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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农发行职能定位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然很深很广,相应地,农发行的地位和作用就非常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趋完善,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性逐步减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会明显减少,相应地,农发行的地位和作用将呈现下降趋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阶段,农发行在完成其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调节经济结构的使命后,其政策性色彩逐渐淡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甚至完全转变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二是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梯级推进战略,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问题特别突出。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农发行在职能定位时应将区域发展原则贯穿始终,逐步探索选择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在支持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同时获得可持续发展。三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农发行所追求的目标应是在成本(补贴)既定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或说亏损最小化),并努力实现效益(或亏损)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农发行对支持对象的支持要坚持资金最小量原则,要用最少的资金融通覆盖最大的业务领域,将资金这种稀缺资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企业中去。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一是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信贷支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增加对农业生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把农业国内信贷支持的重点转到生产环节。二是要具有全球视角。农发行职能定位的调整要考虑国际农业保护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变化,要以其他国家和世界市场作为参照系,要以能够“中和”其他国家不合理的农业保护措施,提高本国农业的竞争力为基本目标之一。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符合。一是要立足于弥补农村金融市场失灵。以矫正市场的不完善,更好地发挥农发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不是替代农村金融市场,取代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二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紧密互补。农发行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商业性金融“一身二任”问题,为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农发行兼营商业性业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替代商业性金融,而是为了形成农村市场的适度竞争;农发行在降低农业在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逐步培育市场并使其相对成熟后,其“市场出口”更需要商业性金融的参与。三是与其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工要明确。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弱质性以及支农资金需求的巨大性,仅靠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农业发展和繁荣的需要的。因此,需要增设农业政策性保险、担保、投资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使其分工明确,相互竞争,相互补充,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多层次的发展需要。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一是要与货币政策相协调。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受到货币政策的限制。农发行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同时受到货币政策的限制。当国家执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农发行可从中央银行借入较多的借款,也可在金融市场上筹集更多的资金,其业务范围必然相应扩张。反之,其业务范围就会相对收缩。否则,必然受到政府的干预,成为中央银行下一步调控的对象。二是要与财政政策相协调。当政府财力比较雄厚时,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直接投入,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就会相应收缩。当政府囿于财力的限制对农业等特定领域的直接投入不足时,政府通过利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政策性金融增加资金融通,其业务范围必然相应扩张。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政府组织增信原理时要以地方政府的信用承受能力为前提,防止地方政府信用过度透支,将风险向农发行体系转嫁。三是要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协调。农发行作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也如前述两种改革一样,走的是一条渐进式道路。在此背景下,用行政手段对农发行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和调整是一种明智的现实选择。随着人们对农发行特殊性认识的逐步加深,用立法来界定其业务范围及责、权、利关系以及与其它相关主体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水到渠成的。
(作者单位:刘振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阶段,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性,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然很深很广,相应地,农发行的地位和作用就非常重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阶段,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日趋完善,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性逐步减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会明显减少,相应地,农发行的地位和作用将呈现下降趋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阶段,农发行在完成其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和调节经济结构的使命后,其政策性色彩逐渐淡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区别越来越模糊,甚至完全转变为商业性金融机构。二是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梯级推进战略,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问题特别突出。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农发行在职能定位时应将区域发展原则贯穿始终,逐步探索选择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在支持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的同时获得可持续发展。三是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农发行所追求的目标应是在成本(补贴)既定条件下的效益最大化(或说亏损最小化),并努力实现效益(或亏损)既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农发行对支持对象的支持要坚持资金最小量原则,要用最少的资金融通覆盖最大的业务领域,将资金这种稀缺资源配置到效益最高的企业中去。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一是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信贷支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增加对农业生产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把农业国内信贷支持的重点转到生产环节。二是要具有全球视角。农发行职能定位的调整要考虑国际农业保护政策特别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变化,要以其他国家和世界市场作为参照系,要以能够“中和”其他国家不合理的农业保护措施,提高本国农业的竞争力为基本目标之一。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相符合。一是要立足于弥补农村金融市场失灵。以矫正市场的不完善,更好地发挥农发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而不是替代农村金融市场,取代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合作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二是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紧密互补。农发行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商业性金融“一身二任”问题,为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农发行兼营商业性业务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替代商业性金融,而是为了形成农村市场的适度竞争;农发行在降低农业在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逐步培育市场并使其相对成熟后,其“市场出口”更需要商业性金融的参与。三是与其他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工要明确。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弱质性以及支农资金需求的巨大性,仅靠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无法满足农业发展和繁荣的需要的。因此,需要增设农业政策性保险、担保、投资等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并使其分工明确,相互竞争,相互补充,以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多层次的发展需要。
农发行职能定位要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一是要与货币政策相协调。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受到货币政策的限制。农发行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同时受到货币政策的限制。当国家执行宽松的货币政策时,农发行可从中央银行借入较多的借款,也可在金融市场上筹集更多的资金,其业务范围必然相应扩张。反之,其业务范围就会相对收缩。否则,必然受到政府的干预,成为中央银行下一步调控的对象。二是要与财政政策相协调。当政府财力比较雄厚时,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直接投入,农发行的业务范围就会相应收缩。当政府囿于财力的限制对农业等特定领域的直接投入不足时,政府通过利息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农业政策性金融增加资金融通,其业务范围必然相应扩张。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政府组织增信原理时要以地方政府的信用承受能力为前提,防止地方政府信用过度透支,将风险向农发行体系转嫁。三是要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协调。农发行作为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也如前述两种改革一样,走的是一条渐进式道路。在此背景下,用行政手段对农发行业务范围进行界定和调整是一种明智的现实选择。随着人们对农发行特殊性认识的逐步加深,用立法来界定其业务范围及责、权、利关系以及与其它相关主体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水到渠成的。
(作者单位:刘振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