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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定位问题,不能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而应从我国"四权分设"、"一权带三权"的格局来考察,并应当注意把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区别开来.在认识检察机关双重属性问题上,应注意"检察一体化"与"行政一体化"的区别、检察机关的部分司法属性与审判机关司法性质的区别.在把握检察改革和"三个效果"的关系时,必须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须在法律的框架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