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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都有隐私。然而越是试图隐瞒,人们越是感兴趣。名人的隐私就是这样一种“公共消费品”,虽让名人们头疼,却让民众们兴奋。在美国,也有不少报社靠撰写名人的八卦和情色绯闻迅速发展。有些敬业的记者更是“越过了界”,最终被不堪其扰的名人们告上了法庭。
被偷拍的前第一夫人
发生在1973年的加莱拉诉奥纳西斯案(Galella v. Onassis)的两位主角都不是凡人。原告加莱拉是一名“自由摄影人”,被誉为全球狗仔的先驱,开创了穷追不舍的“狗仔文化”。被告奥纳西斯更不是普通人。她改嫁前原名杰奎林·肯尼迪,后来改姓奥纳西斯。看过电影《第一夫人》的朋友都知道,她是被刺的总统约翰·肯尼迪的遗孀,后改嫁船王亚里士多德·奥纳西斯。虽然改嫁船王,但她仍然受到美国特工的保护——因为她负责抚养约翰·肯尼迪总统的两个孩子。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至6节的规定,被刺杀或意外死亡的总统未满18岁的子女,将由美国特工进行保护。
奥纳西斯夫人除了是总统遗孀外,还是一位深受国民关注的名人。她美艳大方、楚楚动人。在肯尼迪总统被刺后,不久她又带着总统的两个孩子约翰和卡罗琳嫁入豪门。因此全国的民众和媒体都不肯放过她和她的孩子。加莱拉就是对他们进行“围追堵截”的记者之一。当小约翰在中央公园骑自行车时,他会突然跳进骑车道,迎面拍摄照片。当卡罗琳在学校打网球时,他也会偷偷潜入校园,拍下她打球的身姿。为了达到靠近奥纳西斯一家的目的,加莱拉不择手段。他贿赂公寓、餐馆和夜总会的看门人,并与奥纳西斯的家庭佣人调情、套近乎,以了解奥纳西斯夫人和孩子们的动向。当他们去剧场看戏时,他甚至会买通剧组给他安排一个小角色,让他在舞台上拿相机向观众席拍照。当奥纳西斯一家出海度假时,他租下摩托艇,全程跟拍。这一切自然引起了特工们的警惕。在加莱拉又一次突然跳到小约翰面前进行拍照时,在一旁保护的特工抓住了他。当天是1969 年9月24日,加莱拉躲在奥纳西斯的寓所门外,等待按下快门的时机。门一开,他拍到了她与小约翰,但同时,她也发现了他,并说道:“噢,又是你!”随后,她大声呼唤着特工:“特工先生,砸碎他的相机!”
之后的情节不难想象。一名特工阻止加莱拉继续拍照,他正要溜之大吉之际,又有两名特工追赶上来,企图没收他的胶卷。中途,他机智地把相机和胶卷藏了起来,最后被特工押上车并送进了警局。不过,当他们把加莱拉送到法院,提请拘留和逮捕时,地方法院却宣布他无罪。于是,加莱拉反而“得理不饶人”,他向州法院起诉了特工人员和奥纳西斯夫人。他表示,这次错误的逮捕行为是根据奥纳西斯夫人的命令进行的,构成了对他商业行为的非法干涉。他要求法院支持他进行采访和拍照的行为。
本案一直诉至联邦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庭上,奥纳西斯夫人表现得落落大方。她否认对特工下过什么指示。她说,如果她要求特工们采取行动,加莱拉根本不可能活跃到现在。对近乎疯狂的跟踪和拍照,她已经最大限度地加以配合。然而,加莱拉变本加厉,不但偷拍,有时甚至会故意对她和孩子们进行惊吓,来拍他们受惊的表情。有时,他开着车紧紧跟着她和孩子们,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出现车祸。他侵入校园的行为,也随时威胁着孩子们游泳、滑冰和骑马时的安全。奥纳西斯夫人随后提出了反诉,指控加莱拉侵犯了隐私权,给她造成了骚扰和精神伤害。
法庭衡量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分量
经过六个星期的审判,法院最终驳回了加莱拉的诉求,并给予被告和孩子们一项保护令。这项保护令的内容是:(一)加莱拉不得监视或跟踪被告及其子女;(二)加莱拉不得接近被告人或者其子女住所100码以内或者距儿童学校100码以内或距儿童75码以内或被告50码以内;(三)加莱拉不得利用被告人或者其子女的姓名、肖像或者照片做广告;(四)除通过委托代理人外,加莱拉也不得试图与被告人或者其子女沟通。
主审本案的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每个人有合理的隐私和免受骚扰的期望。虽然奥纳西斯夫人被合理地认定为公众人物,因此受到了新闻报道。但是,加莱拉先生的行动远远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合理范围。我们要衡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公众知悉奥纳西斯夫人及其子女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正面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加莱拉先生及其同行的持续监视,对于奥纳西斯夫人及其子女产生的侵扰。进行比较之后,法庭认为,加莱拉先生对于奥纳西斯夫人(她已经不再是第一夫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侵扰,不应该得到支持。”
其实,这位加莱拉先生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他咄咄逼人的镜头背后,是一般民众对于名人生活的好奇向往。这一需求推高了名人照片的价格。戴安娜王妃拥抱多迪·法耶德的照片就曾以300多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越来越多的网站、杂志和电视节目按分钟计费雇佣“自由摄影师”来挖八卦。据估算,就靠挖名人隐私,每年营收都可以达到30亿美元。因此,越来越多狗仔队“铤而走险”,不顾一切地追踪名人们的隐私。
