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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1年底,中国出口总额已达2661.6美元,比1978年的167.6亿美元增长了将近15倍。但伴随着高速增长的出口,中国企业面对的外国反倾销也日益严重。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始于1979年8月,当时的欧共体(欧盟前身)对从中国进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提出了反倾销起诉。当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只有两起,而2001年的前9个月就有12个国家提出36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根据世贸组织和中国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公布的资料,截至2001年9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出473项反倾销诉讼(见表1)。在世贸组织的统计中,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6月30日 ,全世界共有1640起反倾销案,中国名列榜首,共229起,占14%。
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最多,共92起,其次为美国(87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不少,分别以35起和29起排在第5和第6位。不少中等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其中印度(44起),阿根廷(41起),墨西哥(29起)和南非(26起)尤为突出)。中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多达数百上千种,大到自行车,彩电,摩托车,钢铁,水泥,小到铅笔,曲别针,蜡烛,尿布垫,大蒜。
这些反倾销诉讼案多数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最高征到过365%((1994年的大蒜案),欧盟征到过83.2%(1994年过硫酸盐案),最厉害的是墨西哥,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最高额为1105%。此外,一些反倾销案征收的是从量税,如在1997年的金属镁一案中,反倾销税是每吨2662欧洲货币单位(ECU)。当然,也有许多案子是以撤诉、中止调查,无税或无损害结案的。
中国遭受反倾销,为什么
从1979年的两项反倾销案到2001年的平均每月起过3起,中国成为世界上面对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为什么增长得那么快又那么普遍?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特别歧视?
分析中国面对的反倾销,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出口产品不仅价格低,而且数量大,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对当地企业的威胁。这些企业不得不利用反倾销的手段来进行保护。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年的日本就经常被诉倾销。韩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反倾销案中名列前茅。
分析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我们必须从两方面看。首先,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出口产品不仅价格低,而且数量大,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对当地企业的威胁。这些企业不得不利用反倾销的手段来进行保护。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年的日本就经常被诉倾销。韩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反倾销案中名列前茅。何况象中国这样的大国,一旦发展起来,受到反倾销也在所难免。从这点上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有其普遍性。
其次,中国遭受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业有其特殊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中国仍处在从原有的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即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
“非市场经济”从两方面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本身的行为。不少出口企业仍未完成体制改造,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经营者为完成出口任务或满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竞争中不惜成本竞相杀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倾销。而且,一旦被外国诉为倾销后,这些企业多数不去应诉。这里既有没有经验的理由,也有产权利益不清的原因。
“非市场经济”从两方面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本身的行为。不少出口企业仍未完成体制改造,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经营者为完成出口任务或满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竞争中不惜成本竞相杀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倾销。而且,一旦被外国诉为倾销后,这些企业多数不去应诉。这里既有没有经验的理由,也有产权利益不清的原因。多数企业经营者并非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又没有真正代表,经营者对于复杂费时而又不是自己利益的应诉并不积极。不应诉的结果造成外国企业和政府更有积极性和利益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从政府角度说,“非市场经济” 表现为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包括对价格,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管制。政府有时过分强调出口,并把出口创汇作为政绩,也会造成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而不计成本不怕亏损出口。另外,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和对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制也会造成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企业能在国内市场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也是造成倾销的原因之一。
“非市场经济”的另一不利方面是给予外国企业更多的反倾销便利。提出反倾销诉讼的必要条件是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但如果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外国企业可以不承认中国国内的市场价格是反映公平价值的正常价格,而采用第三国(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参照价格。毫无疑问,这种第三国的价格一定高于中国市场价格,从而使中国的出口产品都“陷入”倾销的范围,这样一来,存在倾销的就不是一两个企业,几乎是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诉的困难性也大大增加。
毫无疑问,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成为中国企业与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
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成功案例
