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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因房屋拆迁引发的冲突不是发生,表面上看,导致拆迁冲突的原因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的不平衡,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征收人的矛盾心理因素。以房屋征收中出现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行政伦理学为研究视角,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利于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行政伦理 房屋征收 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更新速度的提高,需要大量的棚户区建设,但近年来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钉子户”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在房屋补偿标准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因征收而引发的“钉子户”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到底是被征收人补偿心理预期过高还是因为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之不公正行为所引发,一直以来,学术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的声音。本文章认为,被拆迁人矛盾心理因素是诱发部分“钉子户”抵制行为的根本原因。
二、矛盾心理原因
被拆迁人因棚户区居住环境差,房屋质量低,交通条件不方便,相关学者根据不同拆迁区域调查得出,绝大多数住户对拆迁的呼声很高。但是不同的拆迁片区又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抵制拆迁的现象,通过查阅论文及相关资料得出,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拆迁冲突事件最为多见。一方面,房屋征收给住户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心理上的相对丧失感和剥夺感,这种影响是金钱无法弥补的。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被赋予了情感的房屋,即使是两套相同面积大小、相同价格的房子,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一定具有相同的价值。根据查找相关资料发现,部分“钉子户”有着特殊的利益诉求,希望自己的非住宅部分可以换的拆迁“门面房”;希望“原拆原建”,誓死不离老祖宗留下的土地;希望可以得到一笔巨额装修赔偿款等等。这些因为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的固有生活工作圈,或因为装修布置曾经付出的智慧和劳动,所有这些都成为了房屋所有人对住宅主观价值构成的一部分,对于这些“钉子户”来说,自己的房屋是同等市场价值的其他住宅所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同时《征收条例》也明文规定“征收人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但是,《征收条例》及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细化“何为公平补偿?”“怎样参考被征收人的主观价值因素?”因此,部分被拆迁人为了获得高额的补偿费用以弥补即将失去自己住宅的相对剥夺感,一些人在房屋拆迁之前擅自增加房屋的面积,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更有甚者花钱雇人长期与开发商和政府对抗,导致公益性房屋征收因“钉子户”的存在不得改变项目的计划。
三、 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在房屋征收中,除了被征收人的矛盾心理因素导致房屋征收艰难进行,政府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拷问着政府拆迁的合法化。行政人员作为政府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实际上是面临一种选择的,内心是矛盾的。一方面是为了完成强拆任务,置被拆迁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于不顾,另一方面是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应该说内心是一种伦理困境的。因此,房屋征收中对于行政伦理的建设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共同努力。
1.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房屋征收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这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保障。对被征收人来说,补偿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对于征收补偿中既要按现实价值和将来可能增值的收益,同时又要兼顾分配正义。如果能将拆迁户眼前的、将来的利益考虑进去,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拆迁户的生存压力和负担自然就会减轻,“钉子户”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征收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下限并未将被征收者全部主观价值和征收导致的增值予以补偿,也未对征收导致的权利剥夺进行补偿。王玥博士认为:“就补偿方面来讲,住宅所有权人对拟征收住宅存在禀赋效应。对住宅所承载功能的效用评价决定了他们对住宅的主观价值。因此,在货币补偿中应在市场价格之上考虑住宅作为人格财产的主观价值,在实物补偿中需要提前做好调查工作,提供多种备选方案”。
2.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作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其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但絕大多数房屋征收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分配。因此,对于在征收中担有重要责任的政府行政人员必须赋予严格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公共行政所处的社会核心位置、和公共权力的作用,决定了行政人员应该有至高至善的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追求。在具体的工作生活中应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允许并鼓励公众参与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利用公共评价督促并激励自己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共管理人员。
3.多元治理为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能否发挥好协同效应,关键在于参与征收的治理间的协同作用决定,如果相互扯皮、相互拆台,就会造成整个房屋征收负外部性成本的增加,难以发挥好各治理主体应有的优势和水平,致使整个拆迁工作停滞不前,陷于一种“双输”的境地。
4.增强道德自律精神。很大一部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是房屋征收的直接受害者,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采取过分极端的行为进行反抗,更要坚决杜绝那种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大发横财的思想。被拆迁人要坚守道德自律的精神,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宋心然,《行政伦理学视野下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反思——以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实践为例》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年,第12期.
[2]叶剑平、田晨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缺陷与路径选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赵汇斌,《行政伦理学视角下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34期.
[4]徐桃,《对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伦理反思》, 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3期.
[5]颜毅艺、于立深、蔡宏伟、彭斌、方杲、鲁鹏宇、李成林、麻宝斌、朱振、王立,《 社会变迁中的利益、权利、权力和制度——透视城市拆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高飞、刘艳姣,《从行政伦理视角透视房屋强制拆迁背后的问题》,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4期.
[7]邹东升、冯清华,《当下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与出路》,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5353.
[9]中国政府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11-01/21/content_1790111.htm.
[10]王玥,《旧城改造中住宅被征收人受偿意愿研究——以行为经济学为视角》, 博士, 华中科技大学 ,2013年.
[11]陈力川,《协同治理思想的形成与实践》,科技中国,2006年,第12期.
