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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是最为复杂的职务犯罪类型,不容易被认识和把握。哪怕专门从事反渎工作的司法人员,面对一些新型犯罪,也有雾里看花的感觉。渎职罪的难点在于它具有很强的法规性,无法靠生活经验来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属于渎职,须在法律原理的指导下,对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特别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规范繁多,专业技术性强,执法环境复杂,想当然的对渎职罪进行判断往往失之毫厘,谬之千里。认真学习渎职罪的相关知识,是认识和防范渎职的唯一途径。
虽然复杂,但也不必因此有畏难情绪。各位并非从事反渎工作的司法人员,不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认清渎职罪的真面目,纠正认识误区,形成对渎职罪的正确观念;进而增强预防意识,判断工作中的渎职隐患,为自己找到规范履职的正确方向。我们要防范渎职,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它,进而认识、了解它。今天,我们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来。
一、惩治和预防渎职罪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在翻新,犯罪特点在变化,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渎职罪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们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力度进行部署。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体现了中央对查办渎职犯罪高度重视,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任务。
针对渎职罪办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通过这些举措,我们不难看出,全社会对渎职罪重视程度,查办的力度,不断在加强。
二、渎职罪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知识介绍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从刑法397条至419条,共23个条文,37个罪名。
渎职罪的立法体例采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一般规定是指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比如: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特别规定是针对特定部门和特定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的条款,比如:刑法399条第二款,针对法院审判人员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403条针对公司和证券监管人员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特别规定有:刑法410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渎职罪类型
这类渎职犯罪主要有三个条款、五个罪名。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渎职罪有巨大社会危害性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发生各类渎职犯罪案件3.8万件涉案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批重大典型的国土部门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比如2010年和2011年,海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办了该省保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同一届四名领导班子成员渎职罪,渎职犯罪共造成万余亩国有土地被非法审批,导致农行3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引发极坏的社会影响。我市也查办了一些国土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机制不健全、工作条件和执法不健康诱发,也有国土部门人员对渎职罪缺乏认识,存在误区,对隐患缺乏警觉,疏于防范,以致危害发生。尤其让人惋惜的是,有人因渎职被检察机关立案了还不知道自己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不断喊冤叫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多学习了解基本的渎职罪法律知识,区分渎职与正确的职责行为,规范行使职权,防范渎职违法的发生。
二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渎职罪为什么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执行职务,要通过正确的职务行为对社会大众起到示范作用,引导形成公序良俗。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不仅不能起到好的作用,反而败坏社会风气。英国的大哲学家、思想家,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培根说过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民众触犯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渎职罪的认识误区
上面我们谈了渎职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社会对渎职罪仍存在认识误区。比如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公犯法不是罪”等等。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误区错在哪里。
1.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必然联系?
在座的朋友不会否认上面所举案例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但却不一定能看清楚危害后果与失职渎职之间的关系。
最近,我市发生一起违法利用土地导致两人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进行调查。涉案单位人员不是很理解,说两名死者又不是王某杀害的,并且这个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被抓起来了,为什么要追究王某的责任?出现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对国家职权的本质不理解,没有认识到:权力、义务和责任是相统一的。要破解这个误区,就要从职权,也就是公权的本质说起。
公权力是什么呢?公权力是人类社会为应对外部挑战和内部危险,以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力集合体。公权力存在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和促进公益。 那么,什么是人类社会的挑战和风险?人类社会面临的挑战有很多种类型。首先是来自自然界的挑战,比如洪水、猛兽、暴雨、飓风等。这些自然灾害无法靠个人的力量防御和排除。其次,人类自身的破坏行为,比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还有一类社会风险来自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飞机、汽车、电力、锅炉、采矿业等,都是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既给人们带来生活的便利,又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潜在危险。最后,还有一种危险是人类的逐利本性,也就是贪婪本性。在这种本性的驱逐下,人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合法或者非法的利益。比如为了获得利益,不法人员会采用各种手段去利用土地、开采矿藏,造成资源破坏。
公共权力不会自动防范和排除这些危险,需要执行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公职人员。比如有航空业,就有民航局;有火车汽车等现代的地面交通工具,就有交通警察部门和交通管理局;有采矿业和锅炉生产行业,就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采矿业和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就有国土资源管理局。公权力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通过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行为而发挥作用。公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就能防范风险,造福人类;如果不正确行使,公权力被滥用或者放弃,不仅无法实现保护社会的目的,还反过来危害社会。所以,渎职犯罪的责任,应该落实在具体的公职人员身上。
2.惩贪不惩渎的思想对不对?
