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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子银行体系的超常规发展和信用扩张,对经济和金融产生了很大影响,已经引起我国监管部门的重视。本文对影子银行体系做了简要介绍,梳理了影子银行体系对我国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产生的影响,认为加强影子银行监管,需要完善立法,创新金融工具,推进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完善危机处理机制。
[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 实体经济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2-0083-04
“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金融体系,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最早是由保罗·麦考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会议上提出的。它被用来概括那些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但业务却与传统的商业银行非常相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结构投资载体(SIV)等。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对“影子银行”尚无统一定义,但已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影子银行”体系通常缺乏审慎监管或受监管力度较弱,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二是影子银行体系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却行使着类似的信贷运作功能,包括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信用转换等。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并不依赖储户存款,而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受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此外,“影子银行”也不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没有存款准备金等要求。因此,“影子银行”倾向于无限扩大其经营风险的利益,往往拥有着比传统银行更迅速的增长速度,但同时也潜藏着更大的系统脆弱性,容易引发金融泡沫和金融市场的动荡。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组织架构
我国影子银行的起源可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初。随着传统银行市场化经营的推进,影子银行的雏形:信托公司、担保公司、民间金融也逐渐形成。其真正快速发展的时期为最近10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民间金融等金融形式呈井喷之势。
1 银行理财部门
我国的银行理财部门往往承担了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创新和分工协作,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业务之外的“表外业务”。2003年银行业改革之后,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推出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从而突破存贷比的限制,扩大银行的资金杠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部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证券化机构等非银行机构,才得以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客户、资金和项目资源,银行理财部门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
2 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公司具有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的功能以及在不同的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等有利条件,其在金融创新方面和影子银行是一致的,被认为是中国最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商业银行提前将不良贷款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大户和机构投资者,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履行了部分投资银行的职责。这与美国的房地产信贷证券化业务有类似之处。
3 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指从事非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多从事不易观测到的地下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以及其它地下金融组织。相对于一般民间融资活动,地下金融组织不注册,不纳税,不依据公开规则开展信用活动,而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甚至是高利贷等非法金融及融资活动,因此危害更大。
4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监管机构核准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它们一般不组织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这类机构相对来说能够处于监管之下,但目前监管的方式和规则仍存在诸多不足,监管相对较弱。
(二)主要金融工具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和各种证券化产品发展相对迟缓,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与国外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充当的影子银行角色与国外情形相比尚不突出,主要的金融工具是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贯通银行存款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市场、贷款市场、一级市场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桥梁。面对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银行自然会选择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使得存款仍然留在本系统内。银监会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
虽然国内投资基金类的金融工具与国外不能相比,但也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如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共有370多家,发行产品约1200余只,管理规模超过千亿元。
此外,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还包括如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直接融资机构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的影响,其通过自身的系统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这一现象在一些出口型中小企业繁荣的地方尤为明显。
此外,委托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之一,通常发生在相关企业之间,双方通常是商业伙伴或长期供应方与客户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要比银行更为全面。因此,通过影子银行系统,借贷活动可以运作得更为高效。
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增加货币政策调解难度
随着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提供的资金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越来越高,不仅改变了金融结构,更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首先,在经济繁荣时,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而在影子银行体系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危机时,会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导致信贷过度收缩,甚至导致“债务通缩”。其次,影子银行体系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如民间金融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 影子银行虽然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但却像商业银行一样具有货币创造的功能,并参与货币乘数的放大过程,这不仅使央行所能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为复杂,更缺乏可控性,从而削弱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中央银行应该重视影子银行的影响,在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充分考量和研究影子银行因素,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变化,进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调控体系。
(二)削弱金融的稳定性
影子银行体系充斥大量不受监管的资金,造成金融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一是影响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对传统金融体系资金融通功能和渠道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挤压。二是通过金融产品间接导致居民经济利益受损,因为储户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影子银行体系发行的金融产品,而这些理财产品中蕴藏着不小的风险。三是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监管之外,部分资金投资于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四是影子银行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我国多数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处于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一旦其金融产品出现风险,只能由直接利益相关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