关键词:行政伦理 房屋征收 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更新速度的提高,需要大量的棚户区建设,但近年来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钉子户”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在房屋补偿标准方面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因征收而引发的“钉子户”现象依然层出不穷。到底是被征收人补偿心理预期过高还是因为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之不公正行为所引发,一直以来,学术界从未停止过争论的声音。本文章认为,被拆迁人矛盾心理因素是诱发部分“钉子户”抵制行为的根本原因。
二、矛盾心理原因
被拆迁人因棚户区居住环境差,房屋质量低,交通条件不方便,相关学者根据不同拆迁区域调查得出,绝大多数住户对拆迁的呼声很高。但是不同的拆迁片区又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抵制拆迁的现象,通过查阅论文及相关资料得出,因拆迁补偿问题引发的拆迁冲突事件最为多见。一方面,房屋征收给住户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还有心理上的相对丧失感和剥夺感,这种影响是金钱无法弥补的。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被赋予了情感的房屋,即使是两套相同面积大小、相同价格的房子,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一定具有相同的价值。根据查找相关资料发现,部分“钉子户”有着特殊的利益诉求,希望自己的非住宅部分可以换的拆迁“门面房”;希望“原拆原建”,誓死不离老祖宗留下的土地;希望可以得到一笔巨额装修赔偿款等等。这些因为独特的区位优势形成的固有生活工作圈,或因为装修布置曾经付出的智慧和劳动,所有这些都成为了房屋所有人对住宅主观价值构成的一部分,对于这些“钉子户”来说,自己的房屋是同等市场价值的其他住宅所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应给予补偿”,同时《征收条例》也明文规定“征收人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但是,《征收条例》及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细化“何为公平补偿?”“怎样参考被征收人的主观价值因素?”因此,部分被拆迁人为了获得高额的补偿费用以弥补即将失去自己住宅的相对剥夺感,一些人在房屋拆迁之前擅自增加房屋的面积,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更有甚者花钱雇人长期与开发商和政府对抗,导致公益性房屋征收因“钉子户”的存在不得改变项目的计划。
三、 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
在房屋征收中,除了被征收人的矛盾心理因素导致房屋征收艰难进行,政府公共权力的异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拷问着政府拆迁的合法化。行政人员作为政府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实际上是面临一种选择的,内心是矛盾的。一方面是为了完成强拆任务,置被拆迁人的利益甚至生命于不顾,另一方面是受到良心和社会舆论的谴责,应该说内心是一种伦理困境的。因此,房屋征收中对于行政伦理的建设需要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共同努力。
1.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房屋征收要做到公平正义,首先要制定合理的征收补偿原则,这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制度保障。对被征收人来说,补偿是多方面的,有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对于征收补偿中既要按现实价值和将来可能增值的收益,同时又要兼顾分配正义。如果能将拆迁户眼前的、将来的利益考虑进去,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拆迁户的生存压力和负担自然就会减轻,“钉子户”存在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征收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下限并未将被征收者全部主观价值和征收导致的增值予以补偿,也未对征收导致的权利剥夺进行补偿。王玥博士认为:“就补偿方面来讲,住宅所有权人对拟征收住宅存在禀赋效应。对住宅所承载功能的效用评价决定了他们对住宅的主观价值。因此,在货币补偿中应在市场价格之上考虑住宅作为人格财产的主观价值,在实物补偿中需要提前做好调查工作,提供多种备选方案”。
2.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作为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其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但絕大多数房屋征收中蕴含着巨大的利益分配。因此,对于在征收中担有重要责任的政府行政人员必须赋予严格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公共行政所处的社会核心位置、和公共权力的作用,决定了行政人员应该有至高至善的道德愿望和道德理想追求。在具体的工作生活中应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允许并鼓励公众参与对自身行为的评价,利用公共评价督促并激励自己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共管理人员。
3.多元治理为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房屋征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能否发挥好协同效应,关键在于参与征收的治理间的协同作用决定,如果相互扯皮、相互拆台,就会造成整个房屋征收负外部性成本的增加,难以发挥好各治理主体应有的优势和水平,致使整个拆迁工作停滞不前,陷于一种“双输”的境地。
4.增强道德自律精神。很大一部分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是房屋征收的直接受害者,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采取过分极端的行为进行反抗,更要坚决杜绝那种借拆迁之机,漫天要价,大发横财的思想。被拆迁人要坚守道德自律的精神,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对自身的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宋心然,《行政伦理学视野下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反思——以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实践为例》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年,第12期.
[2]叶剑平、田晨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缺陷与路径选择》,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3]赵汇斌,《行政伦理学视角下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34期.
[4]徐桃,《对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伦理反思》, 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23期.
[5]颜毅艺、于立深、蔡宏伟、彭斌、方杲、鲁鹏宇、李成林、麻宝斌、朱振、王立,《 社会变迁中的利益、权利、权力和制度——透视城市拆迁》,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高飞、刘艳姣,《从行政伦理视角透视房屋强制拆迁背后的问题》,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24期.
[7]邹东升、冯清华,《当下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与出路》,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EB/OL]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5353.
[9]中国政府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B/OL].http://www.gov.cn/zwgk/2011-01/21/content_1790111.htm.
[10]王玥,《旧城改造中住宅被征收人受偿意愿研究——以行为经济学为视角》, 博士, 华中科技大学 ,2013年.
[11]陈力川,《协同治理思想的形成与实践》,科技中国,2006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