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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大陆法系相关理论为参照 ,对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对行政强制权行为的研究应从行为的发动条件和实施程序着手 ,行政法上所有的强制权行为均可归入“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强制”中 ,作为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置应予废弃。文章还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 1条第 2项的解释提出了新的看法