中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关键是要证明反倾销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存在。第一,倾销不存在;或第二,进口国的同类行业没有受到损害;或第三,进口国同行业的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证明倾销不存在,整个反倾销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倾销,如能证明后两点,反倾销案也可以无损害结案而不征反倾销税。在过去几年中,中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开始积极应诉,有几个成功案例值得借鉴。
中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关键是要证明反倾销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存在。第一, 倾销不存在;第二, 进口国的同类行业没有受到损害;第三, 进口国同行业的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证明倾销不存在,整个反倾销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倾销,如能证明后两点,反倾销案也可以无损害结案而不征反倾销税。
(1) 要求市场经济待遇
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是因为外国的同行援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因此,在中国完全改变“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之前,对于非国有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来说,争取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至关重要。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许多倾销案也就自然不再成立。通过要求市场经济待遇应诉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美国缝制帽子的反倾销(简称“帽子案”)和欧盟对中国黄磷的反倾销(“黄磷案”)及对氧化锌的反倾销(“氧化锌案”)。
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8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 (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8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6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4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8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8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欧盟“黄磷案”和“氧化锌案”
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但从1998年开始,欧盟允许涉诉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五条标准:一、在价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企业的决定应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受国家重大干预;二、企业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务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三、企业从非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能有重大扭曲;四、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此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五、外汇况换应根据市场规律。
1999年1月,德国顿福斯公司对向欧盟出口黄磷的中国企业提出了反倾销起诉。由于涉案企业云南马龙化建公司是国有企业,欧盟官员自然采用非市场经济标准审理此案。但云南马龙化建及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并要求欧盟派人调查。经两次实地调查,欧盟发现,第一,企业虽是国有,但已改制。经营管理者拥有股权,公司30%的股份已经上市,企业经营决策基本不受政府干预;第二,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的国有资产变相转移和政府补贴现象;第三,原料市场已无政府干预,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决定,欧盟官员在调查中也看到了马龙化建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非常规范清楚。因此,欧盟最后作出给予云南马龙化建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也就不再成成立。此案以起诉方撤诉结案。
欧盟对中国氧化锌的反倾销案发生于2000年底。此案涉诉金额为3000万美元,中国有5家企业参与应诉。中国企业在应诉中阐明了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强调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与市场都没有政府补贴与干预等情况,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涉诉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或实际生产成本而非替代国的价格或成本为依据来计算“倾销幅度”。欧盟委员会在对各企业进行调查后于2001年4月同意给予文本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格来蒙化冶炼有限公司等三家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无伤害裁定
在反倾销案件的应诉中,中国企业若能证明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没有伤害也是胜诉的重要途径。在过去的一系列案例中,有许多就是以无伤害裁定而结案的。这些案件包括美国的薄荷醇案(1980)年,蘑菇罐头案(1982年),碳化钡案(1983年),小口径焊缝管案(1986年),帽子案(1988年),钢丝绳案(1990年),滚珠轴承案(1991年),三氧化锑案(1991年),电扇案(1992年),硫化染料案(1992年),1993年的硝基甲烷案,、碳化硅案和糖精案,1994年的镁案、一次性打火机案,硫酸猛案以及近期的柠檬酸—柠檬酸钠案(1999年)和钢丝绳案(2000年)等。
在欧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也有重烧镁案(1982年),锤子案(1985年),金属钨粉案(1988年),仲钨酸氨案(1988年),猪鬃漆刷(1993年)和三氧化锑(1994年)等案是以无损害而结案的。
美国“柠檬酸与柠檬酸钠案”
中国自1996年以来向美国出口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市场份额由1996年的5.7%迅速增加到1999年16。2%。由于中国产品价格(每磅0.41美元)远低于美国制造的柠檬酸(每磅1。5美元),美国米德兰公司、嘉古公司和台特里尔柠檬酸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倾销柠檬酸和柠檬酯钠,并要求政府征收高达355%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价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裁定倾销存在,幅度在211.58%至307.79%之间。接下去的问题是,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伤害,从表面上看,美国制造的柠檬酸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这种市场份额的下降是否因为中国倾销柠檬酸造成的?调查发现,中美两国生产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在质量上从而在最终用途上有很大不同,美国的柠檬酸质量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和药品,而中国只生产未经提纯的低质包装的柠檬酸,主要用于洗涤剂听工业产品,很少用于饮食业和制药业。即使价格便宜,中国柠檬酸在美国的饮食业中销量不大。因此,美国食品市场份额的下降与中国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的价格便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进一步发现,与美国本地柠檬酸和柠檬酸钠产生直接竞争的是从澳大利亚和以色列进口的产品。从1996年到1998年期间,这些国家的市场份额都有和升,而从澳以进口的柠檬酯属于正常的公平贸易。
