为贫困,并且在人身权利上也与城市居民存在着现实的差距。这不但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基本要求的。现在政府已经开始强调三农问题的严峻性,开始着力进行反哺。很多学者提出将农业人口城镇化、城市化,开始一轮农民造城运动。可无论是将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城镇化,都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历史上的一些原因,农民一直是中国掌握知识文化较少的阶层。他们在农村辛勤劳作,进入城市后也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重体力劳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农为本”、“土地使命根子”的观点也使农民故土难离,长期的文化积淀使他们不会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而将土地换成金钱进入城市,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这不但是他们不愿意的,对城市来说也未必就是好事。为了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政府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由国家进行农业的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给农户
根据我国现有的技术条件,无论对农村采取哪种模式,农村组织系统如何的完善,农村自己都无法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这不但是自身条件所限制,也是社会化大分工所决定的。为了早日对农业实行全面的现代化,国家将农业技术免费提供给农村的做法是十分经济、有效的。
(二)真正将权利交给农民
农村中有两个权利必须交给农民。
1、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不愿意加大对农地的投入原因之一,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人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明天可能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上。政府只有把所有权交给农民,让他们放心的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到对土地进一步投资的好处。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或低价的征收农民的土地,使农民获得土地上的一切权利。
2、村民的自治权。1984年后重建的乡镇两极基层组织存在种种弊端,党、政、经三套班子并存,级别平行。政府不甘心当只管农业的政府,仍多方插手企业、村务工作。造成了有利益得失大家都管,没有利益的事相互推诿扯皮。农民在这种层层管理的体制下根本无法真正的自治。只有实施公司化的结构,才能使农民真正自己当家作主。
3、村民自治制度。公司化农村虽然可以实现最大化的村民自治,但这种自治仍需要法律上的保护。实施村民自治的主要意图就在于在农村最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扩大村民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只有村民的自治民主而非政府领导下的民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任由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村务进行干预,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的利益。
四、结论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命脉,我国的农业经济模式已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只有改变落后的经济模式,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中国实际,走公司化、集团化道路。走公司化道路不仅是农业经济所要求的,也是农村村民自治的体现。村民自治通过公司化实现,公司化促进经济的发展。村民不但在公司化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在公司的组织带领之下发展了农村经济。从而解决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自治统一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开荫,贺雪峰.三农中国[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2、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王梦奎.中国中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
关键词:村民自治;公司化;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三农问题
中国的经济自改革开放后飞速发展,工业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深,而农村、农民、农业问题,几经周折却仍在探索阶段。不论是从人口数量、占有土地面积哪一方面来看,说农村问题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都是不为过的。农村问题不解决好,中国的改革就不能算是成功。中国共产党也开始下決心来解决这个问题,正在推行的免征农业税就是可喜的一步。可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农村问题。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是重中之重。
一、农村所面临的四个现实问题
(一)农民收入由于历史原因普遍偏低
解放后,我国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工业学习了苏联模式,造成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农产品价格偏低,并只能卖给国家。造成了资源配置不合理和农民收入偏低的局面。
(二)乡、村两级干部与农民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受近几年城市化和人口膨胀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土地买卖日渐风起。乡村两级干部的一些违法和不当的行为使农民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在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同时也丧失了土地。各种关系和利益的交错使农民和干部之间的冲突日间升级。
(三)由于粮食价格过低造成了粮食产量的减少
自从包干到户后,政府逐渐不再也不能强制种粮,农民由于土地和粮价的原因也不愿继续种粮。造成了我国粮食产量逐年减少的危机。
(四)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在形成低廉劳动力成本的同时带来了社会问题
八十年代起,国家不再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动,由于改革在城市中出现大量就业机会,导致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大幅改革职工下岗情况严重与扩招后毕业的学生一起,构成了一只庞大的就业大军。而如何安排如此之多的劳动者,是急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会造成诸多的不安因素。
当然,三农问题的全部不止这四点,但这四点是目前所面临的最突出和现实问题。如果能解决农村问题,那么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中国的经济也可更加健康迅速的发展。
二、解决农村问题的新模式
为了清楚的了解三农问题,必须首先梳理现有的农村结构,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维方法进行观察和解决,走一条有中国特色,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法治化道路。在第一部分所阐述的四大问题,很多是由旧体制和老经济模式造成的。为了恢复农村经济,我们不但要在政治上给予农民平等的权利,并且要在市场经济中帮助他们提高地位,所以应使用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呢?