惩贪不惩渎思想集中体现在“为公犯法不是罪”这一句话上面。持这种观点的人把是否以权谋私来划分“为公”和“为私”的标准,贪污受贿是“为私”,所以是犯罪;失职渎职是“为公”,所以只是一般违规,是工作失误。平时,有些人总是很自信地说:我没吃钱,不怕你们查。或者说,我又没贪没占,怕什么?这种思想不仅十分错误,而且十分有害。
这种不正确的思想观念,跟法治环境、舆论宣传导向有直接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形成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作为判断职务行为罪与错的标准的惯性思维,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中国有一句老话:公生明,廉生威。公就是公正,公正就是履行职责的时候,不偏私,不亵渎,正确行使职权。这句话里,公正摆在廉洁前面的。公务员法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是勤政和廉政。勤政就是忠于职守,充分履职;它的最低要求是不渎职失职。所以,只看到廉,没看到勤,是不正确的。我们上面也探讨了渎职失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从危害后果看,勤政一定比廉洁更重要。当然,贪和渎都是原则性的东西,是工作和生活不可逾越的底线,很难说哪一样更为重要。但是,渎职罪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渎职比贪腐危害更大。
四、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刚才我们探讨了职权的本质,以及不正确行使职权所包含的渎职犯罪隐患,我们已经从中找到防范渎职的答案。我们知道,权力的运行是制度和人的结合,防范渎职犯罪应该从制度和人两方面入手;合理的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者,就能保证职权按正确的轨道运行,实现既定的社会管理目标。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1.忠于职守,廉政勤政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却非常重要。从人性修养角度,忠诚是一种善;从职业伦理角度,忠诚是公职人员最重要的素质。公职人员的忠诚,是认真行使职权,使权力运行符合其设定目的。自古以来,忠诚备受重视。在《论语·颜渊》篇里,记录着孔子的弟子子张请教如何从政的故事。孔子告诉子张说:“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意思是居于官位不懈怠,执行政令要忠诚。忠诚也是现代公职人员一项重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统称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在某种意义上,忠诚可能比制度更重要。如果执行者有私心,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偏离轨道;如果执行者随意抛弃,也将无法发挥作用。在这里,我们继续举一个有关他的例子。上次的例子千古流芳,这次的例子或许遗臭万年。英国有史以来,法官贪污渎职案为数不多,培根却是其中一个。1621年,大法官培根被控受贿、包庇等罪,经判决被免除一切官职。在审判他的法庭上,培根承认接受过不正当馈赠而故意枉法。他无奈地表白:“我意志薄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从培根身上我们看到,一个人如果不能忠于职责,哪怕对渎职认识再深刻的法学家也不能免于渎职。
尤其是在制度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忠诚的价值就更为重要。忠于职守的公职人员,就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理解和把握制度的意图,想方设法实现职权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忠诚并不是盲目的,不是忠于上级,而是忠诚于所执行职业的固有的价值。
2.健全完善机制
一是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缺失是诱发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单位制定了方方面面的制度,唯独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比如,动态巡查制度是国土部门一项重要的制度;很多土地违法行为是通过动态巡查发现的。但有些单位在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规定上,存在重形式、轻监督的问题。对巡查职责、方法、频率等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而对土地违法上报、处理和跟踪督促规定得比较原则粗略,也没有将土地违法处罚案件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由于没有监督的压力,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土地违法问题长期存在,不断扩大。等到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渎职罪也构成了,补救为时已晚。
二是加强执法机制。违法用地往往造成土地大面积破坏,或者形成违法建筑物,纠正比较困难,干扰阻力也比较大。必须根据案件的大小、案件的影响力、案件的涉诉力等情况,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对土地违法形成震慑力和整体合力,防止因纠正不力造成违法行为反弹,导致更大的破坏。
三是加强执法信息报告制度,以便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要落实奖罚措施,避免违法信息报告迟缓。
3.提高执行能力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规范执法化水平的提高,国土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来越多。对这些操作规程,要尽快做到“读懂、弄通、会用”,执行准确到位;如果不认真组织学习,一知半解,胡乱操作,反而加大渎职风险。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势严峻。要十分重视提高基层国土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用人单位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执法人员要主动进行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读了讲稿和心得,您是否有话对作者说?可以加作者QQ:913197584进行交流。您对反腐败、反渎职宣讲有什么独到的心得和见解?欢迎与专刊取得联系,我们的信箱是yfzwfzzk@163.com。
编辑:冯晓淑 fxs0914@163.com
虽然复杂,但也不必因此有畏难情绪。各位并非从事反渎工作的司法人员,不需要在这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认清渎职罪的真面目,纠正认识误区,形成对渎职罪的正确观念;进而增强预防意识,判断工作中的渎职隐患,为自己找到规范履职的正确方向。我们要防范渎职,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它,进而认识、了解它。今天,我们就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来。
一、惩治和预防渎职罪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犯罪手段在翻新,犯罪特点在变化,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渎职罪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们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重要文件,对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力度进行部署。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体现了中央对查办渎职犯罪高度重视,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分析了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任务。
