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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起步较早。新中围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根据“共同纲领”第43条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的规定,发布了《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根据《决定》,五十年代先后制定和发布了三个条例,即《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上述三个条例,是我国第一批关于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