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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多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进一步强调个人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用于日常消费,信用卡资金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等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投资、理财、股票、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开展超出信用卡正常资金用途之外的交易,可能导致交易失败,银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额、止付、冻结、锁卡等管控措施。为保证用卡正常,要求持卡人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以便配合银行可能要求的核实。
信用卡调额属正常现象
信用卡中心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对用户使用信用卡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本就是信用卡业务中正常的流程。在信用卡《领用章程》中都会提到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同时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或者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尤其是向负方向变化,如果发现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交易,则可对其行使降低额度,甚至是停卡等措施。
《信用卡领用协议》:甲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乙方(发卡银行)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卡片、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信用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如今在网络上可以看到许多媒体、自媒体夸张地以信用卡爆发大面积的“降额潮”为题撰写文章,引发持卡人焦虑情绪。但笔者认为,“普遍降额”中的“普遍”到底该如何界定,上述媒体、自媒体提到的内容大多基于有很多持卡人反映自己的信用卡被发卡银行降额的情况,才由此推出“普遍”的定义。然而,如果只有降额的持卡人发声,则该提法缺乏有力数据支持,不具代表性,同时从授信总额数据的变化中也看不出明显的下降,所以信用卡降额谈不上具有“普遍”性。
银行信用卡的额度调整属于银行正常的权限范围,如果把信用额度调高看作是对持卡人良性用卡的“奖励”,那么降低额度就是对持卡人违规用卡的“惩罚”,通过对被降额的持卡人调查所反映的情况看,他们在用卡过程中普遍曾有过套现、逾期等违规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的原因及监管问题
信用卡作为中国最早出现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对银行业从侧重对公业务向对私业务转型,以及对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2002年之后,商业银行将信用卡作为重要的个人金融产品全面推向社会,仅仅十多年,中国信用卡就赶上美国信用卡几十年发展的脚步。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中国年轻一代消费理念的变化,尤其是过度使用信用卡造成无节制透支消费,以及违规使用信用卡套现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2002年、2003年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都爆发过卡债危机,中国台湾地区爆发的原因是由于发卡银行发行了大量现金卡,加上用户无法自控消费行为,助长了卡债危机的蔓延,对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的冲击极其严重。
近十多年国内信用卡的高速发展,使很多持卡人的用卡观也发生改变,除了一些持卡人出于虚荣心过度消费而欠下大额债务,像“珠海律师助理烧炭自杀事件”等悲剧外,一些持卡人热衷于通过套现将信用卡额度变现。笔者从一些“卡奴”产生的逾期情况中获悉,他们多是由于使用信用卡套现,或申请现金贷,并将资金投入于投资、理财、创业,甚至赌博活动,在资金损失后无力偿还。信用卡套现作为多年被打击却屡禁不止的顽固现象,与背后的“黑产”“灰产”链条不无关系。
虽然发卡银行加强了信用卡的用途監管,从公告中可判断,发卡银行以商户类别码(MCC)来识别、决定商户是否可以用卡,这说明由于信用卡交易轨迹可循,可以判断出信用卡的消费去向,但是信用卡额度套现,或基于信用卡额度产生的现金贷,却成为监管一大问题。近日,笔者接到某信用卡中心客服的来电,询问是否需要将该行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变现转入笔者指定的借记卡账户,被笔者拒绝,毕竟倘若套现资金被提现后便无法判断资金去向。
同理,发卡银行在发行现金贷时有严格要求,一来限制资金用途,二来需要用户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用款证明。在电视剧《潜伏》中有一句经典台词,“这里有两根金条,哪根是高尚的,哪根是龌龊的?”套用过来就是如何区别存入借记卡的资金是来自信用卡的还是借记卡的呢?