因此,加莱拉并没有把法庭的禁令当回事。“她当然赢了,因为她有一个肯尼迪总统任命的法官。”加莱拉回忆说。他故伎重演,因而被二度告上法庭。他向法官承认自己违反了禁令,“我打破禁令是因为这对于拍照来说是不切实际的,会有人挡在中间。”加莱拉振振有词道。而且,加莱拉还称,他曾经拍过许多美丽的照片。其中最著名的是那张“头发吹散的杰姬”。
这张照片上的微笑被人形容为“蒙娜丽莎式的”笑容。当时,加莱拉跟踪奥纳西斯离开住处,当她走上麦迪逊大街时,他跳上一辆出租车,躲在后座继续跟踪。司机按了一下喇叭,她一回头正巧被抓拍到。“这是最好的笑容,眼睛和嘴唇才刚开始微笑,其中蕴含着未来。当你看到牙齿的时候,一切就太迟了。”加莱拉描述道。他深信,奥纳西斯虽然与他两次对簿公堂,其实心底里还是很喜欢被他追逐拍照。“我觉得她不生我的气,她喜欢我拍的照片。”加莱拉坚信,奥纳西斯说要“砸碎他的相機”,主要是护子心切,不想让他过早曝光在公众面前。
无论加莱拉如何说,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他的判决。联邦地方法院认定他构成了隐私权侵害、蓄意精神伤害、身体伤害、骚扰等侵权行为,并核发了禁止靠近的保护令状。那三位联邦特工的行为,虽然给加莱拉造成了些皮肉之苦,但那是在执行勤务,其行为属于公务授权范围内,因而得以免责。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
就在判决作出的同一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尊重个人隐私”的报告中指出:“那些藏在盥洗室中的摄像机,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它压抑着人们,使人们丧失责任心,迫使人们由于恐惧而趋于同一。”但是,人们也提出,某些人由于属于公众人物,因而暂时地应当免受隐私权的保护。例如,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定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他们应当生活在新闻报道之下,因为公众有知晓其工作与生活的权利。
1967年,巴茨案进一步提出了公众人物和公众形象的概念。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和“皇亲国戚”。还有某些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但由于偶然事件介入其中,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的人,都可以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因为其公众形象而获得利益,因其知名度而获得相当影响力,同时,他们生活在聚光灯下,其隐私权相应受到克减。
在加莱拉诉奥纳西斯案中,史密斯法官进一步分析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他说,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同于普通人,首先,是因为公众的兴趣。公众人物有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因此其隐私保护形式和力度可能不同于普通人。其次,是因为公众人物的生活与公共利益相关。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一些重要官员,如总统、国务卿和大使,他们的私生活本身就具备公共属性。
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确实,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是受限的。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但是,这个倾斜可能也要有一定的限度。”首先,要区分奥纳西斯夫人一家的私生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很显然,他们不是公共官员,也不再是公共官员的家人,他們的公众属性更多的是与富豪名媛、绯闻八卦相关,而与公共利益不那么相关。
其次,史密斯法官提出,公民确实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也要进行区分,按其内容划分为政务相关知情权、社会事务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知情权。第一项知情权,指向的是对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知晓权;第二项知情权,是因指向作为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规则与情势的知晓权利;第三项知情权,则是对于公众人物、公共事件、基本常识的知情权。这三类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也应该是不同的。对于奥纳西斯而言,由于她不再是第一夫人,而更像是明星、名流,她的绯闻、行踪是普通民众广泛谈论的话题——虽然不属于隐私,但也并不是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公示的事项。因此,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较弱的克制干预,和对奥纳西斯私生活及其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保护之间,法庭选择了后者,让狗仔队的镜头远离他们的生活,保持一个合适的距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被偷拍的前第一夫人