(三)资金成本高企,抽空实业利润
影子银行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系统,其资金成本更高,资金更具逐利性质。对实体经济影响更大的是,很多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的资金再次放贷。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无法持续的。
(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商业银行和体制上的优势,从金融体系中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影子银行的渠道,高价把资金借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获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必然导致在市场中强者恒强,而弱者缺乏良好的生存空间。大型国企逐渐演变成影子银行,并可能通过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应充分考虑影子银行对宏观金融和经济活动的影响,制定有利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
(一)完善金融立法,优化法制环境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框架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而建立,对影子银行缺乏全面的界定和监管,亟需在银行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基金、民间金融、金融机构破产等方面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确相关制度安排以及规范性要求,对各类机构和产品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不应忽视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也应该重视其在小微企业资金融通中的地位。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者以参股的形式进入金融机构,尽量将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发展规范化;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定哪些民间金融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地下钱庄,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款等违法行为。
(二)深化金融工具创新,加强金融中介职能
任何金融创新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要处理好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展金融中介所起到的作用。在国外,影子银行体系要发挥其信用中介职能,通常需要经过贷款发起、贷款仓储、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ABS仓储、担保债务凭证(CDO)发行、ABS流通运转和批发融资等一系列步骤,各个环节由不同职能的影子银行进行严格的精细化、专业化分工。与之相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不是自由化过度,而是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管制较多,同时市场化发展过程中投机行为多于投资行为。因此,应一方面强调原始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影子银行的发展,加强金融中介发挥的作用。
(三)推进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信用风险
影子银行涉及主体较多,运用的金融工具也较为复杂,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存在难度。目前应构建包含影子银行在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同时开始设计微观的审慎监管方案。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并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系统的关联性:第一,要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体系,为宏观审慎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数据;第二,要尽快开发并完善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探索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及杠杆率的动态调节方法和策略。微观审慎监管应主要关注对于具体金融工具和交易流程合法合规性的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针对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工具的法规,促进和保护合法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二是把现在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的交易行为纳入政府的监管框架,明晰各监管部门相应的职责,提高监管部门对微观金融的监管效率,加强监管的力度;三是建立与之相应的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协作监管机制,使得政府的监管部门可以和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进行全方位高效的监管。
(四)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防范影子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我国需建立金融的危机处理机制,扩大风险防范的覆盖范畴,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使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联成有机整体,构建金融系统应急处置的高效网络,增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责任编辑:旷毵)
[关键词]影子银行 金融稳定 实体经济 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2-0083-04
“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金融体系,与传统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最早是由保罗·麦考利在2007年的美联储会议上提出的。它被用来概括那些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但业务却与传统的商业银行非常相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结构投资载体(SIV)等。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对“影子银行”尚无统一定义,但已形成两点共识,一是“影子银行”体系通常缺乏审慎监管或受监管力度较弱,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二是影子银行体系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却行使着类似的信贷运作功能,包括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信用转换等。
与传统的商业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并不依赖储户存款,而是通过发行债券或者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受中央银行的严格监管。此外,“影子银行”也不受巴塞尔协议的约束,没有存款准备金等要求。因此,“影子银行”倾向于无限扩大其经营风险的利益,往往拥有着比传统银行更迅速的增长速度,但同时也潜藏着更大的系统脆弱性,容易引发金融泡沫和金融市场的动荡。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一)组织架构
我国影子银行的起源可追溯至改革开放之初。随着传统银行市场化经营的推进,影子银行的雏形:信托公司、担保公司、民间金融也逐渐形成。其真正快速发展的时期为最近10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民间金融等金融形式呈井喷之势。
1 银行理财部门
我国的银行理财部门往往承担了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创新和分工协作,产生了大量游离于传统业务之外的“表外业务”。2003年银行业改革之后,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推出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从而突破存贷比的限制,扩大银行的资金杠杆。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部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其他证券化机构等非银行机构,才得以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客户、资金和项目资源,银行理财部门也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
2 信托公司
我国信托公司具有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领域的功能以及在不同的领域进行资源配置等有利条件,其在金融创新方面和影子银行是一致的,被认为是中国最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商业银行提前将不良贷款卖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又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大户和机构投资者,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履行了部分投资银行的职责。这与美国的房地产信贷证券化业务有类似之处。
3 民间金融
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指从事非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多从事不易观测到的地下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以及其它地下金融组织。相对于一般民间融资活动,地下金融组织不注册,不纳税,不依据公开规则开展信用活动,而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甚至是高利贷等非法金融及融资活动,因此危害更大。
4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监管机构核准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它们一般不组织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这类机构相对来说能够处于监管之下,但目前监管的方式和规则仍存在诸多不足,监管相对较弱。
(二)主要金融工具
