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谓“看不见的手”就是,“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亚当·斯密以后,“经济学者几乎用了两个世纪来证明亚当·斯密论断的核心真理”。实证经济学是立足于这一原理,对经济运行进行“是”的研究的学问, 它依据纯粹工程学的方法,假定人都是“有理性的人”,分析和陈述实际存在的经济运行方式, 并试图对研究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所谓“有理性的人”,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他们总是企图用付出自己最小的代价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当经济学者们用尽心思论断亚当·斯密的这一“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时,他们忽略了密斯在《道德情操论》中鼓励人类的同情心和自律行为,以及由此而来的美德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密斯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关于人的“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的历史道德伦理人性规定,也是社会进步与幸福的最基本要素。这让很多密斯的追随者困惑:非“自利”而导致的,竟然是可能的美好结果(包括经济结果)?
二
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在他的《伦理学与经济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论证。首先,森指出,现代的经济学,有两个不寻常之处。第一个是它所关注的人类的行为是单一的,自利的。但是,事实上它所应该关注的是真实的人。第二,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脱离与现代经济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他认为经济学有两个不同的根源,一个是伦理学,另一个是工程学。首先,经济学的真正目的不在于追求财富本身,而是利用财富的追求来满足我们的目的。正如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到, “挣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财富显然不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东西,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因为别的什么理由”。所以,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其次,“对于工程学,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心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标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者‘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工程学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合的手段。”
其次,森认为,对于经济学,还有两个根本的中心问题,一个“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另一个是“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伦理相关的动机观”与“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一广泛的伦理道德问题有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总是要按照维护传统道德的方式做事,这只是表明伦理研究不能完全违背实际的伦理行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这是一个关于社会成就的判断。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道“就个人而言,某种目标的实现只是有所值的,但是,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在说,这一目标的实现可能有更为卓越、神圣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把社会成就与取得“对个人有益的东西”这一目标联系在一起,而注意到的社会判断中的特殊性。森认为,由“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所提到的深层问题,应该在现代经济学中占有一席重要地位。
再次,他认为,经济学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伦理学忽视了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他并不否认现代经济学对于“自利”假设之下人类行为特性的认识,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于经济生活的解释、描述和预测;但他明确反对将经济结果之上的人的行为动机的唯一“自利”化,反对将人的历史道德伦理性排除在经济学的视线之外,因为那太不真实,经济学也就太无用处。
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三
阿玛蒂亚·森以福利经济学为例,“福利经济学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应该’研究的学问, 它依据‘好’、‘坏’的价值标准, 对经济运行体系( 经济学) 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当福利经济学通过‘好’、‘坏’的价值标准对经济运行体系( 经济学)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时, 它用来确立‘好’、‘坏’的价值标准的伦理学原则仅仅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原则。”所谓“功利主义” 就是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是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分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而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建立于这样两个规定之上,一是人类行为的自利假设,二是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评价准则。换言之,福利经济学在简单的自利人性或人类行为动机的假设之下,设定了评价人类行为效率或效益的唯一标准是效用,它以如此简单的联系来评价和认识社会经济现象或经济问题,确认人们必定以自利的行为来达到一种效用或是福利的最大。由于离开了伦理学,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当且仅当这种“效用”或“福利”极至到不可再改善的规模时,社会成就最大,经济学的解释也以此而进入到了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况,社会的幸福程度达到顶点。