发生在1973年的加莱拉诉奥纳西斯案(Galella v. Onassis)的两位主角都不是凡人。原告加莱拉是一名“自由摄影人”,被誉为全球狗仔的先驱,开创了穷追不舍的“狗仔文化”。被告奥纳西斯更不是普通人。她改嫁前原名杰奎林·肯尼迪,后来改姓奥纳西斯。看过电影《第一夫人》的朋友都知道,她是被刺的总统约翰·肯尼迪的遗孀,后改嫁船王亚里士多德·奥纳西斯。虽然改嫁船王,但她仍然受到美国特工的保护——因为她负责抚养约翰·肯尼迪总统的两个孩子。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至6节的规定,被刺杀或意外死亡的总统未满18岁的子女,将由美国特工进行保护。
奥纳西斯夫人除了是总统遗孀外,还是一位深受国民关注的名人。她美艳大方、楚楚动人。在肯尼迪总统被刺后,不久她又带着总统的两个孩子约翰和卡罗琳嫁入豪门。因此全国的民众和媒体都不肯放过她和她的孩子。加莱拉就是对他们进行“围追堵截”的记者之一。当小约翰在中央公园骑自行车时,他会突然跳进骑车道,迎面拍摄照片。当卡罗琳在学校打网球时,他也会偷偷潜入校园,拍下她打球的身姿。为了达到靠近奥纳西斯一家的目的,加莱拉不择手段。他贿赂公寓、餐馆和夜总会的看门人,并与奥纳西斯的家庭佣人调情、套近乎,以了解奥纳西斯夫人和孩子们的动向。当他们去剧场看戏时,他甚至会买通剧组给他安排一个小角色,让他在舞台上拿相机向观众席拍照。当奥纳西斯一家出海度假时,他租下摩托艇,全程跟拍。这一切自然引起了特工们的警惕。在加莱拉又一次突然跳到小约翰面前进行拍照时,在一旁保护的特工抓住了他。当天是1969 年9月24日,加莱拉躲在奥纳西斯的寓所门外,等待按下快门的时机。门一开,他拍到了她与小约翰,但同时,她也发现了他,并说道:“噢,又是你!”随后,她大声呼唤着特工:“特工先生,砸碎他的相机!”
之后的情节不难想象。一名特工阻止加莱拉继续拍照,他正要溜之大吉之际,又有两名特工追赶上来,企图没收他的胶卷。中途,他机智地把相机和胶卷藏了起来,最后被特工押上车并送进了警局。不过,当他们把加莱拉送到法院,提请拘留和逮捕时,地方法院却宣布他无罪。于是,加莱拉反而“得理不饶人”,他向州法院起诉了特工人员和奥纳西斯夫人。他表示,这次错误的逮捕行为是根据奥纳西斯夫人的命令进行的,构成了对他商业行为的非法干涉。他要求法院支持他进行采访和拍照的行为。
本案一直诉至联邦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庭上,奥纳西斯夫人表现得落落大方。她否认对特工下过什么指示。她说,如果她要求特工们采取行动,加莱拉根本不可能活跃到现在。对近乎疯狂的跟踪和拍照,她已经最大限度地加以配合。然而,加莱拉变本加厉,不但偷拍,有时甚至会故意对她和孩子们进行惊吓,来拍他们受惊的表情。有时,他开着车紧紧跟着她和孩子们,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出现车祸。他侵入校园的行为,也随时威胁着孩子们游泳、滑冰和骑马时的安全。奥纳西斯夫人随后提出了反诉,指控加莱拉侵犯了隐私权,给她造成了骚扰和精神伤害。
法庭衡量着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分量
经过六个星期的审判,法院最终驳回了加莱拉的诉求,并给予被告和孩子们一项保护令。这项保护令的内容是:(一)加莱拉不得监视或跟踪被告及其子女;(二)加莱拉不得接近被告人或者其子女住所100码以内或者距儿童学校100码以内或距儿童75码以内或被告50码以内;(三)加莱拉不得利用被告人或者其子女的姓名、肖像或者照片做广告;(四)除通过委托代理人外,加莱拉也不得试图与被告人或者其子女沟通。
主审本案的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每个人有合理的隐私和免受骚扰的期望。虽然奥纳西斯夫人被合理地认定为公众人物,因此受到了新闻报道。但是,加莱拉先生的行动远远超出了新闻报道的合理范围。我们要衡量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公众知悉奥纳西斯夫人及其子女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正面的价值;另一方面是,加莱拉先生及其同行的持续监视,对于奥纳西斯夫人及其子女产生的侵扰。进行比较之后,法庭认为,加莱拉先生对于奥纳西斯夫人(她已经不再是第一夫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侵扰,不应该得到支持。”
其实,这位加莱拉先生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在他咄咄逼人的镜头背后,是一般民众对于名人生活的好奇向往。这一需求推高了名人照片的价格。戴安娜王妃拥抱多迪·法耶德的照片就曾以300多万美元的价格售出。越来越多的网站、杂志和电视节目按分钟计费雇佣“自由摄影师”来挖八卦。据估算,就靠挖名人隐私,每年营收都可以达到30亿美元。因此,越来越多狗仔队“铤而走险”,不顾一切地追踪名人们的隐私。
