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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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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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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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用关系.另一个是为实现保护功能而预设的基础视角.数字化背景下兴起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不能简单通过既有部门法路径加以因应,需要建立更加复杂的超越自主管理的多元治理保护系统,尤其需要针对自主管理失灵进行体系改进和提升,包括加强和完善具体行为治理规范,在必要范围内引入有强度的积极管理和严厉的特殊法律责任等外部治理新机制.通过上述双重视角,才能够更加全面地认识这部新法的基础意义和独特作用,确保在该法的实施和解释中把握住其内核和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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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研究,理论界集中于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之间,忽略了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研究.以狭义概念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债权为前提,对于财产犯罪与计算机犯罪两种保护路径进行反思,得出应肯定计算犯罪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在计算机犯罪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在适用范围上更具周密性,在适用原则上更具优先性,但在入罪标准上存在保护的疏漏,即“违法所得数额”与“经济损失数额”的模糊性,与侵犯著作权罪中“非法经营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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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21到2021,中国共产党迎来建党百年的光辉时刻.回首百年历程,如何牢记使命、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当下,正在深入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不仅让我们了解了中国共产党奋斗百年路的艰辛与成就,更让我们懂得了启航新征程的重任与目标.为促使党史学习教育走心走深走实,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献礼,全省各级政协组织积极作为,创新搭建履职平台,开展了“委员读书恳谈会” “百名委员讲党史” “万名委员办实事”等一系列活动.
诉讼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三角诈骗方式,其实现不同于普通诈骗中受害人直接主动交付财物,故此,在该类犯罪既遂的认定上,存在“被害人交付说”“裁判做出说”“类型区分说”三种观点.本文立足于“裁判做出说”,认为诈骗罪中的“财物”理应包含财产性利益.不论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只要法院因受骗做出判决,无须被害人交付财物,行为人便获得了该财物的所有权,被害人也因此遭受损失,此时即可肯定诈骗罪的既遂.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必为同一人,也无须考虑行为人获取财产性利益时间的长短等事后情状.法院在判决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因为被害人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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