最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对中国柠檬酯和柠檬酯钠是否对美国的同类产业产生潜在损害或损害威胁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中国柠檬酸的能力很有可能继续增长,但并不说明新增长能力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会投到美国市场上。证据表明,中国在国内市场和第三世界国家出售的柠檬酸年年都在上升,而中国向其他市场出口的柠檬酸占出口的大多数。而且,中国产品的质量与在美国饮食业和医药业的接受程度,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无法与美国产品匹敌。因此,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对美国的同类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对此案作无损害裁定,不征反倾销税。
美国“钢丝绳案”
2000年3月1 日 ,美国国内钢丝绳和特种缆绳生产商委员会指挥中国、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多种弯通钢丝绳在美国市场倾销并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
在此案中,中国涉案企业较多、较大的为江苏法尔胜集团、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厂,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在中国有关部门和商会组织下,中国企业积极参加应诉。被调查的法尔胜集团和南通中德公司首先力争市场经济地位,坚持公司独立自主不受政府控制,要求使用单独税率标准。核查后,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接受了中方意见,修改了替代价格的计算方法,从而使法尔胜集团的倾觥幅度从原来裁定的24.22%隆至0.02%,可以忽略不计,无倾销税。南通中德公司等7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从原来的56.54%到118.78%降为42.23%,其余所有未应诉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即税率为58%,但除法尔胜集团外,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企业的倾销仍然成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而对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听证。中方应诉企业及律师则密切配合,提供大量关于中国产品没有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或损害威胁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中国产品主要是镀锌钢丝绳,而美国产品中只有2%是镀锌钢丝绳,两者并不直接竞争;
相对于美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来说,从中国进口的钢丝绳无论是进口数量还是增长幅度都不显著;
中国产品质量低于美国产品,且一半以上是镀锌钢丝绳,对美国国内产品的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生商美国缆绳公司(Wire Rope)关闭了许多工厂。
对于是否存在潜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应诉方强调(1)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钢丝绳貹产能力的增长会导致美国的大量进口,因为中国市场本身消费了大部分; (2)中国钢丝绳的出口主要在加拿大、亚洲和第三世界国家;(3)有两家中国企业表示将转产。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中国的钢丝绳产品在美国的倾销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此案以“无损害”结案,不征收反倾销税。
入世后中国面对的反倾销
面对迅速增长的外国反倾销,不少人认为这是外国政府对中国歧视,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减少外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行为。其实,反倾销正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用来保护本国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全世界实现自由贸易之前,反倾销就存在。因此,中国企业要避免反倾销的最重要途径是要了解和国际贸易法则,一方面要尽量避免被控倾销,另一方面,一旦被控就积极应诉,避免被征反倾销税。
在反倾销中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十五年中,外国企业和政府仍然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处理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因此,消除反倾销案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快中的市场化改革和企业的体制改革。
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的持续增长可能会引起更多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企业国际商务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外国的反倾销将不会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始于1979年8月,当时的欧共体(欧盟前身)对从中国进口的糖精钠和机械闹钟提出了反倾销起诉。当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只有两起,而2001年的前9个月就有12个国家提出36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根据世贸组织和中国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公布的资料,截至2001年9月底,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提出473项反倾销诉讼(见表1)。在世贸组织的统计中,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到2001年6月30日 ,全世界共有1640起反倾销案,中国名列榜首,共229起,占14%。
对中国提出反倾销诉讼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其中欧盟最多,共92起,其次为美国(87起)。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不少,分别以35起和29起排在第5和第6位。不少中等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其中印度(44起),阿根廷(41起),墨西哥(29起)和南非(26起)尤为突出)。中国出口产品遭到反倾销多达数百上千种,大到自行车,彩电,摩托车,钢铁,水泥,小到铅笔,曲别针,蜡烛,尿布垫,大蒜。
这些反倾销诉讼案多数会以征收反倾销税结案。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最高征到过365%((1994年的大蒜案),欧盟征到过83.2%(1994年过硫酸盐案),最厉害的是墨西哥,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最高额为1105%。此外,一些反倾销案征收的是从量税,如在1997年的金属镁一案中,反倾销税是每吨2662欧洲货币单位(ECU)。当然,也有许多案子是以撤诉、中止调查,无税或无损害结案的。
中国遭受反倾销,为什么
从1979年的两项反倾销案到2001年的平均每月起过3起,中国成为世界上面对反倾销起诉最多的国家。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为什么增长得那么快又那么普遍?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世界各国对中国的特别歧视?