但正是这种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由于没有伦理学的处理,它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最优。阿马蒂亚·森指出,“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社会状态就称之为帕累托最优。如果不分享富人的奢侈荣华,穷人就无法快乐自在,那么,随着一些人的极度贫困和另一些人的极度奢侈,这种社会状态也可以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优。”这种“从地狱到天堂”的极度分化状态可以称为“最优”,称为最大的社会成就,无法让人接受。
四
阿玛蒂亚·森对福利主义把效用当作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进行两种不同的批判,第一种,效用至多是个人福利的反映,一个人的成就并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福利来判断。对于特定目标的促进或者特定事件的发生来说,一个人可能是重要的,虽然其重要性并不能用他的福利成就来反映,即使能够反映,也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目标。第二种批判是,关于福利主义把个人福利仅仅看成效用,而无视其他意义上的个人福利这一做法是有争议的。
首先,对于第一种批判,森认为,在伦理学的研究中,“人”这一概念是具有“二元性”的,即我们可以就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方面来看这个人,认识和关注他建立目标、承担义务、实现价值的能力;我们也可以就福利方面来看这个人。但是这一“两面性”在纯粹“自利”动机的模型中却完全消失了,在那里一个人的主观能动完全出自他对自己福利的考虑。所以,一旦自利动机这一束缚被解除,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人的主观能动不是由他个人的福利考虑来启动的。
其次,对于福利主义的第二种批判,来自于效用所提供的关于福利的特殊解释。唯一的根据对幸福程度或欲望满足程度的度量来判断一个的福利明显是有局限的,在个人之间的福利比较中,这些局限性尤为有害。这是因为,幸福程度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能够期望得到的是什么,以及他的社会“地位”如何。而这些都是与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森认为,(1)福利并不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2)效用并不能充分代表福利。在伦理判断中,只要我们所关注的仅仅是人的成就,效用方面的成就就可能是十分片面的,不充分的和具有误导性的。
再次,阿玛蒂亚·森认为,“我们应该用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来代表他的利益,而不应该用一个人从这些自由中所得到的东西来代表他的利益。”也就是说,得到的东西是福利也好,是主观能动的能力也好,它们并不能代表人所完全彻底得到的“利益”,唯有“自由的拥有”最具有充分代表性,他将自由和权利为基础的道德伦理核心内容,展现在经济学的面前。
五
阿玛蒂亚·森这种以人的“二元性”规定,将“主观能动”类的内容,纳入到了评价目标与价值判断之中,为伦理学在经济学中找到安身立命之处提供了具体方式。这样一来,经济学需要加入伦理学的内容就在阿马蒂亚·森的调理下完整地展现了我们面前。自由和权利一类东西,作为工具类服务于福利等目标,它们是工具内容的,具有工具的价值,本就应当进入经济学,现代经济学里也能够找到这些工具相当多的痕迹;自由和权利一类的东西,作为伦理学存在,具有内在自身价值,也应当进入经济学,而且从经济学的源头上看,它们本就属于经济学。从现实的情况看,现代经济学不是不讲自由和权利,而是只讲自由和权利的工具性,只讲自由和权利产生的结果,不讲自由和权利本身的内在价值,“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因此,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阿玛蒂亚·森的这种把自由和权利一类的东西,不再当做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是本身具有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学为此而研究,经济学也应当为此而研究,在这里我们获得的已经不再是现代经济学狭隘所指的利益最大化,利益驱动和利益唯一的人性规定,而是一个完整的原来就已经非常丰富的经济学世界。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哲学学院)
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所谓“看不见的手”就是,“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绝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亚当·斯密以后,“经济学者几乎用了两个世纪来证明亚当·斯密论断的核心真理”。实证经济学是立足于这一原理,对经济运行进行“是”的研究的学问, 它依据纯粹工程学的方法,假定人都是“有理性的人”,分析和陈述实际存在的经济运行方式, 并试图对研究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所谓“有理性的人”,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有理性的,他们总是企图用付出自己最小的代价来获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当经济学者们用尽心思论断亚当·斯密的这一“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时,他们忽略了密斯在《道德情操论》中鼓励人类的同情心和自律行为,以及由此而来的美德对于社会生活的意义和价值。密斯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关于人的“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的历史道德伦理人性规定,也是社会进步与幸福的最基本要素。这让很多密斯的追随者困惑:非“自利”而导致的,竟然是可能的美好结果(包括经济结果)?
二
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在他的《伦理学与经济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论证。首先,森指出,现代的经济学,有两个不寻常之处。第一个是它所关注的人类的行为是单一的,自利的。但是,事实上它所应该关注的是真实的人。第二,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脱离与现代经济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他认为经济学有两个不同的根源,一个是伦理学,另一个是工程学。首先,经济学的真正目的不在于追求财富本身,而是利用财富的追求来满足我们的目的。正如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提到, “挣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财富显然不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东西,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因为别的什么理由”。所以,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其次,“对于工程学,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心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标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者‘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工程学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合的手段。”
