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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尤其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侧重民事法律和以法典化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德国的法学教育也称得上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典型代表。高起点的法学教育,以通才为基本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及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统一的教育体制,都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