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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