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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提高,自然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环境,《京都议定书》中分别创立了排放贸易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三机制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履约机制,对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本文以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运行为背景,介绍了该机制的含义、运行规则以及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关键字:清洁发展机制;机构设置;运行规则;意义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含义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合作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过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的创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仅大大削减了减排成本,而且也使其履行了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得到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核证减排量是清洁发展机制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是指执行理事会向国内项目开发者签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核查证实过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模式
第一,单边模式。单边模式是指在没有发达国家参加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国内独立运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后产生的减排量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选择自行存储或出售。
第二,双边模式。双边模式是目前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最常采用的模式,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签订合同,规定由发达国家出资并且提供技术,项目最后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需出售给发达国家。
第三,多边模式。多变模式主要是指由若干个发达国家缔约方投资组建碳基金,碳基金以投资者的名义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前签订合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后发达国家缔约方再根据对碳基金的投资比例获取相应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第四,混合模式。混合模式是指将以上介绍的三种模式以不同的形式组合起来,适宜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合作项目。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机构设置
(一)缔约方大会
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当对公约以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做定期的审议,并且有权利做出决定以维护和推进公约的履行。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缔约方大会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拥有最高管辖权的地位。
(二)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的成员由《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中的10名成员组成,且均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任务有审核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基准线、方法论、监测计划,向项目参与方发放CER等。
(三)指定经营实体
指定经营实体是指由执行理事会的认证,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核查核证的机构,其任务是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审议项目活动,核查核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前一阶段的审查和后一阶段的核查核证不得聘请相同的指定经营实体。
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规则
(一)项目的开发和设计
项目发起人需要根据执行理事会的相关标准,自行完成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完成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目的、资金的来源、技术的转让方式、对于基准线和方法论的选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监测计划等。
(二)项目的审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查批准需要经过国内和国际双重程序。在国内,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发起人应向我国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随附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发改委在收到申请后,委托相关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给予注册。
项目通过国内审查后,还要通过制定经营实体的审定。这一道程序极其重要,主要是为了确保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符合参与双方的自愿性、基准方法和监测计划的合理性、项目的额外性等要求。
(三)项目的登记注册
指定经营实体还负责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登记注册。只要参与项目的任一缔约方或执行理事会中3名以上成员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提出重新审评,那么从执行理事会在收到登记申请时开始计算,8周后视为该项目自动通过登记注册。
(四)项目的核查和核证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在注册登记开始实施后,项目参与方就应当根据规定,收集和保存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所有数据和检测记录,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聘请另一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温室气体减少情况进行核实。指定经营实体经过核查后提出书面保证,证明该项目在这段时间内确实有所成效,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五)签发CER
最后一个階段是指定经营实体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检查报告并提出颁发经核证的减排量的申请。签发CER的申请获得到批准的条件是,在执行理事会收到申请的15天内没有参与项目的任一缔约方或执行理事中3名义上成员要求重新审评。
五、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在经济方面,清洁发展机制带动了我国地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为企业带来商机,使我国企业获得大量资金上的支持和先进环保技术的转让,解决了我国企业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不能兼顾的矛盾,既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又使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国内企业用最少的自然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设立也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国家可以将这部分税收用于经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使国内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在社会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了就业,由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起步较晚,需要培养大量专业领域的人才推动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前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根据统计,我国大部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基本建立在云南、四川、内蒙古、甘肃等地,而这些地方恰恰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清洁发展机制正好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当地财政创收,改善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最小了与东南沿海地区的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在环境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也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相对落后,很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水土流失、干旱、洪涝、酸雨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改善我国整体空气质量水平、自然生态系统循环和人民的生存环境状况。
参考文献:
[1]郑照宁,潘韬,刘德顺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先进能源技术转让[ J ].节能与环保, 2003 (6):16 - 20.
[2]宋彦勤,李俊峰,王仲颖,等.清洁发展机制及项目实施介绍[ J ].中国能源, 2005 (2) : 10 - 18.
[3]肖慈方, 王洪雅. 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低效利用与对策分析[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2009(8): 214-217.
[4]常纪文.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9: 241-236.
[5]林黎.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及问题[J]. 城市发展研究, 2010(2):68-70.
