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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随着新规定的颁布,医疗纠纷必呈增加趋势.医学美容由于自身的行为学特点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将会相对较多.因此,如何防范医疗纠纷是摆在医学美容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医疗纠纷的防范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与同道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