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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之后,我国的票据业务将全面迈入电子化时代。在电子票据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也将逐渐暴露。本文通过对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监管制度的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概况
1.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概念
互联网理财,是投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手机APP、网站等各类互联网渠道获取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理财方式。本质上来讲,互联网理财就是线下传统理财的一种延伸,线下理财的各类产品或者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高效、便捷的渠道推向大众,互联网理财已逐步渗透至各类传统金融业务,例如:融资租赁、基金代销、票据理财等等。其中,互联网票据理财的运作模式是融资方以票据作为质押物或进行收益权转让,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向投资者融资,票据到期后以银行或付款企业兑付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票据多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主。从物理形态上,这些票据可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纸质票据是传统的票据介质,电子票据是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以数据形式将票据信息存储与计算机系统当中的新兴票据介质。
因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概念可概括为融资方将电子票据作为质押物或进行收益权转让,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各类渠道向投资者发布融资需求,以解决融资方资金需求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理财方式。
2.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发展状况
与传统金融机构线下办理票据贴现的人力、时间等成本相比,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凭借其跨区域、便捷高效的优势,在最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2014年国内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还不足30家,如今的数量已增长了10倍,达到300多家。伴随着金融科技和市场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当中;同时,传统银行也积极借鉴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模式,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从2015年便推出了依托于该行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的票据综合服务。
互联网票据理财初期多以纸质票据质押融资为主,随后电子票据才逐步被纳入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范畴。之所以产生上述现状的重要原因在于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尽管早在2009年,我国已开始经办电子票据业务,但直到2013年企业签发电子票据在整个票据签发量中占比还不足10%,到2016年才达到47%,在票据整体业务的比重基本实现了半壁江山。但从2016年至今,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速度尤为迅猛,尤其是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之后,我国的票据业务将全面迈入电子化时代。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将成为未来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经营重点,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互联网纸质票据理财业务规模将会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将是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业务。
二、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与监管制度不足
1.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
与纸票理财相比,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可凭借电子票据系统实时查询票据背书情况、是否被抵押等,具备信息透明的优势,基本杜绝了假票、瑕疵票以及克隆背书等操作风险,但仍存在不容忽视风险隐患。
(1)互联网平台风险管理水平不高
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属新兴业态,尤其是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起步较晚,各类互联网平台资质参差不齐,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风险管理能力显著较弱,风险控制流程不健全。一旦出现因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势必会直接传导投资者,从而使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同时,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操作风险意识,极易出现因从业人员技能不过关,操作流程不完善,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
(2)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不对称
尽管电子票据极大的提高了票据业务的信息透明度,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实施对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全流程跟踪,也使得电子票据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们实时查询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相关信息。但对于部分融资者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和财务指标等信息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需要由互联网平台进行披露,在此其披露的信息中难免会出现缺失和不完整,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们难以全面的审视和判断电子票据理财产品的真实风险状况。
(3)电子票据理财产品设计不合规
互联网平台现行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每个理财产品一般会有众多的投资者。在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个投资者投资基于同一张电子票据设计的理财产品,若采用电子票据质押的模式,会出现多个质权。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不可分性,上述设计模式存在与此相悖的嫌疑。但我国《物权法》第217条对转质效力的认可,实际上间接认可了一物多质的效力。因此,在设计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产品时极易出现不合规的风险。
2.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监管制度不足
(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使得从事互联网电子理财业务的平台缺乏法律约束。不仅如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甚至还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从其承载权利的媒介电子票据为例,现行的《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基于纸质票据制定的,从票据的书面签章到交付等操作环节均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票据,因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具体实践中会在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2)现行的监管体制不完善
互联网理财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使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但从事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平台及公司的性质不是金融机构,多为一般的企业法人,因此投融资主体所形成的民事关系不是金融关系,不受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参照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暂无法明确的将互联网理财业务划分为某类金融行业。而且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缺少以行为监管为理念的规范和干预措施。
三、完善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
明确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监管的前提,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明确监管主体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首要环节。为了确保监管主体能够顺利落实相关职责,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职责予以明确。建议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互联网电子票据业务监管,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业务管理办法。
2.需遵循互联网金融特性的监管理念
依托于百万亿级别票据市场的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必将伴随金融工具和服务模式的创新,体现出活跃程度更强,资产规模更大的特性,业务关联度更加复杂的特性,这些都监管手段和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果忽視了这些互联网金融特性,那么由此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适应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发展的需要,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监管。
3.强化互联网平台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凡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必将关闭停业。因此,凡是从事互联网电子理财的平台和公司都要深入学习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提高平台运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4.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协调与管理,加大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的宣传与教育;从而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与缺乏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俄劣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者单位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数据分析中心)