作者简介:岳一凡 ,籍贯:北京,上海大学法学院09级 法律硕士。
关键字:清洁发展机制;机构设置;运行规则;意义
一、清洁发展机制的含义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合作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通过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用于履行其在《公约》项下的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的创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仅大大削减了减排成本,而且也使其履行了减排义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得到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核证减排量是清洁发展机制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是指执行理事会向国内项目开发者签发的经过指定经营实体核查证实过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模式
第一,单边模式。单边模式是指在没有发达国家参加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其国内独立运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后产生的减排量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选择自行存储或出售。
第二,双边模式。双边模式是目前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最常采用的模式,是指发达国家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签订合同,规定由发达国家出资并且提供技术,项目最后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需出售给发达国家。
第三,多边模式。多变模式主要是指由若干个发达国家缔约方投资组建碳基金,碳基金以投资者的名义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前签订合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后发达国家缔约方再根据对碳基金的投资比例获取相应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第四,混合模式。混合模式是指将以上介绍的三种模式以不同的形式组合起来,适宜于投资规模较大的合作项目。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机构设置
(一)缔约方大会
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缔约方大会是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当对公约以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做定期的审议,并且有权利做出决定以维护和推进公约的履行。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缔约方大会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拥有最高管辖权的地位。
(二)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的成员由《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中的10名成员组成,且均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并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任务有审核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基准线、方法论、监测计划,向项目参与方发放CER等。
(三)指定经营实体
指定经营实体是指由执行理事会的认证,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行核查核证的机构,其任务是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审议项目活动,核查核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前一阶段的审查和后一阶段的核查核证不得聘请相同的指定经营实体。
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运行规则
(一)项目的开发和设计
项目发起人需要根据执行理事会的相关标准,自行完成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完成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目的、资金的来源、技术的转让方式、对于基准线和方法论的选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监测计划等。
(二)项目的审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审查批准需要经过国内和国际双重程序。在国内,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发起人应向我国发改委提出申请并随附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发改委在收到申请后,委托相关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给予注册。
项目通过国内审查后,还要通过制定经营实体的审定。这一道程序极其重要,主要是为了确保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符合参与双方的自愿性、基准方法和监测计划的合理性、项目的额外性等要求。
(三)项目的登记注册
指定经营实体还负责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登记注册。只要参与项目的任一缔约方或执行理事会中3名以上成员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没有提出重新审评,那么从执行理事会在收到登记申请时开始计算,8周后视为该项目自动通过登记注册。
(四)项目的核查和核证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在注册登记开始实施后,项目参与方就应当根据规定,收集和保存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所有数据和检测记录,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聘请另一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温室气体减少情况进行核实。指定经营实体经过核查后提出书面保证,证明该项目在这段时间内确实有所成效,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五)签发CER
最后一个階段是指定经营实体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检查报告并提出颁发经核证的减排量的申请。签发CER的申请获得到批准的条件是,在执行理事会收到申请的15天内没有参与项目的任一缔约方或执行理事中3名义上成员要求重新审评。
五、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在经济方面,清洁发展机制带动了我国地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为企业带来商机,使我国企业获得大量资金上的支持和先进环保技术的转让,解决了我国企业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不能兼顾的矛盾,既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又使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国内企业用最少的自然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设立也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国家可以将这部分税收用于经济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使国内企业在良好的环境下健康快速的发展。
在社会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促进了就业,由于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起步较晚,需要培养大量专业领域的人才推动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前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根据统计,我国大部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基本建立在云南、四川、内蒙古、甘肃等地,而这些地方恰恰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清洁发展机制正好推动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当地财政创收,改善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局面,最小了与东南沿海地区的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团结。
在环境方面,清洁发展机制也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相对落后,很多企业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水土流失、干旱、洪涝、酸雨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对环境的破坏,改善我国整体空气质量水平、自然生态系统循环和人民的生存环境状况。
参考文献:
[1]郑照宁,潘韬,刘德顺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先进能源技术转让[ J ].节能与环保, 2003 (6):16 - 20.
[2]宋彦勤,李俊峰,王仲颖,等.清洁发展机制及项目实施介绍[ J ].中国能源, 2005 (2) : 10 - 18.
[3]肖慈方, 王洪雅. 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低效利用与对策分析[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2009(8): 214-217.
[4]常纪文.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9: 241-236.
[5]林黎. 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及问题[J]. 城市发展研究, 2010(2):68-70.
作者简介:岳一凡 ,籍贯:北京,上海大学法学院09级 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