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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债券是一种筹措资金的方式。在我国长久以来的融资方式都是利用我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市场在融资渠道中占的比例还是很低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对于金融市场的改革也逐渐的深入,并使得债券市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的一种,但是由于契约的不够完善、信息的不相称、有限责任制公司的内部特征,全面的削弱债券持有人的地位。通過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法律立法来维护持有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据此,本文从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及问题进行阐述,并对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立法;
0引言
近年来,各大公司的最高层利用权力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的事件越发的频繁,导致国外的研究人员都致力于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法律立法进行研究,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相比国外晚了20余年,鉴于是初步的探讨,在此方面的研究依旧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完善。由于债券市场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此的重视也逐步的提高。从对于国外有经验国家的借鉴来说,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无疑已经成为了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而我国经由初步探索在2005年之后发布的法律立法及相关规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推动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1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开始产生
1.1债券持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产生
一个公司的立法观念与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在古典资本主义国家,有政府对经济不能进行干预;在罗斯福新政中,要求政府对经济进行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干预;而后在凯恩斯的思想中转变成了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政策;就如当今的宏观调控一样,能够间接的达到保护第三方的目的,也就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现代化经济的高速发展,融资方式的多种多样,使得债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可观,由此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也成为了国家立法的重点关注。
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公司高层股东滥用权力的事件的增多,各国对此的立法也对应相关公司做出了修正,将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加入到了立法的修订中,不断的加强对公司高层及内部管理的监督,不断的完善对持有人的保护制度。
1.2债券持有人法律保护的基础
各方对此的研究学者从对于公司的法律以及债券的有效合同开始,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观念出发,可以分成公司高层对于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和合同中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依据经济学的投资理论而言,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对债券持有人承担信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用最优的原则去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去追求公司高层及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从合同法出发,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限定在合同中。相关学者认为,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从合同的解释中达到保护的作用;这样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司法部门可以利用解释发挥更大的作用,用此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目标。
2对于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2.1利用立法提高债券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我国目前债券市场上债券持有人的保护能力较低,利用立法来提高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债券投资人对于债券市场的不够了解,自我的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利用司法保护自己的成本很高。现在我国利用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在债券市场过多的干预会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甚至会侵害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比如在欧美等国,债券持有人通过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当然这也是司法程序效率提升产生的效果。因此,在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章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途径,提高效率的同时,减少干预。
2.2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债券发行款项
我国的条款中,大多数都是陈述性的,没有实际明确的限制。对于发行债券人的限制、对发行人所有权方面的限制,导致对于发行人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针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对于债券持有者的法律条款不够完善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债券的发行、发行人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及发行人的责任、义务,使得发行的业务更加规范化[2];从另一方面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3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产品进行统一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多方面的管理机制,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同,这也使得我国债券市场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即使是不同的债券产品,但是相关的法律特点是相同的,这就要求,针对我国不同的债券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出台对于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3]。用此对于不同的债券产品,提高债券持有者对于债券市场的积极性,让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空间不断的扩大。
2.4对债券公司进行立法评估等级
对于债券公司的信用问题进行评等级的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的出台是较晚的,对于这些公司的管理也不够严格。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于债券公司进行评定等级,利用等级加强对于债券公司的管理、监督,并且赋予债券持有人對于债券公司评定等级的资格。
3结语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起步、发展相对较晚,在各方面的法律政策也不够严明,很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近些年来,债券市场不断地高速发展,也将这些问题暴露了出来。由于是相关法律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是债券市场整体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支点。在债券市场中,一套健全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立法,不仅能够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还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调动公众对于债券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的进程、促进我国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完善这一体系对于我国债券市场而言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安义宽.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16,(07):34-36.
[2]吴晶.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15,9:15-17.
[3]李园园.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之法律问题研究——以负债代理成本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5:64-65.