针对渎职罪办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困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通过这些举措,我们不难看出,全社会对渎职罪重视程度,查办的力度,不断在加强。
二、渎职罪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知识介绍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从刑法397条至419条,共23个条文,37个罪名。
渎职罪的立法体例采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体例。一般规定是指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款,比如: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特别规定是针对特定部门和特定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的条款,比如:刑法399条第二款,针对法院审判人员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403条针对公司和证券监管人员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针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特别规定有:刑法410条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渎职罪类型
这类渎职犯罪主要有三个条款、五个罪名。刑法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402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10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3.渎职罪有巨大社会危害性
一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6月全国发生各类渎职犯罪案件3.8万件涉案4.9万余人,这些案件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5亿余元导致2.3万余人死亡、3200余人重伤。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一批重大典型的国土部门人员渎职犯罪案件,比如2010年和2011年,海南省检察机关共查办了该省保亭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同一届四名领导班子成员渎职罪,渎职犯罪共造成万余亩国有土地被非法审批,导致农行3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严重后果,引发极坏的社会影响。我市也查办了一些国土人员渎职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发生的原因,有客观上的机制不健全、工作条件和执法不健康诱发,也有国土部门人员对渎职罪缺乏认识,存在误区,对隐患缺乏警觉,疏于防范,以致危害发生。尤其让人惋惜的是,有人因渎职被检察机关立案了还不知道自己的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不断喊冤叫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多学习了解基本的渎职罪法律知识,区分渎职与正确的职责行为,规范行使职权,防范渎职违法的发生。
二是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渎职罪为什么会影响政府公信力?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执行职务,要通过正确的职务行为对社会大众起到示范作用,引导形成公序良俗。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不仅不能起到好的作用,反而败坏社会风气。英国的大哲学家、思想家,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培根说过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民众触犯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渎职罪的认识误区
上面我们谈了渎职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实际上,社会对渎职罪仍存在认识误区。比如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公犯法不是罪”等等。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误区错在哪里。
1.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有必然联系?
在座的朋友不会否认上面所举案例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但却不一定能看清楚危害后果与失职渎职之间的关系。
最近,我市发生一起违法利用土地导致两人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进行调查。涉案单位人员不是很理解,说两名死者又不是王某杀害的,并且这个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已经被抓起来了,为什么要追究王某的责任?出现这种错误认识的根源在于对国家职权的本质不理解,没有认识到:权力、义务和责任是相统一的。要破解这个误区,就要从职权,也就是公权的本质说起。
公权力是什么呢?公权力是人类社会为应对外部挑战和内部危险,以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力集合体。公权力存在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和促进公益。 那么,什么是人类社会的挑战和风险?人类社会面临的挑战有很多种类型。首先是来自自然界的挑战,比如洪水、猛兽、暴雨、飓风等。这些自然灾害无法靠个人的力量防御和排除。其次,人类自身的破坏行为,比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还有一类社会风险来自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飞机、汽车、电力、锅炉、采矿业等,都是高风险行业。这些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既给人们带来生活的便利,又给人类带来巨大的潜在危险。最后,还有一种危险是人类的逐利本性,也就是贪婪本性。在这种本性的驱逐下,人们会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合法或者非法的利益。比如为了获得利益,不法人员会采用各种手段去利用土地、开采矿藏,造成资源破坏。
公共权力不会自动防范和排除这些危险,需要执行公共权力的机构和公职人员。比如有航空业,就有民航局;有火车汽车等现代的地面交通工具,就有交通警察部门和交通管理局;有采矿业和锅炉生产行业,就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采矿业和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就有国土资源管理局。公权力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通过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行为而发挥作用。公职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就能防范风险,造福人类;如果不正确行使,公权力被滥用或者放弃,不仅无法实现保护社会的目的,还反过来危害社会。所以,渎职犯罪的责任,应该落实在具体的公职人员身上。
2.惩贪不惩渎的思想对不对?