一、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概况
1.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概念
互联网理财,是投资者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手机APP、网站等各类互联网渠道获取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从而获取投资收益的理财方式。本质上来讲,互联网理财就是线下传统理财的一种延伸,线下理财的各类产品或者理财服务通过互联网高效、便捷的渠道推向大众,互联网理财已逐步渗透至各类传统金融业务,例如:融资租赁、基金代销、票据理财等等。其中,互联网票据理财的运作模式是融资方以票据作为质押物或进行收益权转让,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向投资者融资,票据到期后以银行或付款企业兑付的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票据多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为主。从物理形态上,这些票据可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纸质票据是传统的票据介质,电子票据是伴随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以数据形式将票据信息存储与计算机系统当中的新兴票据介质。
因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概念可概括为融资方将电子票据作为质押物或进行收益权转让,借助互联网平台的各类渠道向投资者发布融资需求,以解决融资方资金需求同时为投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理财方式。
2.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发展状况
与传统金融机构线下办理票据贴现的人力、时间等成本相比,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凭借其跨区域、便捷高效的优势,在最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2014年国内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还不足30家,如今的数量已增长了10倍,达到300多家。伴随着金融科技和市场创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身到互联网票据理财业务当中;同时,传统银行也积极借鉴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模式,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从2015年便推出了依托于该行票据电子化交易平台的票据综合服务。
互联网票据理财初期多以纸质票据质押融资为主,随后电子票据才逐步被纳入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范畴。之所以产生上述现状的重要原因在于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尽管早在2009年,我国已开始经办电子票据业务,但直到2013年企业签发电子票据在整个票据签发量中占比还不足10%,到2016年才达到47%,在票据整体业务的比重基本实现了半壁江山。但从2016年至今,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速度尤为迅猛,尤其是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之后,我国的票据业务将全面迈入电子化时代。这意味着电子票据将成为未来互联网票据理财平台的经营重点,互联网票据理财的经营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的互联网纸质票据理财业务规模将会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将是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业务。
二、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与监管制度不足
1.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风险隐患
与纸票理财相比,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可凭借电子票据系统实时查询票据背书情况、是否被抵押等,具备信息透明的优势,基本杜绝了假票、瑕疵票以及克隆背书等操作风险,但仍存在不容忽视风险隐患。
(1)互联网平台风险管理水平不高
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属新兴业态,尤其是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起步较晚,各类互联网平台资质参差不齐,与传统商业银行相比,风险管理能力显著较弱,风险控制流程不健全。一旦出现因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势必会直接传导投资者,从而使投资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损失。同时,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缺乏必备的操作风险意识,极易出现因从业人员技能不过关,操作流程不完善,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
(2)互联网平台信息披露不对称
尽管电子票据极大的提高了票据业务的信息透明度,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实施对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全流程跟踪,也使得电子票据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们实时查询抵押物或质押物的相关信息。但对于部分融资者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和财务指标等信息缺乏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一般需要由互联网平台进行披露,在此其披露的信息中难免会出现缺失和不完整,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们难以全面的审视和判断电子票据理财产品的真实风险状况。
(3)电子票据理财产品设计不合规
互联网平台现行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每个理财产品一般会有众多的投资者。在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产品的设计过程中,经常出现多个投资者投资基于同一张电子票据设计的理财产品,若采用电子票据质押的模式,会出现多个质权。但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具有不可分性,上述设计模式存在与此相悖的嫌疑。但我国《物权法》第217条对转质效力的认可,实际上间接认可了一物多质的效力。因此,在设计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产品时极易出现不合规的风险。
2.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监管制度不足
(1)缺乏健全的法律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使得从事互联网电子理财业务的平台缺乏法律约束。不仅如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甚至还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从其承载权利的媒介电子票据为例,现行的《票据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是基于纸质票据制定的,从票据的书面签章到交付等操作环节均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票据,因此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的具体实践中会在存在诸多法律障碍。
(2)现行的监管体制不完善
互联网理财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有机结合,使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但从事互联网理财业务的平台及公司的性质不是金融机构,多为一般的企业法人,因此投融资主体所形成的民事关系不是金融关系,不受现有的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参照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暂无法明确的将互联网理财业务划分为某类金融行业。而且在实际的监管过程中,缺少以行为监管为理念的规范和干预措施。
三、完善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监管制度的对策建议
1.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
明确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监管的前提,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明确监管主体也是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首要环节。为了确保监管主体能够顺利落实相关职责,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职责予以明确。建议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互联网电子票据业务监管,研究并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和业务管理办法。
2.需遵循互联网金融特性的监管理念
依托于百万亿级别票据市场的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必将伴随金融工具和服务模式的创新,体现出活跃程度更强,资产规模更大的特性,业务关联度更加复杂的特性,这些都监管手段和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如果忽視了这些互联网金融特性,那么由此设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就不能适应互联网电子票据理财发展的需要,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监管。
3.强化互联网平台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的逐步落实,凡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必将关闭停业。因此,凡是从事互联网电子理财的平台和公司都要深入学习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建立专业化的业务团队,提高平台运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断强化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4.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和作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协调与管理,加大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的宣传与教育;从而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与缺乏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俄劣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者单位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数据分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