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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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一般理论分析
  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1.1.1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发展
  通说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出现是在德国,在德国魏玛共和时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耶律·纳克提出“单纯高权行政”一词,可谓是行政事实行为最早的萌芽。所谓“单纯高权行政”,是指与市政有关的房屋、街道、公园、水库等建筑技术方面的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用文字发行的劝导,如警察为避免车祸所发行宣导交通安全之指针、提供民众调解及法律咨询等有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此后,它超越了国界和法系,并经过许多法学家的不断锤炼,成为各国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概念下的一个重要分支被广泛研究。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最早于1983年在我国的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中由作者提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行行政目的,但并没有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定影响。
  1.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
  综合以上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认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应当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事公安行政管理,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为了达到相应的行政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有适法与非法的区别,并且同一连续的行政事实行为中适法与非法可能同时存在,如交通警察在路面执勤检查车辆时,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适法的行政事实行为,然而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出现为了取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辱骂、殴打的行为就属于非法行政事实行为。
  1.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与表现
  1.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指向为标准,可以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分为辅助型、沟通型和服务性三种基本类型。三种类型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是行政机关,即公安交管部门,但辅助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目的是为了对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法律行为的实施起到促进和辅助作用,与行政相对人不发生直接关系;沟通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是交管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联系;服务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则是体现在交管部门为社会公众主动提供服务时所表现出的各种实际行为,影响范围较大。
  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指向而言,辅助型具有单向性,沟通型具有双向性,服务型具有全面性。
  1.2.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表现
  在实务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均可纳入上文所述的三种类型中。具体表现在:
  ①辅助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在公安交管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为了提升执法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执法素质而采取的以部门文件下发以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的行为,如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等,以及队伍建设中上级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如执法规范化建设等。
  ②沟通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公安交管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均可归结在此类行为之内,包括路面执勤执法与事故处理工作,其中又涉及确认型行政事实行为、协调型行政事实行为和表意型行政事实行为等。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属于确认型行政事实行为,而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交管部门组织的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属于协调型行政事实行为,交通违章处罚则应属于表意型行政事实行为。
  ③服务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具体体现在面对社会展开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以及路况信息提示等。如法制宣传日,警营开放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道路交通预警,驾驶人审验到期提醒等,都属于面向全社会提供信息的范畴,具有公益性、奉献性、服务性。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与完善
  2.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公安交管部门的活动大部分属于事实行为。其主要有以下特點:
  ①程序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调整的内容之一。公安交管部门要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离不开行政事实行为。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需要若干独立的子行为、辅助行为才可完成,其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必不可少。如民警在路面执勤过程中,发现嫌疑车辆,需要对其进行盘问、侦查,确有违法行为的,有时还需要扣押车辆、牌照等,这些都是行政事实行为,都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规范。
  ②公共性。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行政事实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主旨就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在实施过程中,对公民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可以说,只要公民在道路上行动,就已经开始与公安交管部门发生了接触,公安交管部门的一些行政事实行为,如交通管制、车辆禁行等措施已然影响到了无数公民,已与公共利益戚戚相关。
  2.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实际主体,即执勤民警来进行的,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和部分利益的纠葛,执法过程中会存在态度粗暴、以罚代管、熟人优先等现象,在可以选择的多种执法手段中,更多的是使用处罚性或强制性手段而很少使用劝导、说服、指导等其他方法,直接导致人们想方设法去逃避处罚,而不是从守法方面去努力以避免违法从而不受到处罚,这样处罚的功能也被削弱。
  2.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完善
  ①完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事实行为的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执勤过程中的程序要求,严格规章制度,将程序合法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
  ②规范实施行政事实行为的实际主体,加强对实际主体的培训教育工作,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执法能力,让法制道德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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