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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已经成为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创新出了一系列的相关责任承担新形式。但是,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责任认定及执行等多方面的困境。为发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价值,实现司法适用的规范性和妥当性,应从完善修复责任承担、丰富环境修复方式、探索以修复为目标的诉前磋商机制和建立修复生态环境的长效监测机制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机制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