因此,加莱拉并没有把法庭的禁令当回事。“她当然赢了,因为她有一个肯尼迪总统任命的法官。”加莱拉回忆说。他故伎重演,因而被二度告上法庭。他向法官承认自己违反了禁令,“我打破禁令是因为这对于拍照来说是不切实际的,会有人挡在中间。”加莱拉振振有词道。而且,加莱拉还称,他曾经拍过许多美丽的照片。其中最著名的是那张“头发吹散的杰姬”。
这张照片上的微笑被人形容为“蒙娜丽莎式的”笑容。当时,加莱拉跟踪奥纳西斯离开住处,当她走上麦迪逊大街时,他跳上一辆出租车,躲在后座继续跟踪。司机按了一下喇叭,她一回头正巧被抓拍到。“这是最好的笑容,眼睛和嘴唇才刚开始微笑,其中蕴含着未来。当你看到牙齿的时候,一切就太迟了。”加莱拉描述道。他深信,奥纳西斯虽然与他两次对簿公堂,其实心底里还是很喜欢被他追逐拍照。“我觉得她不生我的气,她喜欢我拍的照片。”加莱拉坚信,奥纳西斯说要“砸碎他的相機”,主要是护子心切,不想让他过早曝光在公众面前。
无论加莱拉如何说,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第二巡回法庭最终还是作出了不利于他的判决。联邦地方法院认定他构成了隐私权侵害、蓄意精神伤害、身体伤害、骚扰等侵权行为,并核发了禁止靠近的保护令状。那三位联邦特工的行为,虽然给加莱拉造成了些皮肉之苦,但那是在执行勤务,其行为属于公务授权范围内,因而得以免责。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边界
就在判决作出的同一年,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在题为“尊重个人隐私”的报告中指出:“那些藏在盥洗室中的摄像机,使人们产生了一种普遍的不安全感,它压抑着人们,使人们丧失责任心,迫使人们由于恐惧而趋于同一。”但是,人们也提出,某些人由于属于公众人物,因而暂时地应当免受隐私权的保护。例如,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确定了“公共官员”的概念,他们应当生活在新闻报道之下,因为公众有知晓其工作与生活的权利。
1967年,巴茨案进一步提出了公众人物和公众形象的概念。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艺术家和“皇亲国戚”。还有某些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但由于偶然事件介入其中,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的人,都可以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因为其公众形象而获得利益,因其知名度而获得相当影响力,同时,他们生活在聚光灯下,其隐私权相应受到克减。
在加莱拉诉奥纳西斯案中,史密斯法官进一步分析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他说,公众人物的隐私不同于普通人,首先,是因为公众的兴趣。公众人物有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因此其隐私保护形式和力度可能不同于普通人。其次,是因为公众人物的生活与公共利益相关。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一些重要官员,如总统、国务卿和大使,他们的私生活本身就具备公共属性。
史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确实,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是受限的。因为他们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利和地位,因此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但是,这个倾斜可能也要有一定的限度。”首先,要区分奥纳西斯夫人一家的私生活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很显然,他们不是公共官员,也不再是公共官员的家人,他們的公众属性更多的是与富豪名媛、绯闻八卦相关,而与公共利益不那么相关。
其次,史密斯法官提出,公民确实有知情权。但是,知情权也要进行区分,按其内容划分为政务相关知情权、社会事务知情权和公众人物知情权。第一项知情权,指向的是对国家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的知晓权;第二项知情权,是因指向作为社会成员对于社会规则与情势的知晓权利;第三项知情权,则是对于公众人物、公共事件、基本常识的知情权。这三类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也应该是不同的。对于奥纳西斯而言,由于她不再是第一夫人,而更像是明星、名流,她的绯闻、行踪是普通民众广泛谈论的话题——虽然不属于隐私,但也并不是因公共利益而需要公示的事项。因此,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较弱的克制干预,和对奥纳西斯私生活及其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保护之间,法庭选择了后者,让狗仔队的镜头远离他们的生活,保持一个合适的距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