与西方发达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和各种证券化产品发展相对迟缓,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金融工具与国外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充当的影子银行角色与国外情形相比尚不突出,主要的金融工具是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贯通银行存款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市场、贷款市场、一级市场等多个资本市场的桥梁。面对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银行自然会选择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使得存款仍然留在本系统内。银监会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年平均规模增长接近100%。截至2012年9月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6.73万亿元,比2011年末4.59万亿元增长近47%。
虽然国内投资基金类的金融工具与国外不能相比,但也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如私募股权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三季度,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共有370多家,发行产品约1200余只,管理规模超过千亿元。
此外,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还包括如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直接融资机构的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
二、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的影响,其通过自身的系统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这一现象在一些出口型中小企业繁荣的地方尤为明显。
此外,委托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金融工具之一,通常发生在相关企业之间,双方通常是商业伙伴或长期供应方与客户的关系,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了解要比银行更为全面。因此,通过影子银行系统,借贷活动可以运作得更为高效。
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增加货币政策调解难度
随着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其提供的资金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越来越高,不仅改变了金融结构,更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首先,在经济繁荣时,影子银行体系可能导致信贷过度扩张。而在影子银行体系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危机时,会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导致信贷过度收缩,甚至导致“债务通缩”。其次,影子银行体系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如民间金融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 影子银行虽然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但却像商业银行一样具有货币创造的功能,并参与货币乘数的放大过程,这不仅使央行所能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为复杂,更缺乏可控性,从而削弱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因此,中央银行应该重视影子银行的影响,在货币信贷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充分考量和研究影子银行因素,将影子银行系统纳入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变化,进而建立全方位的金融调控体系。
(二)削弱金融的稳定性
影子银行体系充斥大量不受监管的资金,造成金融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一是影响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对传统金融体系资金融通功能和渠道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挤压。二是通过金融产品间接导致居民经济利益受损,因为储户会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影子银行体系发行的金融产品,而这些理财产品中蕴藏着不小的风险。三是影子银行体系游离于监管之外,部分资金投资于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风险高回报的领域,并通过资产抵押以及股权持有等方式使更多的主体联系在一起,而一旦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这些主体也就形成了一个紧密相连的风险组合。四是影子银行存在较大的社会风险。我国多数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处于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一旦其金融产品出现风险,只能由直接利益相关的股东和债权人承担。
(三)资金成本高企,抽空实业利润
影子银行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系统,其资金成本更高,资金更具逐利性质。对实体经济影响更大的是,很多影子银行提供的资金流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的资金再次放贷。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无法持续的。
(四)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商业银行和体制上的优势,从金融体系中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影子银行的渠道,高价把资金借给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获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必然导致在市场中强者恒强,而弱者缺乏良好的生存空间。大型国企逐渐演变成影子银行,并可能通过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是相悖的。
三、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建议
应充分考虑影子银行对宏观金融和经济活动的影响,制定有利于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的政策。
(一)完善金融立法,优化法制环境
当前我国金融法律框架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而建立,对影子银行缺乏全面的界定和监管,亟需在银行理财产品、股权投资基金、民间金融、金融机构破产等方面加快法律法规建设步伐,明确相关制度安排以及规范性要求,对各类机构和产品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不应忽视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也应该重视其在小微企业资金融通中的地位。一方面要注重发挥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公司等准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者以参股的形式进入金融机构,尽量将银行体系外的资金发展规范化;另一方面要明确界定哪些民间金融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和地下钱庄,杜绝各类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款等违法行为。
(二)深化金融工具创新,加强金融中介职能
任何金融创新都存在一定风险,因此要处理好金融工具的创新与金融稳定的关系,合理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充分发展金融中介所起到的作用。在国外,影子银行体系要发挥其信用中介职能,通常需要经过贷款发起、贷款仓储、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ABS仓储、担保债务凭证(CDO)发行、ABS流通运转和批发融资等一系列步骤,各个环节由不同职能的影子银行进行严格的精细化、专业化分工。与之相比,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不是自由化过度,而是发展水平较低,金融管制较多,同时市场化发展过程中投机行为多于投资行为。因此,应一方面强调原始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稳步推进影子银行的发展,加强金融中介发挥的作用。
(三)推进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防范信用风险
影子银行涉及主体较多,运用的金融工具也较为复杂,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存在难度。目前应构建包含影子银行在内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同时开始设计微观的审慎监管方案。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并减少影子银行体系和商业银行系统的关联性:第一,要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体系,为宏观审慎分析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数据;第二,要尽快开发并完善宏观审慎的政策工具,探索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及杠杆率的动态调节方法和策略。微观审慎监管应主要关注对于具体金融工具和交易流程合法合规性的监管:一是尽快出台针对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创新金融工具的法规,促进和保护合法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二是把现在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的交易行为纳入政府的监管框架,明晰各监管部门相应的职责,提高监管部门对微观金融的监管效率,加强监管的力度;三是建立与之相应的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协作监管机制,使得政府的监管部门可以和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合作,进行全方位高效的监管。
(四)完善危机处理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防范影子银行出现系统性风险,我国需建立金融的危机处理机制,扩大风险防范的覆盖范畴,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体系,使各地区、各部门应急预案联成有机整体,构建金融系统应急处置的高效网络,增强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能力。
(责任编辑:旷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