其次,森认为,对于经济学,还有两个根本的中心问题,一个“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另一个是“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伦理相关的动机观”与“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一广泛的伦理道德问题有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总是要按照维护传统道德的方式做事,这只是表明伦理研究不能完全违背实际的伦理行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这是一个关于社会成就的判断。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说道“就个人而言,某种目标的实现只是有所值的,但是,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在说,这一目标的实现可能有更为卓越、神圣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把社会成就与取得“对个人有益的东西”这一目标联系在一起,而注意到的社会判断中的特殊性。森认为,由“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所提到的深层问题,应该在现代经济学中占有一席重要地位。
再次,他认为,经济学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伦理学忽视了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他并不否认现代经济学对于“自利”假设之下人类行为特性的认识,以及由此而来的对于经济生活的解释、描述和预测;但他明确反对将经济结果之上的人的行为动机的唯一“自利”化,反对将人的历史道德伦理性排除在经济学的视线之外,因为那太不真实,经济学也就太无用处。
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
三
阿玛蒂亚·森以福利经济学为例,“福利经济学是对经济运行进行‘应该’研究的学问, 它依据‘好’、‘坏’的价值标准, 对经济运行体系( 经济学) 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当福利经济学通过‘好’、‘坏’的价值标准对经济运行体系( 经济学)进行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时, 它用来确立‘好’、‘坏’的价值标准的伦理学原则仅仅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原则。”所谓“功利主义” 就是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是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分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而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定理建立于这样两个规定之上,一是人类行为的自利假设,二是以效用为基础的社会成就评价准则。换言之,福利经济学在简单的自利人性或人类行为动机的假设之下,设定了评价人类行为效率或效益的唯一标准是效用,它以如此简单的联系来评价和认识社会经济现象或经济问题,确认人们必定以自利的行为来达到一种效用或是福利的最大。由于离开了伦理学,这些理论显得非常肤浅和狭隘。当且仅当这种“效用”或“福利”极至到不可再改善的规模时,社会成就最大,经济学的解释也以此而进入到了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况,社会的幸福程度达到顶点。
但正是这种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由于没有伦理学的处理,它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最优。阿马蒂亚·森指出,“当且仅当不减少其他人的效用就无法增加任何一个人的效用时,这种社会状态就称之为帕累托最优。如果不分享富人的奢侈荣华,穷人就无法快乐自在,那么,随着一些人的极度贫困和另一些人的极度奢侈,这种社会状态也可以被称之为帕累托最优。”这种“从地狱到天堂”的极度分化状态可以称为“最优”,称为最大的社会成就,无法让人接受。
四
阿玛蒂亚·森对福利主义把效用当作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进行两种不同的批判,第一种,效用至多是个人福利的反映,一个人的成就并不能仅仅根据个人的福利来判断。对于特定目标的促进或者特定事件的发生来说,一个人可能是重要的,虽然其重要性并不能用他的福利成就来反映,即使能够反映,也仅仅是他们自己的目标。第二种批判是,关于福利主义把个人福利仅仅看成效用,而无视其他意义上的个人福利这一做法是有争议的。
首先,对于第一种批判,森认为,在伦理学的研究中,“人”这一概念是具有“二元性”的,即我们可以就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方面来看这个人,认识和关注他建立目标、承担义务、实现价值的能力;我们也可以就福利方面来看这个人。但是这一“两面性”在纯粹“自利”动机的模型中却完全消失了,在那里一个人的主观能动完全出自他对自己福利的考虑。所以,一旦自利动机这一束缚被解除,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人的主观能动不是由他个人的福利考虑来启动的。
其次,对于福利主义的第二种批判,来自于效用所提供的关于福利的特殊解释。唯一的根据对幸福程度或欲望满足程度的度量来判断一个的福利明显是有局限的,在个人之间的福利比较中,这些局限性尤为有害。这是因为,幸福程度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能够期望得到的是什么,以及他的社会“地位”如何。而这些都是与其他人相比较而言的。森认为,(1)福利并不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2)效用并不能充分代表福利。在伦理判断中,只要我们所关注的仅仅是人的成就,效用方面的成就就可能是十分片面的,不充分的和具有误导性的。
再次,阿玛蒂亚·森认为,“我们应该用一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来代表他的利益,而不应该用一个人从这些自由中所得到的东西来代表他的利益。”也就是说,得到的东西是福利也好,是主观能动的能力也好,它们并不能代表人所完全彻底得到的“利益”,唯有“自由的拥有”最具有充分代表性,他将自由和权利为基础的道德伦理核心内容,展现在经济学的面前。
五
阿玛蒂亚·森这种以人的“二元性”规定,将“主观能动”类的内容,纳入到了评价目标与价值判断之中,为伦理学在经济学中找到安身立命之处提供了具体方式。这样一来,经济学需要加入伦理学的内容就在阿马蒂亚·森的调理下完整地展现了我们面前。自由和权利一类东西,作为工具类服务于福利等目标,它们是工具内容的,具有工具的价值,本就应当进入经济学,现代经济学里也能够找到这些工具相当多的痕迹;自由和权利一类的东西,作为伦理学存在,具有内在自身价值,也应当进入经济学,而且从经济学的源头上看,它们本就属于经济学。从现实的情况看,现代经济学不是不讲自由和权利,而是只讲自由和权利的工具性,只讲自由和权利产生的结果,不讲自由和权利本身的内在价值,“传统功利主义只是按照权利取得理想的结果的能力来判断权利,而没有赋予权利的满足以内在的重要性,因此,权利满足本身被忽视了。”阿玛蒂亚·森的这种把自由和权利一类的东西,不再当做是一种工具或手段,而是本身具有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学为此而研究,经济学也应当为此而研究,在这里我们获得的已经不再是现代经济学狭隘所指的利益最大化,利益驱动和利益唯一的人性规定,而是一个完整的原来就已经非常丰富的经济学世界。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哲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