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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很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