信用卡风险管控的建议措施
针对信用卡违规使用出台相关的监控政策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在落实方面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时间观察,同时也需要信用卡业务在各方面真正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方面,发卡银行要改变过去粗放式发卡模式,尤其是不要再以额度作为留住用户的手段,对于违规用卡的用户,坚决执行相关监管措施,不惜将一些边缘用户“挤出”,净化信用卡用户群体。
另一方面,还应该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个人征信小组的一次关于“疫情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冲击与应对”的闭门研讨会上,提议信用专家学者向监管部门呼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而且要能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特别是一些企业的重要岗位,如财务、金融等,要重视对个人信用的查询。
作者系信用卡产业研究人士
责任编辑:葛辛晶
信用卡调额属正常现象
信用卡中心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对用户使用信用卡进行风险防范与控制,本就是信用卡业务中正常的流程。在信用卡《领用章程》中都会提到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同时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或者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卡额度进行调整,尤其是向负方向变化,如果发现持卡人违规使用信用卡交易,则可对其行使降低额度,甚至是停卡等措施。
《信用卡领用协议》:甲方(信用卡申请人)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诉讼、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甲方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乙方(发卡银行)有权采取为甲方更换卡片、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限制或停用甲方信用卡、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欠款、收回甲方信用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如今在网络上可以看到许多媒体、自媒体夸张地以信用卡爆发大面积的“降额潮”为题撰写文章,引发持卡人焦虑情绪。但笔者认为,“普遍降额”中的“普遍”到底该如何界定,上述媒体、自媒体提到的内容大多基于有很多持卡人反映自己的信用卡被发卡银行降额的情况,才由此推出“普遍”的定义。然而,如果只有降额的持卡人发声,则该提法缺乏有力数据支持,不具代表性,同时从授信总额数据的变化中也看不出明显的下降,所以信用卡降额谈不上具有“普遍”性。
银行信用卡的额度调整属于银行正常的权限范围,如果把信用额度调高看作是对持卡人良性用卡的“奖励”,那么降低额度就是对持卡人违规用卡的“惩罚”,通过对被降额的持卡人调查所反映的情况看,他们在用卡过程中普遍曾有过套现、逾期等违规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套现的原因及监管问题
信用卡作为中国最早出现的个人消费信贷产品,对银行业从侧重对公业务向对私业务转型,以及对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2002年之后,商业银行将信用卡作为重要的个人金融产品全面推向社会,仅仅十多年,中国信用卡就赶上美国信用卡几十年发展的脚步。
但是从另外的角度看,信用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中国年轻一代消费理念的变化,尤其是过度使用信用卡造成无节制透支消费,以及违规使用信用卡套现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2002年、2003年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都爆发过卡债危机,中国台湾地区爆发的原因是由于发卡银行发行了大量现金卡,加上用户无法自控消费行为,助长了卡债危机的蔓延,对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的冲击极其严重。
近十多年国内信用卡的高速发展,使很多持卡人的用卡观也发生改变,除了一些持卡人出于虚荣心过度消费而欠下大额债务,像“珠海律师助理烧炭自杀事件”等悲剧外,一些持卡人热衷于通过套现将信用卡额度变现。笔者从一些“卡奴”产生的逾期情况中获悉,他们多是由于使用信用卡套现,或申请现金贷,并将资金投入于投资、理财、创业,甚至赌博活动,在资金损失后无力偿还。信用卡套现作为多年被打击却屡禁不止的顽固现象,与背后的“黑产”“灰产”链条不无关系。
虽然发卡银行加强了信用卡的用途監管,从公告中可判断,发卡银行以商户类别码(MCC)来识别、决定商户是否可以用卡,这说明由于信用卡交易轨迹可循,可以判断出信用卡的消费去向,但是信用卡额度套现,或基于信用卡额度产生的现金贷,却成为监管一大问题。近日,笔者接到某信用卡中心客服的来电,询问是否需要将该行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变现转入笔者指定的借记卡账户,被笔者拒绝,毕竟倘若套现资金被提现后便无法判断资金去向。
同理,发卡银行在发行现金贷时有严格要求,一来限制资金用途,二来需要用户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用款证明。在电视剧《潜伏》中有一句经典台词,“这里有两根金条,哪根是高尚的,哪根是龌龊的?”套用过来就是如何区别存入借记卡的资金是来自信用卡的还是借记卡的呢?
信用卡风险管控的建议措施
针对信用卡违规使用出台相关的监控政策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在落实方面是否能真正起到作用还需要时间观察,同时也需要信用卡业务在各方面真正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一方面,发卡银行要改变过去粗放式发卡模式,尤其是不要再以额度作为留住用户的手段,对于违规用卡的用户,坚决执行相关监管措施,不惜将一些边缘用户“挤出”,净化信用卡用户群体。
另一方面,还应该强化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个人征信小组的一次关于“疫情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冲击与应对”的闭门研讨会上,提议信用专家学者向监管部门呼吁重视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而且要能应用到更广泛的领域,特别是一些企业的重要岗位,如财务、金融等,要重视对个人信用的查询。
作者系信用卡产业研究人士
责任编辑:葛辛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