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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和尊严死都能保障病人在生命末期按照自身意愿安详、尊严地死亡,但两者在伦理和法理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而我国立法应区别对待。考虑到安乐死与我国伦理相冲突、在法学领域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等,中国尚不宜建立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尊严死建立在科学的医学基础上,更符合我国伦理,还具备法学上的正当性,更适宜在我国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