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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某年秋,我国湖南某出口公司与往来多年的客户签订了一项商品合同,交货条件为当年11月至次年6月,每月按等量装运货物X万条,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有关品名、规格、单价、总金额和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件规定:“最迟装运期为6月30日,分数批装运。”该出口公司除了11、12月按照合同规定等量装出第一、二批货物外,于次年1月底和2月底分别将一、二季度应装数量一批装船,并分别制单向我银行议付。我银行向开证行索汇,开证行审核单据认可无误。客户收到装船通知后,发现第三批和第四批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