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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月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个人工作经历,就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免、抵、退”税税额计算过程及纳税申报做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