(一)新型模式
第一,由于社会和历史一些因素的影响,农民一直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他们信息不足又缺少资金,单个农户受此影响很难发展起来。所以应该将农户组织起来,以有限责任公司模式为基础,建立起一个经济共同体一起统筹发展;第二,由农户以自己现有的土地、生产资料和资金自愿出资。依其所出资的比例确定其在公司的份额;第三,农户按照公司法的原则选举、罢免总经理和负责人。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第四,召开农户的股东大会,确立公司章程。公司定期向农户进行工作汇报、接受监督、定期发放工资、奖金、分红;第五,公司统一组织生产经营,依个人情况分配劳动岗位、按劳分配,统分结合进行管理;第六,重大问题需一定比例的村民同意方能生效,如土地的买卖。
当然为了保证这种新模式能顺利实施,应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真正还给农民,政府只起保障和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户真正自治并获得最大的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是由我国农村问题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只有将权利还给农民,我国的农业改革才能真正见效。
(二)实行农村公司化的四大优势
在农村实行公司化改革,不但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并且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其具有四大优势和特点:
1、便于提高整体的经营和生产能力。实施公司化后,农村公司可以集中人、财、物对农田生产规模、产量、技术加以革新。购买新式的机器大规模作业,这样既可以节省劳动力又可以提高单位产量。当实施规模化、统一化的耕种、灌溉、收割后,可节约大量得人力、财力、物力,节约下来的劳动力可以组织起来,进行农业产品的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从而发展一批乡镇企业,这样不但解决了就业也增加了收入。公司化的农村依农户的各自条件和能力进行劳动,年轻的劳动力进行重体力劳动和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文化和特长的人进行技术性劳动,而特色农业、加工业等则交由妇女等劳动能力较弱的人员完成。对劳动生产进行统筹安排,加速经济发展。这种公司化的农村与过去的“大锅饭”是有质的差别的。由于每个人在公司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所以收入和分配具有差异。有能力和肯吃苦得人必然得到更多的利益,并不象过去的公社时代。公司化的农村因为具有比一般农户更大的规模和资金,也可以更准确的把握市场的需求进行生产,而不是盲目行动造成损失。因为广阔的信息资源和信息取得方式是单个农户所不具有的。因为整体的优势使公司化农村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取得更大的效益。
2、便于进行社会保障。近两年发现国家对于贫困农民和农村进行了大量的无偿拨款。而这部分拨款往往由于体制原因被层层截留,分到农民手中的寥寥无几,而且在一些农民心中造成懒惰心理,不思进取只想吃拨款。这样的拨款只是在对农村进行无偿的“输血”,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或激化的问题。只有在农村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造血体系,科学和谐的发展才能治本。在实施农村公司化后,由于农民以土地和生产资料出资入股,必将得到股息和红利。这样即使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得人,因为其享有股份所以仍有生活的保障,而不必让国家采取无偿给予的方式进行行政划拨,减轻了国家负担。
3、有利于解决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的问题。中国快速发展的技术经济、突增得人口、国有企业的改革造成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而农村的贫穷,又使富裕的农村劳动力涌向城市谋求赚钱的机会。但农民工的知识文化结构不合理并且没有受过职业化训练,使得他们只能从事层次较低的重体力劳动。即使如此,仍有大量的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因为每一个劳动者都需要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当城市无法满足时,这些劳动力为了生存造成了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解决城市劳动力过剩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使一部分农民工返回家乡,并使一部分有能力的劳动者也愿意进入农村工作。公司化的农村不但可以种植农作物,也可以进行产品的深加工发展小企业拉动产业链。当产业链条形成后,必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中国的经济优势就在于劳动力成本低,所以大量出现的必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劳动成本的原因发达国家已不再兴办。但这种企业正适合当前中国发展的需要。大力兴办这类企业不但可以大量消化剩余劳动力,引起农民工回流,还可以吸引城市劳动力进入生产管理环节解决就业压力。从而使我国对农业的“输血式”反哺转变为收益,科学促进农业发展。而对于一些经济基础较差的贫困农村,在实施公司化后必然面对着没有资金,也无法兴办企业的困难。对于这类农村,国家可以因地制宜的进行统筹,具体分析这类乡村的特点。对于确实不适合居住的地区应继续将村民迁出,对其投资帮助发展。