惩贪不惩渎思想集中体现在“为公犯法不是罪”这一句话上面。持这种观点的人把是否以权谋私来划分“为公”和“为私”的标准,贪污受贿是“为私”,所以是犯罪;失职渎职是“为公”,所以只是一般违规,是工作失误。平时,有些人总是很自信地说:我没吃钱,不怕你们查。或者说,我又没贪没占,怕什么?这种思想不仅十分错误,而且十分有害。
这种不正确的思想观念,跟法治环境、舆论宣传导向有直接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形成把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作为判断职务行为罪与错的标准的惯性思维,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中国有一句老话:公生明,廉生威。公就是公正,公正就是履行职责的时候,不偏私,不亵渎,正确行使职权。这句话里,公正摆在廉洁前面的。公务员法也规定了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是勤政和廉政。勤政就是忠于职守,充分履职;它的最低要求是不渎职失职。所以,只看到廉,没看到勤,是不正确的。我们上面也探讨了渎职失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从危害后果看,勤政一定比廉洁更重要。当然,贪和渎都是原则性的东西,是工作和生活不可逾越的底线,很难说哪一样更为重要。但是,渎职罪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而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渎职比贪腐危害更大。
四、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刚才我们探讨了职权的本质,以及不正确行使职权所包含的渎职犯罪隐患,我们已经从中找到防范渎职的答案。我们知道,权力的运行是制度和人的结合,防范渎职犯罪应该从制度和人两方面入手;合理的制度和高素质的执法者,就能保证职权按正确的轨道运行,实现既定的社会管理目标。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建议:
1.忠于职守,廉政勤政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却非常重要。从人性修养角度,忠诚是一种善;从职业伦理角度,忠诚是公职人员最重要的素质。公职人员的忠诚,是认真行使职权,使权力运行符合其设定目的。自古以来,忠诚备受重视。在《论语·颜渊》篇里,记录着孔子的弟子子张请教如何从政的故事。孔子告诉子张说:“居之无倦,行之以忠。”意思是居于官位不懈怠,执行政令要忠诚。忠诚也是现代公职人员一项重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各种义务,这些义务可以统称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在某种意义上,忠诚可能比制度更重要。如果执行者有私心,再完善的制度也会偏离轨道;如果执行者随意抛弃,也将无法发挥作用。在这里,我们继续举一个有关他的例子。上次的例子千古流芳,这次的例子或许遗臭万年。英国有史以来,法官贪污渎职案为数不多,培根却是其中一个。1621年,大法官培根被控受贿、包庇等罪,经判决被免除一切官职。在审判他的法庭上,培根承认接受过不正当馈赠而故意枉法。他无奈地表白:“我意志薄弱,所以也沾染了时代的恶习。”从培根身上我们看到,一个人如果不能忠于职责,哪怕对渎职认识再深刻的法学家也不能免于渎职。
尤其是在制度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忠诚的价值就更为重要。忠于职守的公职人员,就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理解和把握制度的意图,想方设法实现职权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忠诚并不是盲目的,不是忠于上级,而是忠诚于所执行职业的固有的价值。
2.健全完善机制
一是监督制约机制。内部监督制约缺失是诱发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单位制定了方方面面的制度,唯独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比如,动态巡查制度是国土部门一项重要的制度;很多土地违法行为是通过动态巡查发现的。但有些单位在土地动态巡查制度规定上,存在重形式、轻监督的问题。对巡查职责、方法、频率等做了十分细致的规定,而对土地违法上报、处理和跟踪督促规定得比较原则粗略,也没有将土地违法处罚案件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由于没有监督的压力,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导致土地违法问题长期存在,不断扩大。等到土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渎职罪也构成了,补救为时已晚。
二是加强执法机制。违法用地往往造成土地大面积破坏,或者形成违法建筑物,纠正比较困难,干扰阻力也比较大。必须根据案件的大小、案件的影响力、案件的涉诉力等情况,启动联合办案机制,对土地违法形成震慑力和整体合力,防止因纠正不力造成违法行为反弹,导致更大的破坏。
三是加强执法信息报告制度,以便单位领导和上级部门对执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要落实奖罚措施,避免违法信息报告迟缓。
3.提高执行能力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规范执法化水平的提高,国土部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来越多。对这些操作规程,要尽快做到“读懂、弄通、会用”,执行准确到位;如果不认真组织学习,一知半解,胡乱操作,反而加大渎职风险。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形势严峻。要十分重视提高基层国土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用人单位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执法人员要主动进行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读了讲稿和心得,您是否有话对作者说?可以加作者QQ:913197584进行交流。您对反腐败、反渎职宣讲有什么独到的心得和见解?欢迎与专刊取得联系,我们的信箱是yfzwfzz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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