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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疫情防控背景下对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导致本就争议颇多的寻衅滋事罪在行为方式、主观要件和入罪标准上的认定再度不当扩大,须遵循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立足于教义学原理明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人们对在社会交往中不会受到不确定风险侵害的制度性信赖;主观要件是行为人在行为对象选择上不特定的随意的心态;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或者借用其他工具对不特定他人身体进行打击;入罪标准的不法程度是与保护法益相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