4、提高了信用度。由于经济得快速发展,农户迫切的需要小额信贷,而银行因担心单个农户的还款能力,不敢给予其贷款。公司化的农村由于具有一定的固定资产,银行可以让其对贷款进行抵押或担保。公司具有一定的信用度,可以更容易的获得贷款。银行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呆帐、坏帐、死帐的风险。国家发展银行也应采取低息、无息、免息的方式贷款给公司,帮助公司发展。
三、政府在公司化過程中的政策
长期的计划经济和人为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造成了中国现在的二元经济格局。农民不但在经济上较为贫困,并且在人身权利上也与城市居民存在着现实的差距。这不但是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宪法基本要求的。现在政府已经开始强调三农问题的严峻性,开始着力进行反哺。很多学者提出将农业人口城镇化、城市化,开始一轮农民造城运动。可无论是将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城镇化,都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历史上的一些原因,农民一直是中国掌握知识文化较少的阶层。他们在农村辛勤劳作,进入城市后也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重体力劳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农为本”、“土地使命根子”的观点也使农民故土难离,长期的文化积淀使他们不会轻易离开自己的土地。而将土地换成金钱进入城市,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这不但是他们不愿意的,对城市来说也未必就是好事。为了统筹城乡和谐发展,政府应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由国家进行农业的科学研究,无偿提供给农户
根据我国现有的技术条件,无论对农村采取哪种模式,农村组织系统如何的完善,农村自己都无法从事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这不但是自身条件所限制,也是社会化大分工所决定的。为了早日对农业实行全面的现代化,国家将农业技术免费提供给农村的做法是十分经济、有效的。
(二)真正将权利交给农民
农村中有两个权利必须交给农民。
1、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不愿意加大对农地的投入原因之一,就是土地的所有权不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人愿意把资金投入到明天可能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上。政府只有把所有权交给农民,让他们放心的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得到对土地进一步投资的好处。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或低价的征收农民的土地,使农民获得土地上的一切权利。
2、村民的自治权。1984年后重建的乡镇两极基层组织存在种种弊端,党、政、经三套班子并存,级别平行。政府不甘心当只管农业的政府,仍多方插手企业、村务工作。造成了有利益得失大家都管,没有利益的事相互推诿扯皮。农民在这种层层管理的体制下根本无法真正的自治。只有实施公司化的结构,才能使农民真正自己当家作主。
3、村民自治制度。公司化农村虽然可以实现最大化的村民自治,但这种自治仍需要法律上的保护。实施村民自治的主要意图就在于在农村最基层实行直接民主。扩大村民的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社会自由。只有村民的自治民主而非政府领导下的民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如果没有法律约束,任由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村务进行干预,必然会损害到农民的利益。
四、结论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命脉,我国的农业经济模式已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只有改变落后的经济模式,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中国实际,走公司化、集团化道路。走公司化道路不仅是农业经济所要求的,也是农村村民自治的体现。村民自治通过公司化实现,公司化促进经济的发展。村民不但在公司化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在公司的组织带领之下发展了农村经济。从而解决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农问题”,促进农业经济和农村自治统一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开荫,贺雪峰.三农中国[M].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2、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王梦奎.中国中长期发展的重要问题[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