作者简介:
王虹懿(1990~),女(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大学本科,2009-2013年贵州大学主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目前研修法律硕士,现主要从事投融资项目管理。
关键词: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立法;
0引言
近年来,各大公司的最高层利用权力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的事件越发的频繁,导致国外的研究人员都致力于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法律立法进行研究,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相比国外晚了20余年,鉴于是初步的探讨,在此方面的研究依旧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完善。由于债券市场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此的重视也逐步的提高。从对于国外有经验国家的借鉴来说,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无疑已经成为了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而我国经由初步探索在2005年之后发布的法律立法及相关规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推动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
1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开始产生
1.1债券持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产生
一个公司的立法观念与一个国家对于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在古典资本主义国家,有政府对经济不能进行干预;在罗斯福新政中,要求政府对经济进行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干预;而后在凯恩斯的思想中转变成了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政策;就如当今的宏观调控一样,能够间接的达到保护第三方的目的,也就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现代化经济的高速发展,融资方式的多种多样,使得债券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可观,由此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也成为了国家立法的重点关注。
随着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公司高层股东滥用权力的事件的增多,各国对此的立法也对应相关公司做出了修正,将对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加入到了立法的修订中,不断的加强对公司高层及内部管理的监督,不断的完善对持有人的保护制度。
1.2债券持有人法律保护的基础
各方对此的研究学者从对于公司的法律以及债券的有效合同开始,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观念出发,可以分成公司高层对于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和合同中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依据经济学的投资理论而言,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对债券持有人承担信用。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用最优的原则去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必须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去追求公司高层及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从合同法出发,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限定在合同中。相关学者认为,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以从合同的解释中达到保护的作用;这样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司法部门可以利用解释发挥更大的作用,用此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目标。
2对于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立法的意见与建议
2.1利用立法提高债券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我国目前债券市场上债券持有人的保护能力较低,利用立法来提高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十分必要的。鉴于债券投资人对于债券市场的不够了解,自我的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利用司法保护自己的成本很高。现在我国利用宏观调控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在债券市场过多的干预会影响债券市场的发展,甚至会侵害到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就比如在欧美等国,债券持有人通过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当然这也是司法程序效率提升产生的效果。因此,在我国,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规章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的自我保护途径,提高效率的同时,减少干预。
2.2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债券发行款项
我国的条款中,大多数都是陈述性的,没有实际明确的限制。对于发行债券人的限制、对发行人所有权方面的限制,导致对于发行人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针对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对于债券持有者的法律条款不够完善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债券的发行、发行人进行明确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发行公司及发行人的责任、义务,使得发行的业务更加规范化[2];从另一方面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2.3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产品进行统一持有人的利益保护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多方面的管理机制,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同,这也使得我国债券市场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即使是不同的债券产品,但是相关的法律特点是相同的,这就要求,针对我国不同的债券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出台对于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3]。用此对于不同的债券产品,提高债券持有者对于债券市场的积极性,让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空间不断的扩大。
2.4对债券公司进行立法评估等级
对于债券公司的信用问题进行评等级的相关法律体系,在我国的出台是较晚的,对于这些公司的管理也不够严格。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于债券公司进行评定等级,利用等级加强对于债券公司的管理、监督,并且赋予债券持有人對于债券公司评定等级的资格。
3结语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起步、发展相对较晚,在各方面的法律政策也不够严明,很不利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近些年来,债券市场不断地高速发展,也将这些问题暴露了出来。由于是相关法律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对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是债券市场整体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支点。在债券市场中,一套健全的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立法,不仅能够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还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调动公众对于债券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稳步发展的进程、促进我国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快完善这一体系对于我国债券市场而言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安义宽.论完善企业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16,(07):34-36.
[2]吴晶.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15,9:15-17.
[3]李园园.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之法律问题研究——以负债代理成本为视角[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5:64-65.
作者简介:
王虹懿(1990~),女(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大学本科,2009-2013年贵州大学主修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目前研修法律硕士,现主要从事投融资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