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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时常处于或被弃用或被错用或被滥用的状态,究其根源,则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性质缺乏一个合理而精准的界定。为此,通过一体考虑宅基地使用权设立与收回,借鉴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理论与解除权理论,树立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合同观,从而最终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界定为一种私法上的行为——合同解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