分析中国面对的反倾销,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出口产品不仅价格低,而且数量大,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对当地企业的威胁。这些企业不得不利用反倾销的手段来进行保护。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年的日本就经常被诉倾销。韩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反倾销案中名列前茅。
分析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我们必须从两方面看。首先,从积极的方面看,这说明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增强。出口产品不仅价格低,而且数量大,已在许多国家形成对当地企业的威胁。这些企业不得不利用反倾销的手段来进行保护。一般来说,一些实行出口导向发展战略的国家都会遇到这个问题。当年的日本就经常被诉倾销。韩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反倾销案中名列前茅。何况象中国这样的大国,一旦发展起来,受到反倾销也在所难免。从这点上说,中国面对的反倾销有其普遍性。
其次,中国遭受如此大规模的反倾销业有其特殊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为中国仍处在从原有的国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即中国仍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
“非市场经济”从两方面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本身的行为。不少出口企业仍未完成体制改造,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经营者为完成出口任务或满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竞争中不惜成本竞相杀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倾销。而且,一旦被外国诉为倾销后,这些企业多数不去应诉。这里既有没有经验的理由,也有产权利益不清的原因。
“非市场经济”从两方面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业和政府本身的行为。不少出口企业仍未完成体制改造,产权不清,利益不明,经营者为完成出口任务或满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竞争中不惜成本竞相杀价,从而造成事实上的倾销。而且,一旦被外国诉为倾销后,这些企业多数不去应诉。这里既有没有经验的理由,也有产权利益不清的原因。多数企业经营者并非所有者,而国有产权又没有真正代表,经营者对于复杂费时而又不是自己利益的应诉并不积极。不应诉的结果造成外国企业和政府更有积极性和利益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从政府角度说,“非市场经济” 表现为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干预,包括对价格,市场准入,经营方式等方面的管制。政府有时过分强调出口,并把出口创汇作为政绩,也会造成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完成出口任务而不计成本不怕亏损出口。另外,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和对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制也会造成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企业能在国内市场以较高的价格销售也是造成倾销的原因之一。
“非市场经济”的另一不利方面是给予外国企业更多的反倾销便利。提出反倾销诉讼的必要条件是提出证据表明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本国市场价格。但如果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外国企业可以不承认中国国内的市场价格是反映公平价值的正常价格,而采用第三国(替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参照价格。毫无疑问,这种第三国的价格一定高于中国市场价格,从而使中国的出口产品都“陷入”倾销的范围,这样一来,存在倾销的就不是一两个企业,几乎是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应诉的困难性也大大增加。
毫无疑问,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成为中国企业与政府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重要问题。
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成功案例
中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关键是要证明反倾销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存在。第一,倾销不存在;或第二,进口国的同类行业没有受到损害;或第三,进口国同行业的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证明倾销不存在,整个反倾销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倾销,如能证明后两点,反倾销案也可以无损害结案而不征反倾销税。在过去几年中,中国企业对外国反倾销诉讼开始积极应诉,有几个成功案例值得借鉴。
中国企业要想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关键是要证明反倾销中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不存在。第一, 倾销不存在;第二, 进口国的同类行业没有受到损害;第三, 进口国同行业的损害与倾销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能证明倾销不存在,整个反倾销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倾销,如能证明后两点,反倾销案也可以无损害结案而不征反倾销税。
(1) 要求市场经济待遇
