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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司法考试改革,准许在校本科生参与司法考试,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冲突变得更为显性。法学本科教育应兼顾司法考试,并对其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与形式应做一些调整。司法考试也应遵循本科教育的基本规律,并对其考试时间、考试条件、考试内容进行改革。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 区别性
【中图分类号】D90-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005-01
所谓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联系,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包括二者之间共同性和区别性,以及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可能性。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同价值定位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专门法律人才的一种方式,重点在于对法学本科生法学基础理论、法学知识体系、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一种选择人才的方式,必然更多地体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法律实务为重点。
其次,在我们的教学中,我们要视两种情况为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自然不同,在我国法律教育教学中,本科教育是较为重要的培养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我们对学生培养的侧重方向,将对学生在未来的发展路径上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将影响学生在应试教育中取得成绩的位置。我们所塑造的什么层次、什么水平的司法、法律工作人员,那么我们就采取什么层次的素质教学。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也是我国当前选取法律职业人才的一种选择方式,可以提高应试者的专业水平,但不能提高法学本科教学水平,但会影响到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三,从逻辑关系上看,法学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考试未必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经之路。因为受到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只有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因为一部分学生会选择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有一些学生会参加公务员考试。事实上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并非人人都从事法律工作。但是不经过法学本科教育,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
(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纽带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共同目标都是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司法考试反映的是法律职业的业务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可以促进法学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而且司法考试折射法律职业的技能要求。这会引起法学本科教育对法律技能的训练。
(二)司法考试离不开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支持
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应试者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教育的经历,而法学本科教育为应对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并向各法律岗位输送专业人才。只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学知识,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为司法考试提供了法学专业知识的支持。
(三)司法考试是衡量法学本科教育的标准之一
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学生通往法律职业之路。实际上司法考试成为评价、检验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契合国家法律职业标准之一,对大部分法学本科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也是他们的愿望,因而成为他们努力学习的动力。一所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那么这将被大多数人认为该校的法学专业不是特别优秀。事实上全国各类法学本科教育都会关注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影响,并从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职业培训等方面关注是否存在问题和缺陷,发现学生在职业化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以便学校在培养方案中迅速做出调整。
三、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标上有较大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的功能是培养法学人才,而司法考试是筛选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既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还要为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员提供人才基础;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而司法考试范围有限。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可以适度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实现与法学本科教育的互动。
首先,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保持其独立性。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造就人才的途径。司法考试从机制上将仅仅是选拔人才的方式,而不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土壤。但如果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严重影响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方式,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使得本科教育难以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如果把法学本科教育简单与司法考试对接,那么全国各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将千篇一律,既不利于法学教育的深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本科教育还承担者培养法学理论高层次人才后备军的任务。法学本科教育除了关注法律现实问题,还必须具备前瞻性,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问题,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要适应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成为无渠之水,法律职业化也无从谈起。换句话说,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为司法考试输送合格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脱离法律实践,成为只开花不结果的状况而沦为空谈。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联系,让法学本科教育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
四、结束语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职业有共同的基础,二者可以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1]刘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载于《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华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定位與对接》,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3]张伟新:《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王丹丹,1982,女,硕士研究生,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本科教育 区别性
【中图分类号】D90-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005-01
所谓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联系,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既包括二者之间共同性和区别性,以及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可能性。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同价值定位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专门法律人才的一种方式,重点在于对法学本科生法学基础理论、法学知识体系、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一种选择人才的方式,必然更多地体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法律实务为重点。
其次,在我们的教学中,我们要视两种情况为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自然不同,在我国法律教育教学中,本科教育是较为重要的培养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我们对学生培养的侧重方向,将对学生在未来的发展路径上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将影响学生在应试教育中取得成绩的位置。我们所塑造的什么层次、什么水平的司法、法律工作人员,那么我们就采取什么层次的素质教学。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也是我国当前选取法律职业人才的一种选择方式,可以提高应试者的专业水平,但不能提高法学本科教学水平,但会影响到法学本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
第三,从逻辑关系上看,法学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而司法考试未必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必经之路。因为受到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只有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因为一部分学生会选择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有一些学生会参加公务员考试。事实上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并非人人都从事法律工作。但是不经过法学本科教育,则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仅仅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二、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
(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的纽带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共同目标都是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而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司法考试反映的是法律职业的业务要求,并以此为基础,可以促进法学教育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而且司法考试折射法律职业的技能要求。这会引起法学本科教育对法律技能的训练。
(二)司法考试离不开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支持
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应试者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教育的经历,而法学本科教育为应对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并向各法律岗位输送专业人才。只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学知识,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为司法考试提供了法学专业知识的支持。
(三)司法考试是衡量法学本科教育的标准之一
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学生通往法律职业之路。实际上司法考试成为评价、检验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契合国家法律职业标准之一,对大部分法学本科生而言,通过司法考试也是他们的愿望,因而成为他们努力学习的动力。一所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如果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那么这将被大多数人认为该校的法学专业不是特别优秀。事实上全国各类法学本科教育都会关注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影响,并从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职业培训等方面关注是否存在问题和缺陷,发现学生在职业化竞争中的优势和劣势,以便学校在培养方案中迅速做出调整。
三、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标上有较大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的功能是培养法学人才,而司法考试是筛选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既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还要为培养法学理论研究人员提供人才基础;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非常广泛,而司法考试范围有限。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可以适度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实现与法学本科教育的互动。
首先,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保持其独立性。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造就人才的途径。司法考试从机制上将仅仅是选拔人才的方式,而不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土壤。但如果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严重影响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方式,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使得本科教育难以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如果把法学本科教育简单与司法考试对接,那么全国各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将千篇一律,既不利于法学教育的深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学本科教育还承担者培养法学理论高层次人才后备军的任务。法学本科教育除了关注法律现实问题,还必须具备前瞻性,关注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甚至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问题,这样才能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要适应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成为无渠之水,法律职业化也无从谈起。换句话说,如果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为司法考试输送合格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脱离法律实践,成为只开花不结果的状况而沦为空谈。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联系,让法学本科教育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
四、结束语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职业有共同的基础,二者可以良性互动,相互促进。这对我国法治建设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1]刘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载于《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2]华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定位與对接》,载于《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3]张伟新:《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王丹丹,1982,女,硕士研究生,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