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型受贿中r“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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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制“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据此,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入罪三要件.虚化乃至消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实质要件的理论观点与实务做法,其结果导向只能是已被立法者所摈弃的“收受礼金罪”.“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构成要件表明了“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基于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的协调,“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司法认定,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具体的请托事项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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