很大一部分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是因为外国的同行援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因此,在中国完全改变“非市场经济”的地位之前,对于非国有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来说,争取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至关重要。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许多倾销案也就自然不再成立。通过要求市场经济待遇应诉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美国缝制帽子的反倾销(简称“帽子案”)和欧盟对中国黄磷的反倾销(“黄磷案”)及对氧化锌的反倾销(“氧化锌案”)。
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8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 (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8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6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4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8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8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欧盟“黄磷案”和“氧化锌案”
欧盟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但从1998年开始,欧盟允许涉诉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五条标准:一、在价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企业的决定应符合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受国家重大干预;二、企业要有一套清楚的财务记录,经过独立的审计,符合国际财务标准,并适用于所有场合;三、企业从非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能有重大扭曲;四、企业应受制于破产法和财产法,以此确保企业在法律上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五、外汇况换应根据市场规律。
1999年1月,德国顿福斯公司对向欧盟出口黄磷的中国企业提出了反倾销起诉。由于涉案企业云南马龙化建公司是国有企业,欧盟官员自然采用非市场经济标准审理此案。但云南马龙化建及时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并要求欧盟派人调查。经两次实地调查,欧盟发现,第一,企业虽是国有,但已改制。经营管理者拥有股权,公司30%的股份已经上市,企业经营决策基本不受政府干预;第二,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的国有资产变相转移和政府补贴现象;第三,原料市场已无政府干预,价格由供需双方自行决定,欧盟官员在调查中也看到了马龙化建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非常规范清楚。因此,欧盟最后作出给予云南马龙化建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也就不再成成立。此案以起诉方撤诉结案。
欧盟对中国氧化锌的反倾销案发生于2000年底。此案涉诉金额为3000万美元,中国有5家企业参与应诉。中国企业在应诉中阐明了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强调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与市场都没有政府补贴与干预等情况,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涉诉产品在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或实际生产成本而非替代国的价格或成本为依据来计算“倾销幅度”。欧盟委员会在对各企业进行调查后于2001年4月同意给予文本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格来蒙化冶炼有限公司等三家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
无伤害裁定
在反倾销案件的应诉中,中国企业若能证明出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业没有伤害也是胜诉的重要途径。在过去的一系列案例中,有许多就是以无伤害裁定而结案的。这些案件包括美国的薄荷醇案(1980)年,蘑菇罐头案(1982年),碳化钡案(1983年),小口径焊缝管案(1986年),帽子案(1988年),钢丝绳案(1990年),滚珠轴承案(1991年),三氧化锑案(1991年),电扇案(1992年),硫化染料案(1992年),1993年的硝基甲烷案,、碳化硅案和糖精案,1994年的镁案、一次性打火机案,硫酸猛案以及近期的柠檬酸—柠檬酸钠案(1999年)和钢丝绳案(2000年)等。
在欧盟的对华反倾销案中,也有重烧镁案(1982年),锤子案(1985年),金属钨粉案(1988年),仲钨酸氨案(1988年),猪鬃漆刷(1993年)和三氧化锑(1994年)等案是以无损害而结案的。
美国“柠檬酸与柠檬酸钠案”
中国自1996年以来向美国出口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市场份额由1996年的5.7%迅速增加到1999年16。2%。由于中国产品价格(每磅0.41美元)远低于美国制造的柠檬酸(每磅1。5美元),美国米德兰公司、嘉古公司和台特里尔柠檬酸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中国倾销柠檬酸和柠檬酯钠,并要求政府征收高达355%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价与正常价值的比较,裁定倾销存在,幅度在211.58%至307.79%之间。接下去的问题是,倾销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工业造成实质性伤害,从表面上看,美国制造的柠檬酸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这种市场份额的下降是否因为中国倾销柠檬酸造成的?调查发现,中美两国生产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在质量上从而在最终用途上有很大不同,美国的柠檬酸质量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和药品,而中国只生产未经提纯的低质包装的柠檬酸,主要用于洗涤剂听工业产品,很少用于饮食业和制药业。即使价格便宜,中国柠檬酸在美国的饮食业中销量不大。因此,美国食品市场份额的下降与中国柠檬酸和柠檬酸钠的价格便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调查进一步发现,与美国本地柠檬酸和柠檬酸钠产生直接竞争的是从澳大利亚和以色列进口的产品。从1996年到1998年期间,这些国家的市场份额都有和升,而从澳以进口的柠檬酯属于正常的公平贸易。
最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对中国柠檬酯和柠檬酯钠是否对美国的同类产业产生潜在损害或损害威胁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中国柠檬酸的能力很有可能继续增长,但并不说明新增长能力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会投到美国市场上。证据表明,中国在国内市场和第三世界国家出售的柠檬酸年年都在上升,而中国向其他市场出口的柠檬酸占出口的大多数。而且,中国产品的质量与在美国饮食业和医药业的接受程度,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无法与美国产品匹敌。因此,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柠檬酸和柠檬酸钠对美国的同类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或潜在的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对此案作无损害裁定,不征反倾销税。
美国“钢丝绳案”
2000年3月1 日 ,美国国内钢丝绳和特种缆绳生产商委员会指挥中国、印度、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多种弯通钢丝绳在美国市场倾销并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
在此案中,中国涉案企业较多、较大的为江苏法尔胜集团、江苏南通中德钢丝绳公司,南通钢丝绳厂,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等。在中国有关部门和商会组织下,中国企业积极参加应诉。被调查的法尔胜集团和南通中德公司首先力争市场经济地位,坚持公司独立自主不受政府控制,要求使用单独税率标准。核查后,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定中接受了中方意见,修改了替代价格的计算方法,从而使法尔胜集团的倾觥幅度从原来裁定的24.22%隆至0.02%,可以忽略不计,无倾销税。南通中德公司等7家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从原来的56.54%到118.78%降为42.23%,其余所有未应诉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即税率为58%,但除法尔胜集团外,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企业的倾销仍然成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而对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听证。中方应诉企业及律师则密切配合,提供大量关于中国产品没有对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造成实质性或损害威胁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
中国产品主要是镀锌钢丝绳,而美国产品中只有2%是镀锌钢丝绳,两者并不直接竞争;
相对于美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来说,从中国进口的钢丝绳无论是进口数量还是增长幅度都不显著;
中国产品质量低于美国产品,且一半以上是镀锌钢丝绳,对美国国内产品的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美国国内同类产品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国内生商美国缆绳公司(Wire Rope)关闭了许多工厂。
对于是否存在潜在损害或损害威胁,应诉方强调(1)没有证据证明中国钢丝绳貹产能力的增长会导致美国的大量进口,因为中国市场本身消费了大部分; (2)中国钢丝绳的出口主要在加拿大、亚洲和第三世界国家;(3)有两家中国企业表示将转产。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中国的钢丝绳产品在美国的倾销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此案以“无损害”结案,不征收反倾销税。
入世后中国面对的反倾销
面对迅速增长的外国反倾销,不少人认为这是外国政府对中国歧视,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减少外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行为。其实,反倾销正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政府用来保护本国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全世界实现自由贸易之前,反倾销就存在。因此,中国企业要避免反倾销的最重要途径是要了解和国际贸易法则,一方面要尽量避免被控倾销,另一方面,一旦被控就积极应诉,避免被征反倾销税。
在反倾销中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的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十五年中,外国企业和政府仍然可以使用“非市场经济”处理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因此,消除反倾销案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快中的市场化改革和企业的体制改革。
未来一段时间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出口的持续增长可能会引起更多的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但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和企业国际商务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外国的反倾销将不会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